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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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
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01
•【字号】威政办发[2008]62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
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08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威海市品牌奖励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我市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农(林、水)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质量管理奖,依法履行纳税义
务,且最低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农(林、水)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农(林、水)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的,分别给予奖励。
其中同一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山东名牌产品、山东名牌农(林、水)产品的,同一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同一企业每增加一次奖励,企业最低年纳税额需增加200万元。
三、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各负担50%。
四、奖励管理
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分别对上年度企业获得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服务名牌、质量管理奖(包括复评和再认定)情况进行汇总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市实施品牌战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落实奖励资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5年11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威政办发〔2005〕80号)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获得山东名牌农(林、水)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复评通过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