第九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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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纳入信用 记录,降低其信用评级,影响其 市场信誉和融资能力。
纪律处分及其他惩戒方式
纪律处分
对违规的公职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等纪律处分。
市场禁入
对严重违规的责任主体,禁止其 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相关行业或领 域,剥夺其从业资格。
01 02 03 04
组织处理
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发展目标设定
根据行业趋势和自身实际情况, 设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包括短期 目标和中长期规划。同时,制定 具体的实施路径和行动计划,确
保目标顺利实现。
THANKS
感谢观看
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刑事追究
对构成犯罪的违规行为,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通过刑罚手段严惩 不贷。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Chapter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企业违法排污责任追究。该案例详细剖析了企业在环保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 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全过程,包括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决定等环节。
存在问题和困难梳理
问题一
问题二
责任意识淡薄。部分人员缺乏责任意识, 对待工作敷衍了事,导致问题频发。
制度执行不力。虽然有相关制度规定,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等 现象。
困难一
困难二
证据收集与保存难。在责任追究过程中, 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至关重要,然而实际操 作中却面临诸多困难。
专业人才匮乏。责任追究需要具备专业知识 和技能的人才支持,但目前这方面的人才相 对匮乏。
改进方向及策略建议
完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及时修订和完 善,为责任追究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划定与评估第二条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划定和评估是本规章制度的基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四章对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做到招聘合格人员、培训合格人员、考核合格人员,并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管理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必须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六章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对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奖惩制度第七条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奖惩制度是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创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环境。

第八章重大危险源的信息管理与公开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信息管理与公开是增加公众参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举措,必须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与公开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第九章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九条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责任追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举措,必须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并进行法律惩处。

第十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是关于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可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液压支架工岗位责任制范文(5篇)

液压支架工岗位责任制范文(5篇)

液压支架工岗位责任制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液压支架工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液压支架工岗位的管理,确保液压支架工岗位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二条液压支架工是岗位的基本要求液压支架工是负责操作和维护液压支架设备的员工。

第三章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第三条液压支架工的主要职责1、负责按照工作计划进行液压支架的组装和安装;2、负责对液压支架设备进行日常的巡查和维护;3、负责对液压支架设备故障的排除和维修;4、负责保证液压支架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工作现场的安全;5、负责对液压支架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寿命和性能。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四条液压支架工的工作要求1、具备一定的机械操作和维修经验,熟悉液压支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3、具备一定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岗位人员协作工作;4、认真负责,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五章岗位权利第五条液压支架工的权利1、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和福利;2、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第六章岗位培训第六条液压支架工的培训要求1、新进液压支架工应经过公司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2、定期进行液压支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培训;3、组织开展液压支架工技能比武和经验交流。

第七章岗位绩效考核第七条液压支架工的绩效考核1、按照公司规定的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2、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薪资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液压支架工的安全生产责任1、严格遵守工作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作业安全;2、发现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设备故障,及时报告上级;3、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严格遵守作业场所的安全、环保和卫生规定,保护环境和职工健康。

第九章岗位责任追究第九条液压支架工的岗位责任追究1、对液压支架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工作失职的,应追究其责任;2、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或责任事项,液压支架工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公司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外协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外协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外协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协管理工作,提高外协效率,保障外协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外协单位必须遵循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外协合同,合理分配外协人员,确保外协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外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同公平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外协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条外协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提高效能、降低成本的原则,合理选择外协单位,确保外协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外协管理应当注重规范管理,加强外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外协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外协管理应当保护外协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外协人员的劳动权益,确保外协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外协管理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建立长期合作的信任基础,促进外协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外协管理机构第八条外协管理机构是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外协事务的部门,由相关领导指定。

第九条外协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化、职能化的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外协项目的实施,提高外协效益。

第十条外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外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外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密切关注外协任务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外协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外协合同管理第十二条外协单位与甲方签订外协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外协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外协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外协人员的参与范围和工作要求,规范外协人员的行为和责任。

第十四条外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外协项目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外协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严格审查和审批,做到严谨合法,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外协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确保外协项目的高效、高质、高效。

第十七条外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外协合同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新安全生产法分几章

新安全生产法分几章

新安全生产法分几章新安全生产法分为十章,总共写1000字。

第一章:总则(100字)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该章节强调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本依据。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200字)新安全生产法第二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其中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150字)新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和条件。

该章节明确了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为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

此外,该章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并对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资(100字)新安全生产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投资。

该章节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资力度,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此外,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支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更新和升级。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200字)新安全生产法第五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该章节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察制度。

此外,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权限和责任,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

第六章: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150字)新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该章节明确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此外,还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调查程序,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的义务。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100字)新安全生产法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标准和技术。

该章节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并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技术指导。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三节 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一、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特点 (1)责任形式
Hale Waihona Puke (2)引起责任的原因(3)责任的内容
(二)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公务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一)特点 1、引起行政责任的行为是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的 职务行为 2、一般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直接承担行政责任。 3、其违法行政责任主要是惩戒性的。 (二)具体形式 1、 2、 3、
三、行政侵权责任的概念 区别于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 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侵权责任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 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 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不同: 1、主体 2、侵害对象 3、构成要件
四、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免除 (一)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
三、行政违法的分类 (一)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二)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三)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四)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
概念二、 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 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概念三: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 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 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急救车辆管理制度

急救车辆管理制度

急救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急救车辆管理,提高急救服务效率,保障急救车辆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等相关单位的急救车辆管理工作。

第三条急救车辆应当依法规定进行注册、备案,并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急救车辆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急救车辆管理工作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急救车辆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急救车辆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急救车辆的配置及数量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急救车辆数量,并根据急救需求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急救中心应当进行急救车辆的统一调度管理,对急救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与分析。

第三章急救车辆的驾驶员管理第八条急救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驾驶证,并定期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第九条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医疗急救常识和技能,能够协助医务人员进行急救处置。

第十条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急救车辆安全驾驶。

第四章急救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急救车辆日常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日常维护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急救车辆需要进行大修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五章急救车辆的应急处置第十四条急救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相关应急处置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急救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如遇交通拥堵、自然灾害等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急救中心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急救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如遇人为破坏或者妨碍救援工作时,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急救车辆的节能环保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急救车辆节能环保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急救车辆的能源消耗。

第七章急救车辆的信息化管理第十八条急救车辆应当配备GPS定位、实时监控等相关设备,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急救车辆的信息化管理应当保护车辆和患者的隐私信息安全。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强化公司环保管理力度,提高员工的环保责任意识,促进环保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明确对发生环保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安全管理部(一)负责对各单位发生的环保违规行为和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级进行初步评定;(二)负责对发生环保违规行为单位的经济处罚或绩效考核;(三)负责对各单位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四)负责所有处罚记录及整改情况资料的保留。

第四条各单位(一)负责对环保违规行为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二)负责本单位内部环保自查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对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方案或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环保违法行为分类第六条针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操作不当,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违法处置等行为,依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分类如下:(一)环保违规行为:指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的检查或各单位自查,发现其所排放的污染物未按公司管理规定要求控制,违规处置或超标排放的。

(二)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环保管理和操作人员不作为或作为不当,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分为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1.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指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30万以上罚款、限产处罚或被政府通报批评的;2.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是指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转移群众、停产或被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件。

第四章对直接操作者的责任追究第七条发生环保违规行为,将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连续多次出现违规者,将予以加重处罚或予以待岗。

第八条发生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予以待岗。

第九条发生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发生以下情况,比照第七条规定处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干部任用中的监督检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干部任用中的监督检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心得体会:干部任用中的监督检查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篇分为:第一章总则,共XX条、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共XX条、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共XX条、第四章任前事项报告共XX条、第五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共XX条、第六章专项检查共XX条、第七章离任检查共XX条、第八章问题核查共XX条、第九章责任追究共XX条。

全文针对监督检查的相关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监督检查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是防止权力变质的保证,一是增强党员干部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努力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

二是这次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是依法保障人民对党和国家及其工作人民监督的权利。

三是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制度、设立专用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做到专人管理、专人接访,方便监督。

四是完善监督措施,促进监督转化,提高监督的效果。

落实好监督检查办法有利于政府工作的透明化,提升政府威信度;有利于进一步开展政府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利于透明化干部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肩负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实施的重要责任。

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不仅关乎着党风民意。

而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

通过发现和培养一批又一批优秀干部来承担历史使命。

只有严格的监督检查,我们党才能人才辈出。

因此在干部选拨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克服监督主体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想监督,不能监督的不良心态。

要努力提高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加强学习培训,树立正确的名位观、权力观、监督观,奠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规范自身行为的思想基础。

明确监督责任,使监督主体充分认识到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既是职权,又是职责,促使监督主体敢抓敢管,敢于碰硬,不断增强监督主体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共同营造风清气正、民主健康的良好选人用人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九章

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xx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管理处管养责任范围内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隧道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养护工程科,隧道所必须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第五条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隧道安全运行。

第六条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养护工程科和隧道所应保证专项经费用于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隧道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隧道所的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具体承担莲易、醴茶、浏醴(xx段)、衡炎(xx段)、炎陵炎睦、炎汝(xx段)、垄茶隧道养护管理任务。

第十条由于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隧道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隧道发生安全事故,由隧道所承担首要责任,管理处工程养护科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单位的如下:养护管养执行单位为云阳山隧道所、浣溪隧道所、三河隧道所、中村隧道所。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科,各隧道所必须分别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三条管理处、隧道养护所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列表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列表

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列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质检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为本规章制度的主持单位,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提高对质量管理的认识和重视。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岗位设置、流程流转和质量标准制定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目标确定、责任分工、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存档有关产品质量及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八条公司领导对质量管理负有最终责任,应确保质量目标得到实现。

第九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各个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合格率达到标准要求。

第四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制造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流程包括原材料检验、生产工艺控制、半成品检验和成品检验等环节。

第十三条不合格品应立即做好处理和记录,并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质量责任和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质量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质量管理检查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检,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九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质量奖惩制度,对产品合格率高的部门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率高的部门进行惩罚。

第七章质量管理改进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定期评估和审核制度,对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设立质量管理改进小组,针对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计划,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持续改善。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领导责任追究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渎职、犯错误等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党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领导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追究的公正性和效果。

第二章领导责任的种类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第六条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对所属单位的全面工作负有责任。

第七条直接主管责任是指对直接下属单位的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

第八条一般领导责任是指对所属单位的一部分工作负有责任的干部。

第三章领导责任的追究程序第九条领导责任追究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调查取证、组织审查、讨论决定、警示教育、通报批评等。

第十条领导责任追究程序应当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离职、免职等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阶段,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刑讯逼供、虚假陷害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组织审查阶段,应当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审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辩护。

第十三条讨论决定阶段,应当围绕问题、事实、责任等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有关责任的决定。

第十四条警示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追究结果,进行警示教育,使当事人深刻认识问题的重要性。

第十五条通报批评阶段,应当公开通报追究结果,批评当事人的错误行为。

第四章领导责任追究的执行机构第十六条领导责任追究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协助进行。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领导责任追究工作时,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权力,确保追究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监督和监督机制第十八条领导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公开工作信息。

第十九条领导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追究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二条定义安全事故:指在幼儿园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责任追究坚持事故责任明确、追溯责任、追究切实。

第四条事故责任的分类:1.直接责任:执行操作过程中的责任,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责任:管理、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未能尽到合理的预防和制止义务。

3.主观过失责任: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责任。

4.客观责任:非故意或无过失行为导致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责任的追究程序第五条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报告与登记: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并进行详细登记。

2.责任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责任调查,明确责任主体。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分类认定。

4.听证程序: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申辩,确保公正、公平。

5.责任追究:根据听证结果和调查报告,追究事故责任,明确责任人的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

6.处罚决定:对确认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四章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幼儿园领导:1.对全园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制度的实施。

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幼儿园教职工:1.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安全制度和规定。

2.在日常教育教学中,时刻关注幼儿的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故。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1.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2.对本部门的安全培训和演练进行组织,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九章处罚与奖励第九条对于因违反安全制度而导致事故的责任主体,可采取以下处罚方式:1.口头警告:对轻微违规的情况,给予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对较重违规的情况,给予书面警告,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3.记过:对严重违规情况,给予记过,并进行思想教育。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原则
第二条依法追究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主体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属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责任、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等。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处罚、行政拘留等。

第六章追究责任的程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公示、裁决等环节。

第七章追究责任的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施应采取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工、吊销执照等。

第八章追究责任结果的公示和通报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和通报,提醒公众和相关单位引以为戒。

第九章追究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严肃和有效。

第十章追究责任制度的完善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发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结束】。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模版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模版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范,确保法治在行政机关职能执行中的贯彻和实施,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机关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工作以惩治违法失职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机关职责履行为核心目标。

第三条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分为纪律责任追究和法律责任追究两个方面。

第四条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党内法规。

第二章纪律责任追究第五条行政机关纪律责任追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疏于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

第六条纪律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方式。

第七条行政机关纪律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处分等环节。

第八条行政机关纪律责任追究应依法保护被追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

第九条行政机关纪律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过正式的文书形式并告知追究决定、事实和处分结果等。

第十条行政机关纪律责任追究的处分决定应当依法执行,并及时予以公示和在员工档案中做出记录。

第三章法律责任追究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法律责任追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渎职行为。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刑事责任追究适用于犯罪行为,行政责任追究适用于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法律责任追究适用的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法律责任追究依法保障被追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法律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经过正式的文书形式并告知追究决定、犯罪事实和法定刑罚等。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法律责任追究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执行,并及时予以公示和在员工档案中做出记录。

第四章追究机关和责任人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工作主管机关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追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行使追究职责,并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

泄密处罚管理制度

泄密处罚管理制度

泄密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泄密行为的管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重要信息的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泄密行为的管理和处罚。

第三条泄密行为是指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违反国家和企业保密法规,将国家和企业重要信息、资料、文件、技术和其他有关情况透露给未经授权者,或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变相泄露国家和企业的重要信息行为。

第四条泄密处罚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严明执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泄密处罚管理制度,加强泄密防范和处理工作,全面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泄密行为处理程序第六条对于发现或者接受群众举报的泄密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泄密行为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接收举报或者发现泄密行为;(二)对涉嫌泄密行为开展调查核实;(三)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涉嫌泄密行为人进行审查、问询和听证,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五)对处罚决定进行公告和执行。

第八条对于属于轻微错误的泄密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

对于属于中等错误的泄密行为,可以给予撤职、停职、降低工资、停工留薪等处罚。

对于属于严重错误的泄密行为,可以给予开除、解聘等处罚。

第九条对于涉嫌犯罪的泄密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泄密行为处罚标准第十条对于个人泄密行为,处罚标准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般情形,给予警告、记过、严重警告等处罚;(二)较为严重的情形,给予行政降级、降低工资、停职留薪等处罚;(三)严重或者非常严重的情形,给予辞退、开除、撤职等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单位泄密行为,处罚标准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般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二)较为严重的情形,给予经济处罚、行政降级等处罚;(三)严重或者非常严重的情形,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责任追究规章制度范本

责任追究规章制度范本

责任追究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追究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高效、合规运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二)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进度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合作伙伴在与公司业务往来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二)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公司决策失误的;(三)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公司利益的;(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六条责任追究工作由公司责任追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责任追究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相关人员,确保责任追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责任追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线索发现:工作人员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认为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及时向责任追究部门报告。

(二)初步核实:责任追究部门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启动调查程序。

(三)调查取证: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查清事实真相。

(四)责任认定:责任追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人的责任性质和程度。

(五)处理决定:责任追究部门根据责任认定,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部门按照处理决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追究措施第八条责任追究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停职检查;(五)降职使用;(六)解除劳动合同;(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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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 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分包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以上100万以 下的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阻没收。来取得资质证书的,予 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 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 程的,责令停止违祛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处以 台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眦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去所 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以 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 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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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责任的形式
1.弹劾 2.罢免 3.撤消 4.宣告无效 5.拒绝使用 6.取缔政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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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 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 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 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 承担的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 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和法规而必须承 担的法律责任。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民 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 承担的行政责任;另一种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因 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承担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处罚。另一类 是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困违反刑法的规定, 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 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 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有两种;一种是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另一种是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 政治权利。
3无过错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但许多民事 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 事实的发生,那么,受益人就要最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 。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 4转承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都是要求实施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但在 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 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 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
背景
2006年5月18日20时30分左右,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 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一起透水瞒报事故,核查被困矿工57 人。
建设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也称违法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公职人员因 违反法律而应依照法律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 制裁强制性。 2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 3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反法律义务的程度相适应
给予其他25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左云县副县长施录、县 长张明生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其中: 1. 宋义,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陆生艳,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姚兴国,左云县公安局政委,对违反程序、超量审批火工 品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 担诖带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 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 (3)因相邻关系引起的民事责任 1)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对方有权要求排除 危险,由此造成损失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赔偿。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保护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否则有关方面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赔偿。 3)施工现场目噪声,振动等妨碍周围邻人生产、生活的,他人 有权要求建筑施工单位采取控制措施。对由此造成损害的,建筑 施工单位应当赔偿。
山西左云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给予其他25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左云县副县长施录、县 长张明生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其中: 4. 段建华,大同市经贸委主任、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 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5. 李俊,山西煤矿安监局大同监察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孟贵,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6. 王雁峰,大同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3)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 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 以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 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 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料取样监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则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 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6)设计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 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i房屋 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法律责任类型
1、违宪责任
2、行政责任收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 拘留 其它规定
行政处分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留用查看 拘留
3、刑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
4、民事责任 (违约、侵权)
违宪责任
• 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 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 要表现在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的 责任。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
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勘察单位为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 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 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台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l00万 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牧收。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承担 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眦上l0万元以 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投收。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 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盼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l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 蹦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 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 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分别 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行贿的单位除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外,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违反法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 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4法律责任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 构成要件有两种:一类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 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 一类是特殊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 法律责任。特殊要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一般构成要件
(4)职务侵权责任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 台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 竣工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合格文件 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如造成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 (3)质量责任 二、工程建设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和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分类 (1)公民和法人的行政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 的行为。 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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