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特种设备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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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特种设备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
1、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告知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并向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马鞍山分院(简称马鞍山分院)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施工。

2、马鞍山分院受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b、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检证明。

c、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合同。

d、单位和施工人员有效证件。

e、施工方案、工艺评定文件。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督促受检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3、马鞍山分院受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监督(验收)检验申请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b、单位和施工人员有效证件。

c、装箱单。

d、产品出厂合格证。

e、机房井道布置图。

f、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标准功能表)。

g、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h、电气敷线图。

i、部件安装图。

j、安装说明书。

k、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近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l、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

m、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n、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O、改造单位须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图样和计算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督促受检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4、马鞍山分院受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验收)检验申请时,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b、单位和施工人员有效证件。

c、产品出厂合格证。

d、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

e、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f、制造监检证书。

g、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h、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i、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j、改造单位须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改造(大修)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计算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督促受检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二、新购置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马鞍山分院监督(验收)检验合格,并到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市属企业也可到马鞍山分院)办
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马鞍山分院受理新购置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验收)检验时,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a、产品出厂合格证。

b、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

c、型式试验报告(副本)。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督促受检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三、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井架)的安装
1、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告知(备案)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监察站,并向马鞍山分院申请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马鞍山分院受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井架)的安装监督(验收)检验申请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井架)安装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塔式起重机
a、制造单位有效的资格证明。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

d、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e、制造监检证书。

f、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g、基础及轨道等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h、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i、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j、改造单位须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改造(大修)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计算资料。

施工升降机(井架)
a、使用说明书。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d、吊笼防坠安全器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和动作速度标定证书。

e、电气原理图。

f、安装说明书。

g、自检报告。

h、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i、由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j、改造单位还应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改造部分的电气原理图和线路图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图样和计算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得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督促受检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马鞍山分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马鞍山分院受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a、上次检验报告。

b、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

未注册登记者不得受理,且督促未注册登记者及时向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受理。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原则上是应能保证在受检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安排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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