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山西村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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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山西村政研究——以阳曲县为例
摘要
阎锡山于 1917 年到 1937 年在山西推行的村本政治,是民国时期国家政权自
上而下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与建设的典型之一。

阳曲县作为当时山西省会,是山西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且是村政建设的第一批试点县之一。

本文以山西村本政治为研究对象,选取阳曲县为个案,通过对村政在阳曲县推行过程与结果的分析,考察了村政推行对山西农村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文章把村政建设中政治方面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来阐述。

首先,是以国家权
力在乡村社会的下沉为视角,对阳曲县清查户口、区村编制、村公所与村民会议的建立、村长的职责与选任等进行阐述与分析,再现了二十世纪初山西军阀政权对乡村社会行政控制加强的过程。

其次,从社会秩序调整的角度来看,在省当局的主导下,新建立的乡村政权通过整理村范、制定村禁约、建立村民团体和提倡“村公道”与“村仁化”对乡村社会秩序进行了整顿与调节,以期达到阎锡山所希望的“村村无讼”的目标。

对村政中发展乡村经济内容的论述,主要是通过把山西省当局颁行的相关法
规条文与阳曲农村发展乡村水利、植棉、种树、畜牧等经济事业的有关举措及执行情况相结合,分析了这些举措对发展农家经济的促进作用与实际成效。

村政的内容还包括发展乡村教育与改良社会陋俗。

就阳曲县发展乡村学校教
育的实际情况来说,村政推行中乡村小学校举办了不少,但由于经费、师资等匮乏,效果并不理想。

就禁烟与禁缠足来讲,山西当局特别是阎锡山进行了大力推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外部环境与村民认识的局限,并未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阳曲村政建设的过程充分体现了以下特点:运用国家政权,广泛调动乡村社
会力量,并注重道德教化来推进村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阳曲村政建设建立了现代化的乡村行政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乡村教育的进步,改良了社会生活陋俗;但其指导方针、实施过程及组织实施者本身都存在着许多问题。

山西村政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主要是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进一步渗透,强化了军阀统治基础,却没有改变乡村社会的生产方式。

关键词阎锡山村政阳曲
前言
1、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中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农业国之一,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一直以来就是中
国最根本的问题。

[1]
作为一个从事中国近现代史学习,也一直在关注农村、农民
问题的研究生,就试想通过考察民国时期的农村问题,以期能对今天的建设提供一点借鉴。

但民国时期的农村问题所涉及的内容又非常的庞杂,所以把着眼点落在了国家政权对农村的治理、建设这个问题上。

就民国时期农村治理、建设来说,其所包含的内容也十分的丰富:从内容与形式来说,既有自上而下的乡村治理结构的改良,又有各种乡村建设运动的开展;从时代背景方面讲,北洋政府统治时
期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也有着不同的治理形式。

就新式乡村治理结构的构建、推行,或者说是乡村行政的现代化,或是有的
学者所认为的新式乡村自治来讲,许多学者都认为以阎锡山为首的山西省政府在
山西所推行的村本政治是最具典型意义的,甚至国民政府时期的乡镇自治都是以
阎锡山在山西所推行的村治为范例的。

[2]
既然阎锡山在山西推行的村本政治是民
国时期乡村治理、建设的典型,那么通过研究阎氏在山西推行的村本政治不仅可
以把握民国时期山西乡村治理、建设的基本史实,而且可作为了解民国乡村治理、建设状况的一个窗口。

从现实意义来讲,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重视“三农”问题,并且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目标,研究民国时期的山西村政建设可以
为今天的建设提供借鉴。

这是本文选择阎锡山在山西推行的村本政治为研究对象
的根本原因。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作为一个山西人,生于斯,长于斯,对于乡
邦历史有着独特的情感,也激励自己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探索与研究,认识过去,
以便规划将来。

在这两种因素的作用下,就选择了民国时期阎锡山在山西农村所
推行的“村本政治”为研究对象。

2、学术界关于山西村政研究的现状
有关山西村政的研究,已有不少研究成果。

按内容来分,可以划为三大类别。

第一、以阎锡山的传记、实录形式存在的研究性著作,诸如:山西省政协文史资
料研究会编《阎锡山统治山西史实》、中共中央党校编写组编《阎锡山传》、阎
锡山研究室编《阎锡山实录》等,但这些论著都只是简单地提到村政,并没有做
具体的阐述与分析。

美国学者唐纳德·g·季林的《阎锡山研究》从社会控制的
角度评述了山西村政,持论较为公允,也没有系统的、具体的研究与阐述。

[3]
第二、涉及到山西村政的有关近代乡村治理、乡村社会变迁的论著,虽然这
些论著提到了山西村政,但是其所论并不完全集中于山西村政上。

民国年间的代
表作有闻钧天所著《中国保甲制度》一书,其把山西村政看作中国传统保甲制度2的重生,只是制度的罗列,缺少具体的分析。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国家
村民自治实践的进行,乡村自治重新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出版了一系列专著,
以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村治系列”最具代表性。

另外,涉及山西村政的
有苑书义著《艰难的转轨历程———近代华北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乔志强著
《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但这些著作对山西村政只是简单说明,更侧重于经
济、社会的变迁。

[4]
而李德芳所著《民国乡村自治问题研究》把山西村政作为乡
村自治来写,但笔者更同意有的学者观点,山西的“村本政治”并不是乡村自治,而是国家行政权力在农村社会的下沉与控制的加强。

[5]
第三、直接以山西村政为对象的论著或论文。

从 20 世纪 20 年代开始,以
王鸿一、米迪刚为代表的“村治派”就创办《村治》月刊鼓吹通过推行村治改造
农村,实现国家富强,山西村政是其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存留下的文章有梁漱
溟《北游所见纪略》、茹春浦《山西村治之实地调查》等,限于时代与角度,只
是概论式的介绍,并没有把握山西村政的全貌。

论著方面只有董江爱《山西村治
与军阀政治》一书,
[6]
文章从政治学角度来论述山西村政,资料也十分详细,其
不足在于论述的时间范围只限于 1912 年— 1927 年之间,对于后续的内容很少
涉及,并且把山西村政的所有措施都归到军阀统治这个层面上来。

论文方面主要
有,贺渊:《 1912 — 1927 年阎锡山治晋思想初探》 (《近代史研究》 1998 年
第 1 期) 、王宇雄、张益民:《阎锡山早期编村制度评析》 (《晋阳学刊》1999
年第 6 期) 、李德芳:《阎锡山与山西村制变革》 (《晋阳学刊》 2001 年第 5 期) 、孟令梅:《民国初期山西村治述评》 (《晋阳学刊》 2001 年第 5 期) 、
董江爱:《山西编村制度研究》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年 2
月)等,这些文章限于篇幅,只是简单交代了山西乡村编制的相关基本组织机构
与大体措施,缺乏对村政整体的阐述与深层次的研究。

孟富国《重构中的乡村政
权——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山西村政的转型》(山西大学 2003 届硕士学位论
文)主要从乡村政权转型的角度来分析了山西乡村政权组织与功能的变迁,侧重
于政权结构的转型,没有对村政中整顿社会秩序、发展经济、教育和改良乡村社
会陋俗的内容进行论述。

这些学术成果基本上都存在一个倾向,围绕着一个已认定的观点——对于村
政或肯定或否定——来组织材料;而缺少对所有资料进行把握、分析以后,再得
出结论的自由。

这一方面可能是资料丰富、庞杂造成的,另外就是所研究的单位
对象比较分散,易于杂糅。

并且缺乏村政的推行对乡村社会变动的作用与影响的
分析,尤其是个案研究的不足。

针对以上种种,本文选取一个典型的单位区域作为透视点,以村政内容的组
织、措施为线索,以农村社会为背景,分析村政实施的过程、结果,阐明村政建3
设给乡村社会带来的变动与影响。

以期能从历史的角度还原历史、认识历史。

3、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本文研究的具体对象是阎锡山推行的“村本政治”,研究的时间界限选择在
1917-1937 年之间。

从 1917 年开始,阎锡山全力经营山西,提出了“保境安民”
的口号,提倡“用民政治”,开始大力推行编村,这是阎锡山推行“村本政治”
的起点。

1937 年 7 月全面抗战爆发,太原随即于 1937 年 11 月沦陷,阎锡山
率山西省政府迁往晋西,偏安一隅,只能维持一个政权存在的局面。

选择以阳曲县农村为透视点,主要是因为:当时的阳曲县是山西省省会(太
原市的设立在 1945 年,以前只称为市政公所,并不是一级行政建制),
[7]

且是阎锡山推行“村本政治”的第一批试点县之一。

[8]
阳曲县政府设在太原城内,
阳曲的各项行政工作直。

8 59444042 8948 6537 4697 3104 8781358429 8


631 2278 1138 112 2555 2721 5137 8444 774 569 101 52 11588 12924


42 13 26 2 70 13


38 38


52 39 26 24 78 63



7 7 5 5 3 17 19



1200 959 1050 825 968 843 24 12 85 105 47 35 21 10 3397 2789




19020 12571 14296 9364 19776 13312 10112 6868 19030 12095 5942 4042 9675 7071 4777 3146 102628 68469
废疾 56 18 73 6 59 11 26 73 40 33 15 48 24 368 114
曾受
刑事
处分

63 23 5 6 11 154 12 19 258 35
素行
不正

51 48 126 28 177 76
形迹
可疑

39 15 18 35 65 12 104 80
非家
属杂
居者
234 115
18 1
415 156 15 9 682 291
资料来源:李培谦修,阎士骧纂.阳曲县志(1 卷)[m].1932:26.
从表中可看出其中不仅有各区户口及男女人口的数字统计,如各区户数、男
女数、有无职业数、学童数、壮丁数;而且还包含有社会政治、治安方面的大量
信息,如各种类别的宗教人口、国民党员数、受过刑事处分的人数、品行不端的
人数、形迹可疑的人数等等。

从表 1 中还可见,当局要求每区统计出蓄辫与缠足两项的人数,虽然表中没
有任何统计数字,但若考虑到这是列在县志中以备流传后世的,而这两项却是陋
俗,只有不列具体数字,但确可反映出当时社会肯定还存在蓄辫与缠足者,上级
也要求地方呈报。

以第一区为例,全区共有 6744 户,34910 人,平均每户约 5.17 人,而男女
比例则高达 149:100,而女学童数则是男学童数的 6 倍多;宗教主要是天主教,
男女教徒合计 2159 人,占了总人口的 6%;以下更是包括了大量的社会信息,如
曾受刑事处分者男为 63 人,女为 23 人,形迹可疑者共有 54 人。

这种统计非常
具体,包含了大量的信息,为各项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条件。

村政进行中,阳曲县形成了一种定期的、制度化的人口报告、汇总工作,也
就是说各街、村有具体的记载,县、区有汇总的各类人数。

这种户口清查对于编9制区村、监控人口来往、维持社会治安等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行政的现代
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2、编制区村
清查户口的基础上,山西开展了划定村界,设置编村的工作。

1917 年 10 月
山西省公署颁布了《各县村制简章》,其共分五章十七条,规定各县村庄须依本
条例编制“以立自治基础”,编村以三百户为限,不足三百户者指定主村联合邻
村共设一村长。

[29]
1918 年,山西省公署又颁布了《山西省修正各县村制简章》。

其在上一简章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编村制度方面涉及调整的是:划分
村界的基础上,以一百户为基准设置编村,结合实际情形设立村长、副村长;村
内居民以五家为邻,五邻为一闾。

[30]
对比前后两次颁布的《村制简章》,在编
村方面来看,不仅调整了编村设置的标准——由原来的三百户编为一村调整为一
百户编为一村,而且在编村内部进行了具体的编排。

阳曲县行政区划,明清时为都甲制,县下设都,都下设甲,以都、甲编制征
收田赋。

阳曲县旧额为 88 都,明万历减为 71 都,清康熙省为 61 都。

1843 年(道光二十三年),增至 63 都,其中,坊郭 5 都,乡镇 58 都,辖 700 村。

1875 年(光绪元年),减为 40 都,共有 333 甲,下辖 855 村。

[31]
民国初年,沿袭清制
未改。

1917 年,阎锡山在山西推行村制,阳曲县按照区村结构将城区以外乡村
划分为 8 区 164 编村 695 附村。

[32]
另按 1928 年《各县主附村及村长副闾邻长统
计表》的记载,阳曲县有主村 155,附村 715,村长 155 人,村副 231 人,闾长
1721 人,邻长 6893 人。

[33]
到 1934 年,境内区村重新编排后,设为 6 区、166
主村、619 附村。

[34]
编村进行中,满百户之村编为一村,称为编村;人口数不足百户的村庄与临
近村庄联合编为一村,称作联合村,以户口数最多的村为主村,其余村庄为附村;
人口较少而又不便联合的小村庄,也可自编为一村,称为独立村。

[35]
这种主附
村的编制形式颇似现在的行政村与自然村的区分。

村内居民以五家为邻,五邻为
闾,都以数目字次序进行编排。

笔者访问过的阳曲县侯村乡南塔地村现年 84 岁
村民高某,清楚地记着其家抗战前属于阳曲县第二区青龙镇主村南塔地附村第一
闾。

后又在县与编村之间增设区一级政权,据《山西通志·民政志》记载:“村
制完成后,1918 年 8 月,又实行了区制,每县以 3~5 区为率。

全省共划区 318
个,形成了地方行政网”。

[36]
区在行政区划上是县政权的延伸;同时也是推行
村政的一级行政组织,成为村政的组织者与监督者。

村政的许多事务均须经过区
一级政权,然后呈县办理。

1921 年,阳曲县共有人口 173,284 人,
[37]
若按每户约 4.91 口人计,全县约
合 35292 户,以三百户为一编村的话,阳曲县只能编成将近 118 个编村,而阳曲10县当时是有 846 个自然村的,这样情况下,要以这 118 个左右的编村组成行政网,
来实现行政当局对广大乡村的控制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编村之初,还没有区一
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村长办理公务,直接秉承县知事”办理。

而以一百户为编
村的基数,虽然阳曲县最终也只是编成 164 个主村,695 个附村,但相比前者增
加了将近 40%的编村数,可见县级行政对乡村社会控制上的提高。

但从编村的有
限增加也可看出真正户数超过百户的自然村还是比较少,绝大部分还是户口数较
少的“附村”。

最典型如阳曲县第 8 区只有 9 个主村,却带有 95 个附村,最多
一个主村所辖附村有 26 个之多,
[38]
可见编村的复杂性。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当时乡村编制情况,现按照 1932 年版《阳曲县志》的记
载,将阳曲县所有区村的编制列表如下:
表 2:民国时期阳曲区村编制表
资料来源:李培谦修,阎士骧纂.阳曲县志(1 卷)[m].1932:21.


主村数(附
村数)
主村名

1

主村 29 个
(辖 99 附
村)
敦化村、柏杨村、古城村、东涧河、程家村、皇后园、阳曲镇、马坡、新城、新店、南寨、北固碾、丈子头、陈家峪、瓜地沟、李家山、水沟、亲贤、东岗、大南关、水西关、狄村、东寇庄、松庄、黑土巷、马庄、歇子寨、兵工路、东张村

2

主村 23 个
(辖 90 附
村)
北郁利、黄寨镇、北郑、北留、大直峪、东蔡村、青龙镇、韩寨、河底、石城、洛阳、西黄水、东黄水、小岗头、西盘威、河上咀、城晋驿、范庄、柏井、故县、西殿、大汉、小汉

3

主村 32 个
(辖110 附
村)
柴村、芮城村、东社、上庄、洼流村、彭村、西流、大东流、圪嘹沟、呼延、三给、西张、杨家村、摄乐、营村、土堂、大留、大西铭、南寒、北寒、移村、后北屯、王封、马头水、大南坪、北头、大山上、冀家沟、赛庄、院家峁、圪垛、白道

4

主村 19 个
(辖155 附
村)
河口、沟底、解家滩、水头、后沟、磨石、长峪、羊圈港、西岭头、李家社、邢家社、刘庄、草庄头、张家山、瓦屋沟、陈家社、郑家庄、阳屋上、许家山

5

主村 29 个
(辖 39 附
村)
柏板、镇城、关口、兰岗、宇文、上薛、向阳镇、南翟、横渠、下薛、
下温、东留庄、西村、上兰、松树、苏村、西青善、西高庄、东堰、东
青善、赵家山、泥屯、归朝、南路、白家社、思西、峁上、北寺头、后
斧柯

6

主村 7 个
(辖 63 附
村)
凌井、北小店镇、西庄、岔上、龙泉、大卜、扫峪沟

7

主村 16 个
(辖 44 附
村)
大盂镇、三和店、上原、景庄、李家沟、三畛、高村、辛庄、东南洼、
南白、北白、何庄、北社、小泉沟、西南洼、大泉沟

8

主村 9 个
(辖 95 附
村)
杨兴镇、堂儿村、杨庄、石坡头、坪里、鄯都、石槽、南温川、贾庄11
以上 8 区 164 编村 695 附村,共 846 自然村,平均下来,一个编村要辖 5—
6 个自然村。

在实际编村过程中,困难是比较多的,行政区划的设置需要考虑的问题也很多。

但是阎锡山也给出了一个大体的指导思想:“所谓编村之大小合宜者,是指能负担村经费,而能办理村中应办之事也。

遇小村庄,应联合者,市镇应分治之。

编村之距离合宜者,是指村长副、闾长,交通往来不致过于困难为主。

但以担负经费论,编村愈大愈好;以距离论,编村愈小愈近。

以上两者,背向之道也,是在知事与绅士斟酌得中也。


[39]
这些可能正是前文所录的乡村编制不
断调整的原因所在。

如果从乡村社会的行政区划与行政控制这个层面上来讲,民国前漫长的封建
社会里,乡村也有其不同的行政编制,但各地多有不同。

[40]
一般来说,是保甲
与里甲两种,里甲制是征收赋税的乡里组织,保甲制是重在保卫地方治安的基层形式。

但是在乡村社会中,“实际形成了里甲保甲名称混用、职能合一的情况,
或者是里甲其名,保甲其实,或者保甲兼有之职”。

[41]
乔志强指出:“由于有
清一代负有某种社会功能的乡约、社学、社仓、乡兵、保甲等制度未能持久普遍
地推行,而里甲、乡地组织又往往仅限于协助官府履行税收、差役、传达政令公
文等行政职能,且其性质属于杂役,地位卑贱如同胥吏,所以始终没有建立起科
层化的社会功能组织结构。


[42]
阎锡山对乡村区划的重新编制,不仅是重新调
整了其区划的范围,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各地的乡村区划名称,而且在乡村中建
立起了科层化的县—区—编村三级行政体系,有了通畅的政令传达渠道,改变了
“王权止于县政的局面”。

[43]
这既是乡村治理结构形式的现代化,又是国家政
权对乡村社会控制加强的起点。

3、村公所的设立和村长的选任
村公所的建立和选任村长是村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山西省当局颁布的《改进村制条例》、《改进乡村编制简章》和《修订村闾
邻长选任简章》等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编村都要设置村公所,作为处理编村事务
的村级政权机构,主要是办理全村执行事务。

阳曲县 8 区 164 编村都建立起了在
乡村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村公所,村公所一般设在村子的祠堂、庙宇中。

村公所作为编村的村务执行机关,是整个行政整体的最基层组织。

村公所的建立,
改变了旧式的行政权力止于县一级的情况,使国家的行政控制伸展到了乡村基
层。

村公所由村长、副村长及闾长组成,人数要在七人以上,十四人以下;若是
不足七人时,要由村民推选补足,超过十三人则由村中的闾长分班担当。

村公所
处理事务是以合议制的形式进行,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务的。

每一编村
于主村设立村公所,作为村务执行机关。

附村也设本村之村公所,由副村长、闾12邻长组成,处理村务。

村公所应办事项主要有:“行政官厅委办事项;村民会议
议决事项;其他一切应行执行之村务;报告职务内办理情形及特别发生事件”。

[44]
村公所作为村级政权执行机构,虽然规定要实行“合议制”,但就组成人员
来看,闾邻长是由村长任命的,是向村长负责的,起主导作用的还是村长、副村
长。

那么,村长、副村长是如何产生,担任村长、副村长的村民是何种身份呢?
山西省公署 1917 年(民国六年)颁布的《各县村制简章》,明确规定了选
任为村长的资格要求,“朴实公正兼通文义、三十岁以上无有嗜好和有不动产三
千元以上的村民”,副村长无不动产的限制,其他一样。

虽然名义上规定村长、
副村长要由村民选出,但要正式任职,必须经过县知事的任命。

村长、副村长没
有薪水,只给适量的车马费与办公费,款项的来源是村民的摊款,村长、副村长
的职责是“承行政官之委托,办理传布及进行事项,办理职务内应行报告及特别
发生事项”。

[45]
以上有关规定可看出:山西村制开始虽然说是要立自治基础,但是从其村长、
副村长的选任及办理事项来看,村长、副村长虽由村民选出,但任命要由县知事
决定,办理行政官厅委托办理及传布事项与其他事项,他们既不是国家行政系统
的正式组成人员(是一种名誉职衔,不由政府部门负担薪水),也不是村地方自
治的首领(因为其并不代表大部分村民的意志处理村中事务,只是代表上级行政
权力的延伸)。

当局对村长的任职资格的限制反映了村制简章设计者的希望,既
要有一定资财,又要朴实公正兼通文义,其理想人选应是乡村上层分子。

比如当
时不动产三千元的价值,在阳曲县就相当于 150 亩地的价格,这并不是任何人都
能达到的。

[46]
现在的阳曲县政府所在地—黄寨镇—土改时,地主富农家庭人均
占有耕地是 12.02 亩,中农是 5.04 亩,贫雇农只有 2.44 亩。

[47]
若每户按 5 人来
计算的话,即使是土地拥有较高的地主富农家庭,平均每家拥有土地也就大约在
60 亩左右。

可见,当时三千元的不动产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

1918 年 10 月,山西省公署又颁布了《山西省修正各县村制简章》。

[48]
这一
简章在上一简章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涉及调整的主要方面有:划分村
界的基础上,以一百户为基准设置编村,结合实际情形设立村长、副村长;村内
居民以二十五家为闾,按户增加闾数并按照数目字进行编制;在村长、副村长的
任职资格方面,对村长的不动产要求降到了 1000 元,对村副的要求是在 500 元
以上,其他不变。

对比前后两次颁布的《村制简章》,基本条目及行政事项都没
有变更,只是调整了编村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三百户编为一村调整为一百户编为
一村,相应的也调整了对村长、副村长的任职资格的要求——降低了对其不动产
的要求。

到 1927 年颁布的《修订村闾邻长选任简章》,在村长的任职资格方面
取消了对选任者资财资格的限制,增加了必须是参加村民会议者,且“没有充当13教员及在外别有职业”两条;还有区别于以前的是,村长、副村长是由村民会议
加倍选出的,报区由县选任,特别提出了区为村与县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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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又增加了村长、副村长连任不得过三年的规定。

村长的选任在村政实施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上文从制度层面进行了
简要的叙述,下面从实际任职的人员构成与职务的履行过程来说明。

那么,当时
山西村政推行过程中,充任村长、副村长的人员的构成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呢?
要说明这个问题,先有必要对村民身份进行区分。

其标准大致有两种:一种
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以阶级标准来区分村民,把村民身份区分为五类:
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包括雇农);
[50]
另一种是从社会分层的角度来
进行分析。

王先明认为,20 世纪 20、30 年代华北乡村居民根据以土地财产为主
要内容的有形物质资源和无形的象征性资源相互作用有机融合而形成的“乡土资
源”的分层标准,可分为四大阶层:社区精英阶层、乡村能人阶层、普通民众阶
层、劣势阶层,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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