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毕业论文】论对立与统一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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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立与统一原理
——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体会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各哲学流派关于“对立与统一原理”的观点阐述,也是对辩证法发展的一个探讨。

辩证法作为思维方式,其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的朴素主义、康德的纯粹理性自身、黑格尔的唯心主义、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四个重要阶段。

同时,了解了我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思维与辩证法。

公元前11世纪,人们在同自然作斗争的过程中提出了早期的阴阳学说,《易经》、《老子》、《孙子兵法》等著作都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哲人的辩证法思想。

最后,感悟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对立统一规律。

分别从矛盾的统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主次矛盾及矛盾的主次,这三方面说明了对立统一规律作为唯物辩证法体系的实质与核心,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关键词】辩证法唯物主义唯心主义朴素主义矛盾
一、各哲学流派关于“对立与统一原理”的观点阐述
对立与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等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构成了唯物辩证法的体系,而马克思主义认为对立统一原理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故我个人认为,要讨论对立与统一原理,就得从辩证法的角度出发。

辩证法(dialectics)源出希腊语“dialego”,意为谈话、论战的技艺,指一种逻辑论证的形式。

辩证法是关于对立统一、斗争和运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哲学学说,它是和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

世界上只有两种世界观,一种是辩证法,一种是形而上学,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从根本上对立的两种世界观。

在辩证法史中存在着4个重要的发展阶段,这4个阶段体现了辩证法涵义的历史关联和时代嬗变,它们分别是古希腊、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

以下分别介绍这几种哲学流派关于辩证法的观点。

1古希腊朴素主义的辩证法
赫拉克利特是古希腊朴素的唯物辩证法奠基人之一,他以主张“一切皆流,无物常住”的哲学观点而闻名于世,他有两句名言:“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太阳每天都是新的”。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也是古代辩证法的代表人物,他们多以唯心主义为出发点,包含着许多合理的辩证内核,例如认为真理总是具体的,具有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反面转化。

然而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是最早为“辩证法”赋予一种系统的理论形式,使之成为哲学中一个特殊部门。

美国著名哲学史家梯利指出,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以前,辩证法还只是一种雄辩的论说技术,而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却把辩证法提高为研究概念思维的专门科学的地位。

因此他认为:“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已经建立起逻辑(形式逻辑)的基础,但是,亚里士多德是首先使之详细完整、成为专门科目的人。

”正是因为这一点,黑格尔曾经说:“在古代,柏拉图被称为辩证法的发明者。


2. 康德“纯粹理性自身的辩证法”
在古希腊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辩证法”这个词在内涵上一直没有大的发展或变迁。

直到康德那里,才为这个范畴增加了新的涵义。

康德发现,当人类在哲学思维中探究宇宙的根本性质问题时,会在理性中遇到一种自相矛盾的命题结构———“二律背反”。

康德认为,这种发生悖论的情况,就好像在理性中首先建立一个肯定命题,而后又建立一个否定命题,自己批驳自己,自己同自己辩说论战一样。

因此康德称这种悖论为“纯粹理性自身的辩证法”[ 4 ]。

在康德哲学中,辩证法就是幻象的逻辑。

换句话说,康德的辩证法是指理性在进入形而上学的领域之后产生的自我矛盾。

由此可以看出:康德认为,辩证法本质上来说是一种逻辑。

但与前人不同的是,康德把辩证法与理性自身的矛盾结构联系起来。

康德的这一观点受到了黑格尔的极大赞赏,在《逻辑学》中曾因此而称赞康德说:“康德曾经把辩证法提得比较高——而且这方面是他的功绩中最伟大的方面之一, 因为按照普通的想法,辩证法是有随意性的。

他从辩证法那里把这种随意性的假象拿掉了,并把辩证法表述为理性的必然行动。

”[6 ]
3. 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
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乔·威·弗·黑格尔认为整个自然界、历史和精神的世界是运动和发展的,他也努力的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这种辨证法思想是他哲学体系中的“合理内核”,但他是个唯心主义者,他认为人们头脑中的思想是在世界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绝对观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德国另一位哲学家路·费尔巴哈大胆的批判了黑格尔的观点,他认为自然界不依赖任何人的观念而存在,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自然界和人以外不存在任何东西,那些宗教幻想创造出来的那些最高存在物只是人的本质的虚幻的反映,由于他的观点不能正确理解人的本质,最终在社会历史领域又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潭。

[1]
4.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
在黑格尔之后,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并对之进行了改造,创造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成为辩证法发展史上的最高峰。

马克思认为辩证法是客观世界本身固有的规律,是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统一,思维中的辩证法(即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学说。

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 5]在这里,马克思把辩证法的本质称为“批判的”和“革命的”。

辩证法作为思维方式之所以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在于“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

二、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思维与辩证法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

早在公元前11世纪,人们在同自然作斗争的丰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早期的阴阳学说,用相互对立的阴阳二气的交互作用来说明天地万物的产生和变化。

《易经》中讲的"八卦" 以及以两卦相叠演为六十四卦的学说,就是从正反两面的矛盾对立来说明事物的变化和发展。

《老子》、《孙子兵法》等著作也都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哲人的辩证法思想。

这些著作反复阐明了对立面相互关联和相互转化的思想。

除了阴和阳之外,还列举了有和无、生和死、损和益、美和丑、智和愚、强和弱、难和易、攻和守、进和退等一系列对立面,说明它们都是相互依存的。

在关于对立面相互关系的探讨中,古代哲人留下了诸如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以及"物极必反"这样一些传诵千古的辩证箴言。

这些关于对立面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的思想、对立面的
相互作用引起发展变化的思想,都是以朴素的形式对客观事物辩证法的天才猜测。

辩证法思想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有进一步的发展。

北宋的张载和明末清初的王夫之,都是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

张载提出了"一物两体"的辩证法命题。

认为,世界是由物质性的"气"组成的,统一的"气"中包含有阴阳两个对立面。

他还猜测到事物自己运动的道理,提出了"动非自外"的思想,说明了事物的运动不是来自外力,而是出于内因的道理。

著变渐化的议论包含了关于量变质变辩证法思想的朴素猜测。

三、感悟哲学之对立统一规律
在马克思的哲学体系中,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其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

而对立统一规律作为该体系的实质与核心,必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法。

1、矛盾的统一性与斗争性
哲学上所谓的矛盾并不等同于汉语中的“矛盾”,哲学上的矛盾指的是事物本身所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其对立属性又称为斗争性,统一属性又称为同一性。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也有对矛盾的研究。

早在《易经》里就有用阴阳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解释事物的发展变化;庄子在《阳则》中说“安危相易,福祸相生,缓急相摩, 聚散以成”,认为安与危,是与非,生与死,缓与急等都是对立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老子也有云:“福兮,祸之所依,祸兮,福之所伏”“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色相合,前后相随,恒也”大致讲的也是这个意思。

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看问题要全面,不能割裂其对立统一关系。

事物之间之间有着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即双方相互吸引的和谐状态;同时,事物之间又是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

因为矛盾的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事物发展的动力,这就是问题的形成所在.作家茅盾曾经说过:“人生的路上,有洁白芬芳的花,也有尖利的刺,但是自爱爱人的人儿会忘记了有刺,只想着有花。

”若只见其花而不见其刺,其结果必然是被刺刺伤。

运用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原理来指导实践,还要正确的把握和谐对事物发展的重要作用。

和谐是矛盾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与世无争”,一事物只有更加有利于其他事物的存在,才能有利于自己的存在。

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而且表现为“相辅相成”。

这在方法论上的根本要求,就不是强调一方克服另一方而使自身获得发展这一解决矛盾的方法,而是强调用缓和矛盾、化解矛盾甚至搁置矛盾的方法解决问题,努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共同点,求同存异,兼顾各方利益,以达到互利共赢。

如2005年中国与美国、欧盟关于纺织品的争端最终得以解决,以及中国与俄罗斯的陆地边界的最终解决都是成功的例子。

我国国内,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突出的例子。

2、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即使对普遍性的简明概括,而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着的事物及其各个方面各有其特点。

这一原理告诉我们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

所谓量体裁衣,对症下药,因材施教都是基于这一原理。

毛泽东在讲到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时指出:“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2 ] 。

”这种从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本质中抽象概括出来的诸种事物的共同本质,就是矛盾性质的普遍性,即同类事物或诸种事物具有同样性质的矛盾。

由此可以看出,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讲到的矛盾的普遍性的含义,不仅包括矛盾存在的普遍性,而且包括矛盾性质的普遍性。

所谓矛盾性质的普遍性,是指同类事物(或诸种事物) 中具有同样性质的矛盾,或者说同类事物(或诸种事物) 中的矛盾具有共同性、共性。

叶本教材和陈本教材在界定矛盾的普遍性的含义时只讲到矛盾存在的普遍性而没有讲到矛盾性质的普遍性,是不全面的。

而对矛盾的普遍性含义的片面认识则直接影响到对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关系的全面、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3、主次矛盾及矛盾的主次
主次矛盾关系的原理及矛盾的主次方面关系的原理告诉我们;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全面,又要善于抓住重点和主流。

即要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看问题要全面,这一点在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主要讲重点论。

即“要善于抓住重点和主流”,正所谓打蛇要打七寸。

管理中有一个著名的木桶理论:组成木桶的长短如果长短不齐,那么木桶的盛水量不是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

放在管理上就是,一个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不是取决于它最强的那一环,而是取决于它最薄弱环节,这最薄弱的环节(最短的木板)就是所谓的“主要矛盾”,只有去加强、巩固最薄弱的一环,方能增加木板的盛水量,提高整个企业的抗风险的能力。

同样说明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的重要性的还有二八定律,又称巴莱多定律:在任何一组东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其余80%尽管是多数,却是次要的。

这一法则告诉我们,不要平均的分析、处理和看待问题,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中要抓住关键的少数;要找出那些能给企业带来80%的利润,总量却占20%的关键客户,加强服务;要把企业80%的资源放在20%的核心人才上,重点培训;企业领导人要对工作认真分类分析,把主要经历花在解决主要问题,抓主要项目上。

抓好重点和主流。

【参考文献】
[1] 郑凯文辩证法辨——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思维与辩证法[N ]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9月第25卷第5期
[2] 毛泽东. 毛泽东选集(第1 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 【英】朱利安·巴吉尼,让哲学家苦恼的哲学难题[J ],读者2009年第3期
[4] 德]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M ].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59.
[5] 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 C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6] 德]黑格尔. 逻辑学(上册) [M ].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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