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赃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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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赃的处罚原则
六赃是指: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以下是六赃的处罚原则:
- 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为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唐代律法“监主受财枉法”条规定,受绢一尺杖一百,每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
明代律法“官吏受财”条规定,有俸禄的人犯了这个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其余按照人数的多寡分别处罚杖刑、徒刑、流刑,满八十贯的处绞刑。
没有俸禄的人犯了这受财枉法,满一百二十贯的处以绞刑。
清代律法规定,有奉禄的人受财枉法,满八十两的处绞刑,不准用财物赎罪,就是说必须要用现金抵;没有奉禄的人受财枉法满一百二十两的处绞刑。
- 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了钱,没有帮着办事。
唐代律法“监主受财不枉法”条规定,赃一尺杖九十,每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没有俸禄的人四十匹加役流。
明代律法“官吏受财”条规定,受财不枉法赃,处罚减轻一半,就是说贪两贯钱就当贪一贯钱的处罚。
清律规定,有奉禄的人受财不枉法,满一百二十两以上的处以绞刑;没有奉禄的人受财不枉法,最多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朝代的计算赃物的标准不同,处罚原则也有所差异。
在现代社会,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