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网上签约工作流程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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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网上签约工作流程及方法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预售商品房数据的步骤
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
开发企业可按照下述的步骤进行新系统的预售许可、楼盘表、房屋预售登记及预售变更信息进行确认:
1、若开发企业尚未在新版系统注册,请先至新版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企业和个人注册信息),然后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宣武区广莲路5号北京建工大厦B 座420房间)办理相关审核手续
2、登录新版系统,查看、核对管理系统内预售许可项目信息(按预售许可证区分)、企业信息、预售许可信息、楼盘表信息及预售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3、如果管理系统内所有信息准确、完整,开发企业即可通过管理系统在线打印确认函,逐页加盖企业公章,送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宣武区广莲路5号北京建工大厦B座420房间)备案;如果管理系统内项目信息或楼盘表信息已发生变更的,开发企业须提供已发生变更的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变更管理系统信息申请书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变更管理系统内信息。


4、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后,该预售商品房项目方可进行网上签约、预售登记等操作。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
用户注册操作手册
1
注册流程
2 操作说明
2.1 注册申请(由开发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操作)
1、打开登陆主界面,点击‘注册’按钮
2、选择单位类型后,点击‘下一步’
3、在线单位注册信息,点击‘下一步’(注意红色为必填信息,不填写将无法进入下一步)。

4、填写其他操作人员信息,并勾选该人员的操作权限。

如果本单位的操作人员多于3人,请点击‘增加操作人员’,填写相关信息和权限。

全部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
5、打印申请表格:点击相应的表格名称,在新窗口中显示相应申请表的内容,核对无误后打印即可。

界面所列示的申请表全部打印完毕后,点击‘关闭’,完成注册申请。

然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办理审核手续,领取钥匙盘。

6、特殊情况。

如果您在以上的填写过程中中途退出,下次可在登陆主界面输入您此次填入的用户名称和密码,继续此次的工作。

商品房认购书网上签订的程序

商品房认购书网上签订的程序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联机备案,管理系统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认购书网上备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

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变为认购人在其同一户籍内的或是预订时已明确的其他人员的不视为合同主体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

超过七日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该套(单元)商品房未预订且未预售。

•••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认购书的,须在三十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

••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第五部分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程序
文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注:材料3在有效期或授权范围内的,不需要重复提供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6.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7.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8.网上签定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与网上签定认购书上的明确买受人不同的,需提交同一户籍的证明或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章。

※另附预售合同登记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同志(性别年龄职务)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区(县),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关手续。

委托单位: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受委托人办公地点:
2、联系电话:
第六部分
合同撤消程序
文稿:
预售合同网上提交完成后,管理系统即视做已网上签约,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换房或退房的,应先签定解除合同的协议,并通过管理系统网上填写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登记申请表》,在15日内双方持以下材料共同到该项目所属房屋行政管理部分办理预售合同解除登记手续:
一.已进行预售登记合同的解除手续:
1.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登记申请表》(原件)
注: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3.开发企业和买手人身份证明的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4.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在一式四份合同上加盖“预售合同解除登记备案”
章,办理网上合同解除手续,该房公示楼盘表上即恢复显示为可销售。

二.未进行预售登记合同的解除手续: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登记申请表》(原件)
注: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开发企业和买手人身份证明的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网上合同解除手续,该房公示楼盘表上即恢复显示为可销售。

第七部分
其他相关通知及注意事项
•一.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四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同一购房主体退房或换房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先签订解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解除合同申请,并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同一购房主体退房的,该房屋在楼盘表内及时恢复可售标识;同一购房主体换房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网上合同签约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他条款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再通过管理系统变更合同内容。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买受人转让商品房的,应按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商品房转让协议,在管理系统联机打印预售商品房转让申请后,并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企业应协助买受人办理预售合同转让手续及提供网上操作的便利条件。

•••四.买受人可凭打印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在管理系统上查询所购房屋的预售登记情况。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或楼盘表有关预测面积、预售的参考均价、使用用途、结构、户型等信息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授权的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信息,经审核后,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变更。

•••六.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我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可在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上进行公示:•••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发布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
示活动的;
•••2、预售商品房时,未按预售许可内容预售商品房的;
•••3、预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商品房预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的;•••4、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售登记的;•••5、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预售合同前,又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合同的(即一房多售);
•••6、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7、开发企业将已预售商品房又抵押的;
•••8、预售商品住宅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八.自2005年3月15日起,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网上签约。

3月15日前已签订预售合同且尚未预售登记的房屋,开发企业应在4月15日前进行预售登记,逾期未进行预售登记的,在管理系统楼盘表上标识为未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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