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佛山市律师协会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说明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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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佛山市律师协会章程》部分条款
修改的说明
(草稿)
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主席团的委托,向各位代表作关于《佛山市律师协会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说明,请审议。

一、关于《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必要性
《佛山市律师协会章程》于2006年12月在我会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上通过。

实施三年来,章程对加强我市律师行业的“两结合”管理、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修改的《律师法》的实施、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新一届理事会由会长轮值制改为会长制,且任期由三年改为二年,因此需要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本次《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动失去的问题
现行《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代表应具备的条件,但《章程》未规定代表资格自动失去的情形。

在实施过程中,有的代表因转到佛山市以外执业,或转行,或辞职,或由于各种原因,不参加会议,又不具备正当理由不履行代表职责。

故建议在第十八条之后增加第三款,规定代表资格自动失去的事由,表述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代表资格:
1、出现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2、转所到佛山市以外执业的;
3、从事其他职业不再执业的;
4、经批准辞去代表职务的;
5、未经批准请假,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的年会或临时会议一次的。

请假经理事会同意缺席的除外。

因为增补代表程序复杂,加之律师代表大会一届两年,时间短,因此建议在第三款之后增加一句“因上述原因减少的代表名额不予增补。

(二)关于新一届理事会由会长轮值制改为会长制,且任期由三年改为二年的问题
现行《章程》规定会长实行轮值制,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理事、会长任期均为三年。

会长轮值制、会长制各有利弊,考虑到律协工作的长远性和连续性,以及便于律师行业的两结合管理,同时会长、理事任期三年为律协的工作付出的时间精力太多,影响其执业,任期二年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协会的工作,参考广州、深圳律协做法,建议新一届律协理事会实行会长制,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理事、会长任期建议为二年。

现行《章程》中第一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条款中有关任期“三年”的修改为“二年”,有关“执行会长”的改为“会长”。

现行《章程》第三十九条:“执行会长由各会长轮任,轮
任办法由理事会确定。

”建议删除。

现行《章程》第四十条至第六十七条依次修正为第三十九条至第六十六条。

(三)关于律师代表大会年会召开时间的修改
现行《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年会每年12月份举行”。

年会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审议律师协会当年的财务收支情况,但律师协会12月份的报表要月底才能开始着手做,到1月初才可能完成,在未做好报表的情况下召开年会显然难以真正履行章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议批准会费收支情况报告”的职责。

同时考虑到换届年会的时间应先于上级律协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的时间,因此,建议在“…,年会每年12月份”后增加“或次年的1月份举行”。

(四)关于理事选举、职务自动失去问题
现行《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

理事从……业内声誉良好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差额选举产生”。

考虑到章程对选举的具体办法不宜规定过细,又不宜经常修改,为了便于操作,建议删除现行《章程》第三十一条中“差额”两字,《章程》第三十一条修正为“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

理事从……业内声誉良好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参照上级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届理事会建议删去《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理事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现行《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理事在任期内每年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

理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考虑到理事确因事请假不能到会之情形,以及新一届理事会任期二年,时间短的原因,建议《章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理事在任期内每年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

请假经理事会同意缺席的除外。

理事缺位不予增补。


(五)关于会长、副会长选举及会长办公会议的有关问题
现行《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会设会长若干名,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由执行会长主持。


新一届理事会不再采用会长轮值制,为明确本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的名额,建议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


现行《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会长候选人由理事会在理事成员中推选,交律师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两结合管理,律协换届选举体现民主与集中的原则,以及章程中对选举办法不宜规定过细等原因,建议《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交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现行《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会长办公会议由全体会长参加,秘书长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为了体现律协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之精神,同时因删除了现行《章程》第三十九条,建议现行《章程》第四十一条修正为第四十条,其内容修改为“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参加,秘书长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会长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六)关于会长职务自动失去及增补问题
现行《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会长在任期内每年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

会长缺位由未当选会长的理事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考虑到会长确因事请假不能到会之情形,新一届理事会任期二年,时间短的原因,建议副会长缺位不予增补,会长缺位由理事会在四个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新会长。

又因删除了第三十九条,建议现行《章程》第四十四条修正为第四十三条,其内容修改为“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每年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

有特殊情况缺席请假的除外。

副会长缺位不予增补,会长缺位由理事会在四个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新会长。


请各位代表对《佛山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上条款的修改进行审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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