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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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
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
一、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一名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纠纷。

原告为孩子的母亲,被告为孩子的父亲。

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孩子的监护人,并剥夺被告的监护权。

经过法庭审理和相关证据调查,最终法院做出了指定监护人判决书。

二、案件背景
1. 原告和被告结婚后育有一名孩子。

2. 原告称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孩子造成了身心伤害。

3. 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和邻居证言,以证明被告对孩子不负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
1. 法庭召开公开庭审,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

2. 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据来支持她的主张,并请求法院剥夺被告的监护权。

3. 被告否认对孩子造成伤害,并表示自己有能力照顾好孩子。

4. 法庭传唤了邻居作为证人,证实了原告关于被告家庭暴力行为的说法。

5. 法庭还要求进行了心理评估,以确定孩子目前的心理状况和对双方
父母的依恋程度。

四、法院判决理由
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并且监护权应当由双方共同行使。

2.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已经对孩子造成了身心伤害。

这违反了父母应当共同保护孩子的原则。

3. 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如果一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剥夺其监护权。

4. 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邻居证言、医疗记录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不适合继续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五、指定监护人判决
1. 法院根据上述理由判决:剥夺被告对孩子的监护权。

2. 指定原告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享有全部监护权。

3. 被告被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有权定期与孩子进行探望。

六、判决执行
1.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须立即交出孩子的监护权,并支付规定的抚养费。

2. 原告成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后,应负责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事务。

3. 被告有权在规定时间内与孩子进行探望,并且不得干扰原告对孩子的正常照顾和教育。

七、结案总结
本案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调查结果,判决剥夺被告对孩
子的监护权,并指定原告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

这样做是为了保障未
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仍然有权与孩子进行探望,以维持亲属关系。

判决书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法院要求履行义务,确
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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