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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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 于 下列公司
:
、
( 一 ) 对公 司董 事 会 和 总 经 理 负 责 保 证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活 动 健 康运 行 国 有 资产 的 保 值增 值
、
,
第六 条
定
。
财 务 总 监 的 任 职 资 格 由市
.
,
确保
( 一 ) 国有 独 资 公 司 ( 包 括 国有 资 产 授 权经 营公 司 及其 所属 国 有 独 资子 公 司)
、
( 六 )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 公 司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管理 法 律
, 、
并报主 管部
法 规 的 行 为和 可 能 造 成
,
行 投 资 主 体职 能 的 主 管 部 门 下 属 的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的财 务 总 监 一 般 应 具 有 经 济 管理 类 中级 职 称 称后 三 年 以 上 的 财 务 工作经历
、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企 业 内部 监 控 机 制 加 强 财务管理和 财务监 督 产 的 保值 增 值
, , ,
绩 的 人员 限制
。
可 以 不 受 工 作 年 限和 职 称 的
,
并有
;
确保国有资
权 向董 事 会 监事 会 提 出 审 计 建 议 凡有 下 列 情 况 之一 的
:
按 照 建 立 现 代企 业 制 度
;
、
、
、
、
( 三 ) 具 有 扎 实 的 企业 财 会 专 业 知 识 和 现 代 企 业 管理 基础 知识 熟 悉 经 济 财 务 等 方 面 的 法律 法 规
。 、 。 , 、
利润 分配方案
弥补亏 损方 案
等
;
( 三 ) 通 过 银 行 办理 限额 范 围 内 的转 ( 三 ) 参 与公 司 资 金 使 用和 调 度
, ,
( 五 ) 董 事会 规 定 的 其 他 需要 联 签 的 事项
。 ,
一 般应 具 有 经 济 管 理 类 高 级
。
计 划 方 案 的 执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
;
,
并 有 取 得 高级 职 称 后 三 年 以上 的
( 五 )审 核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报 告 确 认 其 准 确 性 并报 送 董 事 会
第七 条
财 务 总 监 一 般 应 设 专职 ;
、
( 三 ) 对 参与 拟 订 的 计 划
决策失误
司
;
不得 由公 司 董事会 正 副 董 事 长 ( 三 ) 国 有 资 产 控 股 的股 份 有 限 公
、 、 。
经理班
所造成的公司 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 四 )对 未 能 发 现 和 制 止 公 司 违 反 国 家财经管理法律
,
公 司 董 事会 应 根据 实 际情 况 总 经理 和 财 务 总 监联 签 制 度细 则 各 项联 签 事 项 的 限 额 范 围 「 1备案 第 四章
, ,
制定 规定
、
财 务 会 计 和 审 计 专业 工 作 经 历
、
;
,
担任 区 县 属 国有 资 产授 权 经营 公 司 市 属 国 有 资 产 授 权 经 营 公 司和 暂 代
:
委组 织 部 会 同财 政 部 门组 建 专 门 机 构 认 在适 当时 候 实 行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 具
。
;
( 二 ) 对 公 司财 务 报 表 性 合 法性 和完 整 性 负 责
;
、
报告 的 真 实
、
体 办 法另 行 规 定 ) ( 二 ) 国 有 资 产控 股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上 翁市翻 斑 金业 翻鑫毅监 翰 羲燕
第一 章 第一 条
,
总
则 证书
获得 国 际 上专 业 权 威 机 构 资质 认 定
、
会 监事会的质询
、
、
;
、
为 了进 一 步 完 善 国 有 企 业
,
并 在 财 会 专 业 岗位 上具 有 良好 业
,
( 八 ) 监 督 检 查 公 司的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的 财 务 运 作 和 资 金 收 支 情 况
。 ,
第五条
不
( 九 ) 企 业 内部 及 其 所 属 子 公 司财 务 负责 人 员 的 任 用 晋 升 调 动 奖 惩 必 须
、 、 、 ,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规定
具 备 财务 总 监 任 职 资格
是 指 由公 司 董 失的
;
第二 条 事会 聘任 的
员
,
财务总监
( 一 ) 曾 因读 职 造 成 国有 资产 重 大 流
( 二 ) 具 有 较 强 的 法 制观 念 法 原 则 性 强 廉 洁奉 公
遵纪守
计划 方 案 包 括 年 度 预 决 算 方 案 资 金 使用 和 调 度 计 划 费 用 开 支 计 划 筹 资 融
资计 划
、
、
、
,
、
、
( 一 ) 提 供 贷 款保证 债 务 担 保 资 产 抵押; ( 二 ) 在 限额 范 围 内提 取 现 金
、
子成 员 或 财 务 会计 审计部 门的 负责 人 兼任
司
法规的行为承担相 应
第二 章 第四 条
财务 总 监的任职资格
财 务 总 监 的 任 职 资格
、
第三 章
:
财务 总 监的职责
财务总监的主 要职权
:
责任 ; (五 )董 事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第八 条
,
( 一 ) 具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理 想 和 信念 有 维 护 国 有 资产 安 全
、 ,
事先 征 求财 务 总 监 的 意 见 第九 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对 公 司 财 务 活 动 和 会 计活
( 十 )董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
动进 行 管理 和 监 控 的公 司 高 级 管理 人
( 二 ) 曾违 反 财 经 纪 律 制 度 有 弄 虚
财 务 总 监 的 主 要 责任
:
作假 贪 污 受 贿 等 违 法 乱 纪 行 为的 第三 条
、
、
贷
帐 结算 ; ( 四 ) 在限 额 范围 内的 不 良 资产 处 理
;
( 四 ) 具 有 较 强 的业 务 能 力 和 较 丰 富 的实践经验
款担 保 对 外 投 资 产 权 转 让 资产 重 组 等重 大 决 策 活 动 ;
( 四 ) 对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公 司重 大 经 营
、
、
、
担 任 市 属 国有 资 产授 权 经 营公 司的 财务 总监 职称
。
( 一 ) 组 织 并 监 控 公 司 日常 的 财 务 会 计活 动 ; ( 二 ) 参 与 拟 订 有 关 公 司经 营 的 重 大
第+ 条
签制度 项有
:
。
建立 总经理和 财务总监 联
确 保 国有 资产 保
,
须 联 签 批 准 方 为有 效 的 主要 事
值 增 值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感
, , 。
:
、
( 一 ) 对公 司董 事 会 和 总 经 理 负 责 保 证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活 动 健 康运 行 国 有 资产 的 保 值增 值
、
,
第六 条
定
。
财 务 总 监 的 任 职 资 格 由市
.
,
确保
( 一 ) 国有 独 资 公 司 ( 包 括 国有 资 产 授 权经 营公 司 及其 所属 国 有 独 资子 公 司)
、
( 六 )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 公 司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管理 法 律
, 、
并报主 管部
法 规 的 行 为和 可 能 造 成
,
行 投 资 主 体职 能 的 主 管 部 门 下 属 的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的财 务 总 监 一 般 应 具 有 经 济 管理 类 中级 职 称 称后 三 年 以 上 的 财 务 工作经历
、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企 业 内部 监 控 机 制 加 强 财务管理和 财务监 督 产 的 保值 增 值
, , ,
绩 的 人员 限制
。
可 以 不 受 工 作 年 限和 职 称 的
,
并有
;
确保国有资
权 向董 事 会 监事 会 提 出 审 计 建 议 凡有 下 列 情 况 之一 的
:
按 照 建 立 现 代企 业 制 度
;
、
、
、
、
( 三 ) 具 有 扎 实 的 企业 财 会 专 业 知 识 和 现 代 企 业 管理 基础 知识 熟 悉 经 济 财 务 等 方 面 的 法律 法 规
。 、 。 , 、
利润 分配方案
弥补亏 损方 案
等
;
( 三 ) 通 过 银 行 办理 限额 范 围 内 的转 ( 三 ) 参 与公 司 资 金 使 用和 调 度
, ,
( 五 ) 董 事会 规 定 的 其 他 需要 联 签 的 事项
。 ,
一 般应 具 有 经 济 管 理 类 高 级
。
计 划 方 案 的 执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
;
,
并 有 取 得 高级 职 称 后 三 年 以上 的
( 五 )审 核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报 告 确 认 其 准 确 性 并报 送 董 事 会
第七 条
财 务 总 监 一 般 应 设 专职 ;
、
( 三 ) 对 参与 拟 订 的 计 划
决策失误
司
;
不得 由公 司 董事会 正 副 董 事 长 ( 三 ) 国 有 资 产 控 股 的股 份 有 限 公
、 、 。
经理班
所造成的公司 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 四 )对 未 能 发 现 和 制 止 公 司 违 反 国 家财经管理法律
,
公 司 董 事会 应 根据 实 际情 况 总 经理 和 财 务 总 监联 签 制 度细 则 各 项联 签 事 项 的 限 额 范 围 「 1备案 第 四章
, ,
制定 规定
、
财 务 会 计 和 审 计 专业 工 作 经 历
、
;
,
担任 区 县 属 国有 资 产授 权 经营 公 司 市 属 国 有 资 产 授 权 经 营 公 司和 暂 代
:
委组 织 部 会 同财 政 部 门组 建 专 门 机 构 认 在适 当时 候 实 行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 具
。
;
( 二 ) 对 公 司财 务 报 表 性 合 法性 和完 整 性 负 责
;
、
报告 的 真 实
、
体 办 法另 行 规 定 ) ( 二 ) 国 有 资 产控 股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上 翁市翻 斑 金业 翻鑫毅监 翰 羲燕
第一 章 第一 条
,
总
则 证书
获得 国 际 上专 业 权 威 机 构 资质 认 定
、
会 监事会的质询
、
、
;
、
为 了进 一 步 完 善 国 有 企 业
,
并 在 财 会 专 业 岗位 上具 有 良好 业
,
( 八 ) 监 督 检 查 公 司的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的 财 务 运 作 和 资 金 收 支 情 况
。 ,
第五条
不
( 九 ) 企 业 内部 及 其 所 属 子 公 司财 务 负责 人 员 的 任 用 晋 升 调 动 奖 惩 必 须
、 、 、 ,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规定
具 备 财务 总 监 任 职 资格
是 指 由公 司 董 失的
;
第二 条 事会 聘任 的
员
,
财务总监
( 一 ) 曾 因读 职 造 成 国有 资产 重 大 流
( 二 ) 具 有 较 强 的 法 制观 念 法 原 则 性 强 廉 洁奉 公
遵纪守
计划 方 案 包 括 年 度 预 决 算 方 案 资 金 使用 和 调 度 计 划 费 用 开 支 计 划 筹 资 融
资计 划
、
、
、
,
、
、
( 一 ) 提 供 贷 款保证 债 务 担 保 资 产 抵押; ( 二 ) 在 限额 范 围 内提 取 现 金
、
子成 员 或 财 务 会计 审计部 门的 负责 人 兼任
司
法规的行为承担相 应
第二 章 第四 条
财务 总 监的任职资格
财 务 总 监 的 任 职 资格
、
第三 章
:
财务 总 监的职责
财务总监的主 要职权
:
责任 ; (五 )董 事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第八 条
,
( 一 ) 具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理 想 和 信念 有 维 护 国 有 资产 安 全
、 ,
事先 征 求财 务 总 监 的 意 见 第九 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对 公 司 财 务 活 动 和 会 计活
( 十 )董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
动进 行 管理 和 监 控 的公 司 高 级 管理 人
( 二 ) 曾违 反 财 经 纪 律 制 度 有 弄 虚
财 务 总 监 的 主 要 责任
:
作假 贪 污 受 贿 等 违 法 乱 纪 行 为的 第三 条
、
、
贷
帐 结算 ; ( 四 ) 在限 额 范围 内的 不 良 资产 处 理
;
( 四 ) 具 有 较 强 的业 务 能 力 和 较 丰 富 的实践经验
款担 保 对 外 投 资 产 权 转 让 资产 重 组 等重 大 决 策 活 动 ;
( 四 ) 对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公 司重 大 经 营
、
、
、
担 任 市 属 国有 资 产授 权 经 营公 司的 财务 总监 职称
。
( 一 ) 组 织 并 监 控 公 司 日常 的 财 务 会 计活 动 ; ( 二 ) 参 与 拟 订 有 关 公 司经 营 的 重 大
第+ 条
签制度 项有
:
。
建立 总经理和 财务总监 联
确 保 国有 资产 保
,
须 联 签 批 准 方 为有 效 的 主要 事
值 增 值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