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事业单位备考:刑法易错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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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一)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一)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一)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往往让考生最为头疼的就是刑法中对于具体犯罪事实把握以及判定,尤其是相近的罪名更容易让考生混淆,接下来带着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高频考点: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3.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刑法难点与易错点总结

刑法难点与易错点总结

一、重点难点1.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一次造成大规模损害的行为),而对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为本罪。

2. 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他人,可评价为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的,成立本罪与相应的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3. 非法持有枪支罪:“持有”解释为行为人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至于形成占有或控制枪支的原因不限,既可以是以作为的方式(如非法制造枪支后)实际占有,也可以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际咱有或控制(如明知他人将枪支藏在自己的信箱里,却置之不理)4.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生产作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抽象的危险犯【记忆口诀:食品假药不卫生】:①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④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具体的危险犯: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数额要求;②生产销售劣药罪要害结果;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要害结果;④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要害结果;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要害结果;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客观行为表现三种类型:①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亦即,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②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在非食品原料中掺入食品);③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亦即,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直接将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的物质当做食品销售8. 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武器弹药不包括仿真武器,对走私仿真武器情节严重的,应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论处9. 伪造货币:(1)伪造使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典型的伪造行为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形状、特征、图案、色彩等制造出于真货币的外观相同的假货币。

2018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相似罪名辨析(一)

2018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相似罪名辨析(一)

2018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相似罪名辨析(一)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为每年必考题,而在刑法众多知识点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相似罪名,容易造成学生混淆,今天给大家总结一下考试中经常容易出现的以下易考点: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生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后者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客观行为不同。

前者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后者则是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的主体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后者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

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易混知识点

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易混知识点

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易混知识点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有很多易混淆知识点,有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连续犯、继续犯、状态犯等区分,今天我们来给大家总结一下刑法中所涉及的“应当”与“可以”的相关知识点,在总结之前,首先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应当与我们现实中所理解的应当是有差异的,刑法中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可以与现实生活中的意思相同,指的是能够,可选择的意思。

接下来,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刑法中“应当”与“可以”的运用:一、“应当”的适用情形:1.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可以”的适用情形: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7.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习题演练1.对胁从犯的处罚是根据犯罪情节( )。

A.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了他。

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饮料中让其喝下。

乙昏迷之际,甲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

徘徊之际,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发现乙已被家人送往医院,并脱离生命危险。

对甲的处罚应( )。

司考复习: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doc

司考复习: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doc

司考复习: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刑罚的总结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刑罚的总结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刑罚的
总结
刑法中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很多学员感觉刑罚内容繁杂,知识点琐粹,需要记忆的内容太多,但其实,针对考试而言,是有侧重的,比如在考查主刑的内容时,死刑是比较重要的,那么今天,就将刑法中刑罚内容做个总结,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一、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死刑
(一)类型: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
(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三)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死缓的后果:在死缓执行期间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既没有故意犯罪,而且还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死刑4如果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三、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没收财产
要求:都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且如果行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二)剥夺政治权利
1、期限:从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其计算,当然,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2、剥夺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驱逐出境对象:外国人。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家予以刑事追究和惩罚的行为。

刑法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刑法范畴。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的一些基本要素,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两个要素,而主观要件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3.犯罪的形态:犯罪通常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犯罪结果,但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疏忽、不当或者过度的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4.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特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机构,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5.犯罪的刑事责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刑事后果,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6.犯罪的量刑原则: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量刑。

刑法规定了量刑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法定原则、平等原则等。

7.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犯罪行为通常会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实施,并且会对特定的对象进行侵害。

犯罪手段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行贿、侵占等手段;犯罪对象包括人身自由、人身安全、财产、公共利益等。

8.犯罪的防范:刑事法律既有惩罚的功能,也有预防的功能。

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犯罪预防教育、完善犯罪预防机制、设立监狱、拘留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等。

9.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审判过程。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环节,其中侦查、审判和判决是主要的程序环节。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一、对象错误VS打击错误(一)对象错误【概念】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身份特征存在认识错误。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20米处,实际上是丙。

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概念】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1.前提条件: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2.观点展示:(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

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提示】区分二者,简单的方法提:看当时被害主体有几个,如果只是一个,那就是对象错误,如果是两个及其以上,则是打击错误,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打错诈骗电话是对象错误的原因,因为电话接通的时候只有一个对象。

二、注意规定VS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概念】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特点】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该规定就是注意规定。

因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由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就构成贪污罪。

2018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刑法中“死刑”相关考点的汇总

2018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刑法中“死刑”相关考点的汇总
以上几点是对于刑法复习中关于死刑相关考点的总结,希望对于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2018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刑法中“死刑”相关考点的汇总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的内容一直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考点。而在刑法的重要考查点中,刑罚则是考查比较多的知识点。今天,我们对于刑罚中的“死刑”作一个汇总,以方便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
一、关于死刑的常规知识
作为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所做出的惩罚措施,死刑是所有刑罚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我国的死刑总共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有一种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近年来,刑法修正案一直在减少死刑的数量,截止刑法修正案(九)后,我国目前死刑的数量为46个。我们国家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主要枪决和注射两种。
四、死缓期满后的处理情形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两年结束后,会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则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如果考验期内不仅没有故意犯罪而且有重大立功的话,则会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考验期内有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则会报最高院复核后执行死刑;最后,如果考验期内有故意犯罪但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则死刑考验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要注意记忆每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三、不适用死刑的形
在中国,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即“一老一少一妇女”。“一老”指的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老人,但如果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则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也就是说,老人不被判处死刑是有例外情形的;“一少”指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在这一点上,考生需要特别注意不满18周岁是指在犯罪的时候而非审判的时候;妇女则是指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三种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然也不得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为二者均为死刑。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刑法学考试中重点难点易出错点复习是应试的基础,是考研成功的根本保障。

一切应试技巧都是建立在认真复习、全面掌握有关知识的基础之上的、离开全面、认真、深入、细致的复习,一切应试技巧都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可以说扎实复习,吃透教材是最根本的应试技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考生必须明确这一点,踏踏实实搞好复习,不可怀有侥幸心里,到考场上去碰运气,这是我们要特别强调的一点。

但是在复习时也应当掌握必要的复习技巧,这可以帮助考生少走弯路。

尤其法律硕士应试的考生在本科阶段都不是学习法学专业的,因此好的技巧及其方法可以帮助解决长时间复习不能吃透的问题。

当然,复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不管哪种学习方法,只要符合自己口味并能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率,就是正确的方法。

综合课可以单独复习,也可以和专业课穿插复习,这样能够保证知识不会因时过境迁而遗忘。

一个好的学习方法会事半功倍。

此外,学习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正所谓“活到老,学到老”,此其之谓也。

所以,该努力时就应当努力,在努力学习上,没有一个完整的时间表。

在备考复习业务课时,不能偏废外语的复习。

由于复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没有一个具体的模式,因此如果考生的外语水平较高,可能就会把时间较少的用在外语上,否则就会花很长的时间,这是不言而喻的。

外语十分重要,尤其是英语,即便是考上法律硕士,在就业时大部分用人单位都要看你的英语水平。

我认为,把三分之一的时间花费在外语上是值得的,当然,如果你的英语水平较好,可以适当缩短,但是必须给外语一定的复习时间。

一般来说,应当把一天中记忆最好的时光给外语。

总之,复习时正确处理外语和业务课的关系,有利于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学复习的重点刑法学课程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

现依据《考试大纳》,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罪数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罪数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八章罪数(一)1.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竟合犯?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B窃取国家所有、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C行为人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50万元退税款的D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答案ACD解析:数罪形态理论中想象竟合犯。

所谓想象竟合又称观念的竟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是实质的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

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重的通信设备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盗窃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B窃取国家所有、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行为,应当直接以窃取国有档案罪论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说该行为与盗窃罪有竟合的话,也是法条竟合而非想象竟合犯。

C行为人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30万元退税款的行为也属于想象竟合,但在处罚原则上比较特殊,法律有特别规定,这种情况应构成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2款,是刑法法条中唯一的一个想象竞合,数罪并罚的,请务必记住)。

D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是之受轻伤的行为也同时两个罪名,即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

2. 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答案AC解析:《刑法》第157条第2款、第321条。

3.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B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从重处罚C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D盗窃商业秘密的,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答案BCD解析:罪数形态问题。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1.刑法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和总纲,具有指导和规范刑法运用的作用。

刑法总则属于刑法的一部分,是刑法的最高法律和根本法律,具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

易错点在于将刑法总则与其他刑法相关法律混淆。

2.刑法总则的三个基本要素:刑法总则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基本原则是刑法总则的灵魂,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原则、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刑法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

3.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地域。

适用对象是指刑法适用的主体,即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适用对象。

适用时间是指刑法的适用时机,即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时间。

适用地域是指刑法适用的地理范围,即包括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适用地域和在中国境外犯罪的适用地域。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刑法的适用时间和适用地域。

4.刑法的力度原则:刑法的力度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和预防的力度,即包括刑法的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的力度。

力度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惩治犯罪分子,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易错点在于未能理解刑法的力度原则和刑事处罚的力度。

5.刑法的法律效力:刑法规定的法律效力是刑法规范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效力。

刑法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刑法的刑罚合规性、刑事法定性、刑罚适当性和刑罚公正性等方面。

易错点在于未能准确理解刑法的法律效力和其他法律的效力。

以上是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的知识点辨析,希望对大家的刑法学习和考试有所帮助。

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掌握好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等知识点,对于深入理解刑法的精神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学习和掌握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是刑法学习的关键之一。

刑法易错要点

刑法易错要点

一、可以或应当1、第17条: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0、第53条: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1、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3、第59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14、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律敎育网17、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易错考点

刑法易错考点

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
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
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
126、累犯从中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127、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成立自首
128、盗窃3千被抓,主动交代盗过5万,整体成立自首
129、立功,可以从减免;重大立功,可以减免;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免
130、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也可能被判缓刑
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
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
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
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
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
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一重,定前者
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
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
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
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之刑罚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之刑罚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之刑罚2018年第二季度的事业单位考试已经接近尾声,在第二季度的考试中,刑罚是常考点之一,今天谨以此文为大家分享下刑罚的相关知识点及考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下刑罚的概念。

什么是刑罚呢?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具有下列特征:1.严厉性。

即本质上的严厉性,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

2.特定性。

即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3.法定性。

即依据的法定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仅犯罪需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

4.单一性。

即适用主体的单一性,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

那哪些是刑罚呢?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9 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 种主刑,4 种附加刑。

具体为以下几点。

1.主刑主刑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1)管制。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一般为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

管制的关键词是不实行关押,可以在家服刑;管制之前,可以劳动,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2)拘役。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一般为1 月以上6 个月以下。

拘役强调短期、就近执行。

拘役期间可以劳动,酌量发放报酬。

2018上半年九江事业单位考试之刑法中关于累犯的总结

2018上半年九江事业单位考试之刑法中关于累犯的总结

2018上半年九江事业单位考试之刑法中关于累犯的总结【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刑法中关于累犯的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当中,许多考生针对累犯的掌握还不是很精准,特别是在做多项选择题总是出现多选、漏选的现象,其实关于累犯,考点是非常明确的,只要将其构成要件把握到位,相信做题会事半功倍的,今天,我就将累犯的知识点给大家做个梳理。

一、分类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二、概念(一)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上述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意:1时间起算点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是假释期满,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2对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者在缓刑考验期满犯罪都不成立累犯。

因为缓刑是暂不执行原判刑罚,既然刑罚都没执行过,更何来累犯这一说。

(二)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区别、联系例:下列哪种情形不构成累犯?A甲17周岁时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

B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C甲因杀人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

D甲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6年,又犯参加黑性质组织罪。

答案:ABC。

解析:A选项年龄条件不符合,甲犯前罪是17周岁,构成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年满18周岁,故不构成累犯。

B选项是在缓刑期满后犯罪,缓刑是暂不执行原判刑罚,既然都没有执行过刑罚,所以也不构成累犯。

C选项时间起算点错误,构成累犯,是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期满之日起算,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不构成累犯。

2018新疆公务员考试: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3篇

2018新疆公务员考试: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3篇

2018新疆公务员考试: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3篇2018新疆公务员考试: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12021年的新疆公务员考试已经结束,相信各位考生已经顺利完成考试。

在考试中,刑法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科目,其中有一些概念容易混淆。

下面就来总结一下这些容易混淆的概念。

一、故意和过失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重要的规定。

故意是指犯罪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并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却不惧法律的惩罚。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故意,但是他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不良后果。

简单来说,故意是犯罪人明知违法却故意为之,过失则是没有故意但是导致了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主观上的过失和客观上的过失在过失犯罪中,又分为主观上的过失和客观上的过失。

主观上的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不可避免的事故没有注意或者没有注意周到,而导致了不良后果。

客观上的过失是指犯罪人的认知不足或者行为违反正常的谨慎程度,而导致了不良后果。

简单来说,主观上的过失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而客观上的过失则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常理,对事物的判断出现错误。

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是罪名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罪名。

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明知杀人是违法的,却故意为之;过失杀人罪是指犯罪人没有故意但是他的行为导致了死亡,这种死亡是可以预见的,并且犯罪人应该负责。

简单来说,故意杀人罪是明知是违法行为还为之,而过失杀人罪是不是故意但是能够预见到会导致死亡。

总结一下,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常见的概念,这两者常常被混淆。

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情况具体分析。

同时,在刑法的应用中,还需要注意罪名之间的区别,避免出现错误的判断和诉讼风险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的两种犯罪形态,其区别在于前者是有犯罪人故意而为,而后者是由于犯罪人的疏忽失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在判断一起刑事案件时,必须要准确把握这两个概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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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事业单位备考:刑法易错点整理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大战在即,每年有关刑法分则内容的题肯定会考,并且属于易错点。

华图教育特别选取了几种不容易搞清的罪名给大家做最后一击!
(一)一般主体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终极练习】
1.甲向乙索要赌债未果,于是纠集亲友把乙挟持到自己家中,然后给乙的妻子去电话说,如果不马上还钱,就打断乙的腿。

甲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非法拘禁罪
D.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答案】A。

2.李某在封闭的小区内练车,因技术不熟,撞死了散步的刘某。

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
B.交通肇事罪
C.危险驾驶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D。

(二)特殊主体犯罪
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终极练习】
3.王某作为国务院某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一次到非洲某国进行公务访问时,收到一个贵重象牙礼物,因自己太喜欢而占为己有。

王某的行为构成()
A.受贿罪
B.贪污罪
C.挪用公款罪
D.滥用职权罪
【答案】B。

2.公务员甲因上班迟到被领导乙批评,一怒之下便跑到检察院报案谎称说乙贪污公款20万。

甲的行为构成:()
A.诬告陷害罪
B.侮辱罪
C.诽谤罪
D.报复陷害罪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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