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处理纠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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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搭建全市统一的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开创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的新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全市两级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意义)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市各级法院、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以争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为目标,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

完善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加快推动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立案机制,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第二章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第三条(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全市案件网上立案平台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专司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阅读、电话等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四条(案件类型)全市法院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民商事再审案件及广州互联网法院上诉案件,可探索实行其他特殊类型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五条(职能部门与人员)全市两级法院的立案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

第六条(释明引导)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

广州市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准则》

广州市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准则》
本文件一经在旅游合同中约定适用,即成为处理旅行社服务质量争议的基准。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 履行合同低于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未在旅游合同中就服务争议处理准则做出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可参照适用本文件。
为便于各方使用者对本文件条文的理解,本文件附录 A(资料性)给出了旅行社常用业务用语的定义 解释。
[来源:GB/T 31385—2015,3.12,有修改]
3.6 邮轮旅游产品 cruise-ship tour product 以海上船舶为旅游目的地和交通工具,为旅游者提供海上游览、住宿、交通、餐饮、娱乐或到岸观光等多
种服务的旅游产品(3.1)。 3.7
公共交通经营者 public transport operators 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班线交通客运服务的企业法人。例如:航空公司、铁路公司、航运班轮 公司、城市间班车客运公司、地铁公司、公共汽车公司等经营者。 3.8 主要景区 major scenic area 主要景点 major scenic spot 属于旅游行程主推/卖点的,或者行程安排的停留时间(3.9)≥2 小时的景区/景点。 3.9 游览时间 visit time 停留时间 retention period 旅游团队在景区/景点地域停留的总时间。一般以旅游者到达景区/景点区域下车的时点起,至导游宣布 的集合时间止。 3.10 团队门票 scenic spot tickets for tour group 指景区/景点经营者根据与旅行社的合同约定,以团购优惠价格向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团队景区/景点参观 游览票证。 3.11 团队机票 air tickets for tour group 通过经航空公司授权的机票代理商(含旅行社)预订并享受团购优惠价格的机票。

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与梁伟雄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

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与梁伟雄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

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与梁伟雄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19)粤71行终30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梁伟雄;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梁伟雄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当事人-个人】梁伟雄【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代理律师/律所】常琪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罗建辉、陈雯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常琪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罗建辉、陈雯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常琪罗建辉、陈雯【代理律所】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梁伟雄【本院观点】本案审查的是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梁伟雄出生于1963年5月31日,属杨箕经济联社的世居村民。

1982年5月-1984年1月,梁伟雄在赤坭二所进行劳动教养,期间户口迁出,劳教期满释放后户口迁回原审第三人处。

1984年9月,梁伟雄因征地招工转居,进入广州东华实业公司工作。

另据梁伟雄自述,其于1986年-2002年期间因犯罪在韶关市服刑,一审庭审中梁伟雄另陈述其于1987年7月被判刑。

2002年12月4日,梁伟雄服刑期满后户口由韶关市迁回至广东省越秀区杨箕泰兴二横巷某某。

杨箕经济联社于1987年开始制定章程进行股份分配。

《杨箕村合作经济股份制章程》(1987年)第六条规定:“第六条:股权分配……2.股权划分……第一是人头股。

[法律资料]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

[法律资料]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

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10-14 16:44:39)分类:立法动态标签: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机动车保险婚姻关系夫妻财产 |二○一○年广州市民事审判工作资料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可否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赔偿权利人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对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故赔偿权利人可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直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权利人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仅以肇事机动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主动释明原告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但赔偿权利人已经就赔偿问题与机动车一方达成赔偿协议的除外。

如果经释明并告知法律后果,原告坚持不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并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不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此种情况下,肇事机动车一方提出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对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总额中应当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抗辩,可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一并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支持?答:商业三者险纠纷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赔偿权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审查。

三、【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归责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还是不考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责任的比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答: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责任的比例,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广州中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案件指导意见

广州中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案件指导意见

⼴州中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案件指导意见针对近年来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州市中级⼈民法院制定了《类型案件统⼀处理⽅法》,通过问答的形式对“交楼”标准、⾯积差异、验收标准等争议较⼤的问题进⾏了具体解释,⼀⼿楼纠纷实⾏统⼀审判尺度。

⼴州市中院房产庭⼀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坦⾔,由于⽬前的法制建设现状、房地产合同⽂本表述不完善、理解差异等原因,导致法院在操作上产⽣不同的认识,同类案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法。

⼴州市中院房产庭负责⼈说,《类型案件统⼀处理⽅法》的出台,可以保证各级法院司法尺度统⼀,强化审判严肃性。

《尺度》解答⼀房多卖问: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房屋转卖给第三⼈的,如何处理?答:买受⼈主张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予以⽀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需酌情降低的,不宜低于已付购房款的50%.解读:开发商⼀房多卖,要赔偿买主已付购房款的50%⾄100%.业委会资格问:类似永久⽔电、消防验收、⼤楼外墙脱落等涉及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诉讼,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如何确定?答:1.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诉讼(⽐如起诉请求办理永久⽔电、消防验收等,且不涉及到赔偿款的案件),业委会、全体业主或业主均是适格的原告,该⽣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后续业主重复起诉的,则以已经作出⽣效判决及违反“⼀事不再理”诉讼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上述诉讼涉及赔偿的,业委会或全体业主是适格的原告。

个别或者部分业主起诉赔偿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3.以业委会名义起诉的,仍需有业主⼤会授权。

解读:涉及业主的共同权益,即使个别业主起诉,法院也不能把赔偿款判给个⼈。

逾期办证问:买受⼈有关办证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答:关于逾期办证违约⾦的处理,可以分两段判决:⾄判决⽣效之⽇⽌的违约⾦于判决⽣效之⽇起⼗⽇内⼀次性⽀付;⾃判决⽣效之⽇起⾄取得办证递件回执(指“协助办证的”)之⽇⽌的违约⾦于每⽉10⽇前逐⽉⽀付。

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已经2022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3月29日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律师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调解服务、法律顾问服务、仲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监督、指导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穗办[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3]10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重新修订的《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认真施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为增强我市各级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根据省维稳及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维稳及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党政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

维稳及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维稳及综治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任期目标之一,定期研究,积极解决维稳及综治工作遇到的困难,及时处置突出的不安定因素及社会治安问题,并根据上级有关维稳及综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粤高法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18〕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为明确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现予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为明确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广州法院十大调解案例

广州法院十大调解案例

广州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法院十大调解案例1. 5G助力,光速解纷——4亿元借款纠纷一日内化解【调解机构及人员】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张劲、周一余、黄桂洪【委派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21年5月,A银行就其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B公司,涉案标的4亿余元。

广州中院收到起诉后,将该案委派给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诉前调解。

2021年5月27日,在法院指导下,金调委组织案件各方当事人登录广州法院在线多元纠纷化解平台(以下简称ODR平台),在线签订了调解协议。

因涉案标的较大,为及时固定调解成果,各方当事人当即通过ODR平台在线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

为更快更便捷开展司法确认听证,广州中院启用5G庭审本及5G智慧多功能虚拟法庭,于当天快速组建好智能虚拟法庭,及时完成了司法确认听证,并当庭宣布审查结果,一日之内完成调解及司法确认,被当事人称赞为“光速解纷”,此案也被《广州日报》《广东政法网》关注报道。

【典型意义】这次调解中用到的5G庭审本、5G智慧多功能虚拟法庭都是广州中院于2021年3月发布的5G智慧法院实验室产品。

借助这些成果,法院得以打破常规,突破地点的限制,实现异地调解、听证、司法确认等多元解纷工作。

除此之外,此前已在庭审中得到广泛应用的5G+AOL授权见证系统,也首次被应用到诉前多元解纷工作中。

当事人在线登录平台后,5分钟内即可完成从核验身份到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全流程。

有了广州5G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加持,广州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如同装上强劲引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亦能开足马力驶入快车道,取得显着成效。

2. 证券调解专业化,股民权益得保障——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专业化解于诉前【调解机构及人员】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林歆【委派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某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一、引言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委”)是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的一个独立、中立的仲裁机构。

广仲委致力于解决商业纠纷和其他争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为确保公正、透明的仲裁程序,广仲委制定了一系列规则,以规范各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行为和权利。

本文将对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进行全面介绍,包括其背景、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二、背景作为中国领先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成立以来,已经处理了大量商业纠纷案件。

其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并满足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

三、适用范围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适用于与国内外相关合同有关的争议,无论是国内还是跨境合同。

这些合同可能涉及不同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投资、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

四、程序要求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明确了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以确保公正、高效的仲裁过程。

以下是规则中的几个重要要点:1.申请仲裁: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广仲委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

广仲委将在收到申请后尽快组织仲裁庭。

2.选定仲裁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广仲委会选派一名或多名独立、中立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达成一致并选择自己的仲裁员。

3.证据交换: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需要交换证据,并可以提出对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质疑或异议。

广仲委会监督并协助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4.听证会:如果需要,广仲委可以组织听证会,召集各方当事人和证人出席并作证。

听证会是解决争议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仲裁庭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5.裁决:仲裁庭在审理完毕后,将作出裁决。

裁决是终局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当事人应当遵守。

五、特色与优势广州仲裁委员会规则相比其他仲裁机构具有以下特色与优势:1.简便高效:广仲委规则注重程序简化和高效处理纠纷,以节约当事人时间和成本。

2.国际化:广州是中国著名的对外开放城市之一,广仲委规则充分考虑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需要,并符合国际标准。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奖励办法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奖励办法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奖励办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维护区内社会稳定,提高人民调解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参与排查调处工作主动性和报送纠纷信息积极性,现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和《广东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各领域、各层面、各群体发生的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是指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仅适用于人民调解员及其他社会人员,不包括本身担负调处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萝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资、卫生、征地、工程、医疗、山地(林)权属、土地承包(边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品房购买、物业管理、股份分红、教育(办学)、复(退)军人待遇、干部选举及村务管理等社会矛盾纠纷。

第五条社会矛盾纠纷分为三个等级(一)一般社会矛盾纠纷:涉及5人以上,20人以下的对社会稳定影响不大的矛盾纠纷。

(二)较大社会矛盾纠纷:涉及20人以上(含20人),100人以下的对社会稳定有一定影响的矛盾纠纷。

压滤机滤布厂家或者虽然只有20人以下,但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引发公众不安等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

(三)重大社会矛盾纠纷:5人以上进京集体上访,或50人以上越级到省、市上访,或100人以上到区政府机关(包括机关各部门)上访,蓄意制造群体性械斗、阻挠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堵塞高速公路及破坏重要公共设施等的纠纷。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在事前报送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根据信息的价值给予以下奖励:(一)一般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给予200元/件奖励;(二)较大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给予500元/件奖励;(三)重大矛盾纠纷信息给予1000元/件奖励;如出现多人报送同一纠纷信息的,经查证属实,按报送时间顺序对最先报送人进行奖励,或者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分别给予奖励;如报送信息人员就相同案件报送不同单位(部门)的,经核准,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法规类别】国际经贸仲裁【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施日期】2003.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上述性质的,依法不予裁决。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仲裁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行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问答正文涉外诉讼程序指引01.互联网企业如何判断民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民事纠纷是指涉及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涉外因素将可能使纠纷的法律适用更加复杂,需要企业予以准确识别和判断。

案件主体涉外,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以及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系争标的物涉外,即标的物位于我国领域外;案件法律关系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规范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02.除诉讼外,互联网企业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救济途径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企业应当结合纠纷性质、执行便利性、维权成本、审理公开性、合同有无仲裁协议等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涉外仲裁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需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仲裁案件通常不会公开审理且审理周期较短,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可以不受地域限制。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可以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的范围内申请承认与执行。

涉外调解的适用较为宽泛,调解通常建立在纠纷主体合意基础上,以沟通、协调等方式促成企业解决纠纷,调解过程并不必然适用法律。

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考虑依托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委托具有丰富国际法律经验、熟悉跨文化沟通技巧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规范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03.互联网企业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能否书面协议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由人民法院管辖,不要求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对于消除管辖权冲突、增强诉讼可预见性有着重要意义。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消费争议调解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消费争议调解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消费争议调解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穗工商规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消费争议调解程序规定的通知穗工商规字〔2016〕2号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争议调解程序规定》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12315指挥中心联系。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2月16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争议调解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费争议调解程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以及《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规定所称的消费争议调解,是指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投诉有关民事争议问题,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消费者与经营者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消费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消费争议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消费争议调解应当遵循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调解范围和管辖第五条消费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投诉人与消费争议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调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一)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二)已申请人民调解的;(三)已申请行政复议的;(四)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五)已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调解的。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15•【字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1号•【施行日期】1991.08.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991年8月15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组组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区、县、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广州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快最直接的解决方式是

广州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快最直接的解决方式是

广州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快最直接的解决方式是在繁华的广州,城市的建设离不开农民工辛勤的汗水。

然而,令人痛心的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当辛勤劳作的成果无法及时兑现,这对于每一个农民工家庭来说都是巨大的打击。

那么,在广州,面对拖欠工资的情况,最快最直接的解决方式究竟是什么呢?首先,当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时,要尽快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等。

这些证据将是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同时,要保留与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证明存在工资拖欠的事实。

接下来,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是至关重要的。

可以找到直接负责的上级领导或者财务部门,心平气和地说明自己的困境和诉求。

有时候,可能是由于一些误会或者工作流程上的问题导致工资发放延迟,如果能够通过沟通解决,那将是最快的方式。

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广州市各区都设有劳动监察大队,他们专门负责处理劳动纠纷。

农民工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前往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填写投诉表格,详细说明被拖欠工资的情况。

劳动监察部门通常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定时间内展开调查,并督促用人单位尽快解决工资问题。

此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劳动仲裁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对工资拖欠问题做出裁决。

在申请仲裁时,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材料。

仲裁委员会会依法进行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广州,还有一些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农民工可以向这些机构寻求帮助,他们会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专业的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农民工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帮助他们更快地拿回被拖欠的工资。

同时,借助媒体的力量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在如今的信息时代,媒体的影响力不可小觑。

可以向当地的报纸、电视台或者网络媒体反映自己的遭遇,引起社会的关注。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实施意见(试行)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实施意见(试行)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穗卫综合〔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实施意见(试行)穗卫综合〔2017〕6号各区卫生计生局、驻穗省部属医疗机构、驻穗大学医管部门及附属医院、市属各医疗单位: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决,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我市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是把信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切实把分类处理信访工作落在实处。

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有利于引导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合理诉求;有利于理顺信访、司法、行政之间,信访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改变信访工作“包打天下”的格局;有利于构建高效规范、和谐有序的信访工作秩序。

二、规范办理程序根据群众信访诉求的性质,对全市卫生计生领域反映比较集中的各种信访诉求分为行政事项、医疗纠纷事项、信访事项、其他事项四类(见附件)。

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对于“行政事项”,由主体办理部门或业务处室形成“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加盖单位公章,送达信访人,办理结果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抄送信访部门。

对于“医疗纠纷事项”,按照属地处理原则,由主体办理部门形成“医疗纠纷事项答复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医患协商、医调委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解决问题,加盖单位公章,送达信访人,办理结果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抄送信访部门。

广州市工程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

广州市工程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

广州市工程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在广州市,当涉及到工程合同纠纷时,很多企业和个人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究竟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以及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类问题,本文将提供一个关于广州市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部门范本参考。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在广州市,民事纠纷的处理通常由法院系统负责。

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

这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市各级人民法院,如区级人民法院、市级人民法院等。

除了法院诉讼之外,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以解决工程合同纠纷。

例如,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在这方面,广州市设有专门的调解机构和仲裁委员会,如广州仲裁委员会等,它们可以提供专业的调解和仲裁服务。

如果纠纷涉及行政监管方面的问题,比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当事人还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在广州市,这些部门可能包括市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监局等。

这些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管,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在一定程度上协助解决合同纠纷。

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工程合同纠纷,还可能存在专门的处理机制。

例如,如果纠纷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当事人可以向广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该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在选择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途径时,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纠纷的性质来决定。

如果纠纷较为复杂或者涉及金额较大,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加专业、高效地解决问题。

广州市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多样,既有法院诉讼,也有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

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解决途径。

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好所有与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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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日期:2010-10-22 访问量:2140[发表评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区、县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第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
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

第二章专利纠纷的管辖和受理
第六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所在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使用发明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五)其他需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专利纠纷。

第七条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
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属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九条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处理或者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证据;
(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书后,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专利纠纷工作的进行。

第三章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第十二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处理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当指定承办人,案情复杂的可根据需要组成合议专家组进行合议。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

办案人员在现场调查处理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第十五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

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帐册、合同、图纸、资料,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物品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其处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调查取证,也可以接受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的委托。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知识产权稽查队调查取证、勘验、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资料、账册、设备等物品。

第十八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口头审理。

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主动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员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调查、审理终结,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三)处理结果及处理费用的承担;
(四)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进行著录事项变更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著录事项变更。

第二十一条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对同一专利权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请求处理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或者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提出调解请求。

第二十三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当将调解请求书副本及时送达被请求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二十四条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市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请求,及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主动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未能达成协议处理。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不受理调解请求。

第二十五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达成协议的,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第二十七条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予以结案,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可根据广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受理费和调处费。

第三十条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费和调处费应由请求人预交。

处理专利纠纷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费用;调解专利纠纷达成协议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分担,未达成协议的,费用应当由请求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广州市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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