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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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医院权力运行,提高决策水平。

(2)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医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健全备案监督,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1.)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健全完善决策前论证沟通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

医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重要工作;医院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机构、干部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领导班子的分工及报备,医院党委管理的干部、内部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的任免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优秀年轻干部人选的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参与国内
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额度确定,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大额资金。

(5)其他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1)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委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

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应当经过专家咨询或论证、风险评估;重要建设和装修工程、重要设备采购、重要技术引进,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奖惩,应当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征求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否有影响选拔任用的问题,拟任人选若有影响使用的情况要暂缓研究或不予任用;与职工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涉及医院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研究,不得以党政联席会或其他会议形式代替党委会议。

(2)建立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沟通制度。

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3)会前提前告知。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提
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认真听取反馈意见。

(4)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

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在应对重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可根据医院党委授权临机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医院党委报告,并对决策情况负责,医院党委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5)“三重一大”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决策作出后,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作重大调整和变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6)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态,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条件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会议所讨论的问题中,若涉及成员及其近亲属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7)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

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应当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8)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会后编发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由党委书记审阅签字后,存入文书档案统一保管,会议决议在执行中如有疑义,以《会议纪要》为准。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落实和备案监督
(1)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会议做出的决定,党委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领导班子集中统一,
坚决维护集体作出的决策,推动决策的实施。

健全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决策考核评价制度、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承办科室根据决策事项,负责抓好落实,医院党政办负责督促检查。

(2)作为落实医院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医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和年度考核等工作,作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及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委员每年向医院党委报告工作。

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认真落实医院党务公开、院务公开有关规定。

(4)建立“三重一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医院要按照相关规定的事权权限范围,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学校纪检部门对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严格责任追究。

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医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
弄虚作假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越权决策和不按规定报告备案的,视同违纪,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党纪党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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