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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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餐饮服务业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餐饮服务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
三、健康管理制度
1. 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 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卫生管理制度
1.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卫生,上岗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
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保持手部清洁,不得佩戴饰物,不得留长指甲。
3. 餐饮服务场所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五、培训考核制度
1. 餐饮服务企业应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2. 培训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技能等。
3. 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直至合格。
六、服务规范制度
1. 从业人员应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尊重消费者权益。
2. 服务过程中,应主动询问消费者需求,耐心解答消费者疑问。
3.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七、奖惩制度
1. 对遵守制度、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制度、影响服务质量的从业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业人员,予以辞退。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餐饮服务企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餐饮服务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餐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