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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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1.02.17
•【文号】银发[2001]41号
•【施行日期】2001.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信托与投资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41号2001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第2号令发布,现就该《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发布前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按国办发[1999]12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0]389号文件的要求进行整顿并经重新登记后方可依照《办法》开展新的业务。
在此之前,信托投资公司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且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可以继续办理。
与《办法》相配套的业务制度、管理办法及监管细则正在抓紧制订,在正式下达前,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仍按原
有办法执行。
二、在《办法》发布前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各项业务,要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加以清理、压缩、规范。
清理期限为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末。
各地经整顿拟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要根据公司原有业务的情况,制订清理、压缩和规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规范完毕。
该计划要在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时报人民银行审查。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监督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期考核。
对清理、压缩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信托投资公司,人民银行不再批准开办新的业务,并要督促其纠正。
三、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再设立分支机构,原有的分支机构也要在这次整顿工作中予以撤销。
拟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凡设有分支机构的,要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抓紧进行分支机构撤销的工作。
被撤销的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接。
总公司要及时清偿原分支机构办理的全部个人债务;由总公司或重新登记后新公司的筹备组与机构债权人签定债务承接协议,并对分支机构的资产进行清理。
个人债务的偿付与机构债务的清理工作要在重新登记前完成。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重新登记时,应同时报送其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报告,经总行批准后,按监管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向社会公告撤销。
四、对在实施《办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