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

正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
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津政发[1999]59号1999年9月2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加大治理力度,努力改善企业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18项、缩并8项为4项、降低标准1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现将取消、缩并、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取消项目(18项)
(一)市物价局、财政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1993〕津价费字第130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广告审核费;由红桥区政府收取的估衣街管理费;由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录像带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由市建委收取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工本费。

(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58号、财综联〔94〕10号)中规定由市统计局收取的《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13号、财综联〔94〕15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四)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审验卡拉OK激光视盘收取审验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205号、〔93〕财综联29号)中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卡拉OK激光视盘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

(五)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共用天线工程测试验收费的批复》(〔1988〕津价涉外字第338号、〔1988〕财事联53号)中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电视共用天线工程测试验收费。

(六)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供热管理费的批复》(〔1991〕津价费字第189号)中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收取的供热管理费。

(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客车城建设备收取管理费标准的批复》(〔1988〕建材367号)中规定现由市建委收取的大客车管理费。

(八)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卷扬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89〕建综字第257号)中规定由市建委收取的建筑卷扬机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九)建设部《关于建筑门窗、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费事宜的通知》(〔87〕城机金字第146号)中规定由市建委收取的建筑门窗许可证审查费。

(十)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批发市场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6〕第159号)中规定由市商委收取的《批发市场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一)市物价局《关于〈酒类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批复》(〔1989〕津价涉外字第202号)中规定现由市商委收取的《酒类专卖许可证》工本费。

(十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9〕142号)中规定由市劳动局收取的招收临时工手续费、管理费。

(十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2〕10号)中规定由市劳动局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手续费、管理费。

(十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意见〉》(津政发〔1996〕47号)中规定由市劳动局收取的招用外来劳动力调节费。

(十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财政局、工商局拟订的〈关于促进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发展的意见〉》(津政发〔1988〕88号)中规定由市科委收取的集体科技机构管理费。

二、缩并项目(由8项缩并为4项)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郊区、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的令》(津政发〔1981〕231号)中规定由市政工程局收取的郊县公路占路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中规定由市政工程局收取的外环线临时占路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
理的通知》(津政发〔1991〕43号)中规定由市政工程局收取的市区临时占路费(即郊县公路占路费、外环线临时占路费、市区临时占路费),统一合并为占路费,其收费标准仍按原文件执行。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收排放污水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2号)中规定由市政工程局收取的损害排水设施补偿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5号)中规定由市政工程局收取的损害排水设施赔偿费,二项收费合并为一项收费,即损害排水设施补(赔)偿费,其收费标准仍按原文件执行。

(三)《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中规定由市房管局收取的商品房产权登记费、房地产转移登记费、房产变更登记费,三项收费合并为二项收费,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费,其收费标准仍按原文件执行。

三、降低收费标准项目(1项)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津政发〔1992〕4号)中规定由市房管局收取的合作建房管理费由综合造价的2%降为1.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