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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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10
•【字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124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函〔2022〕124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真正把水资源费减征政策传导到用水企业,现就城镇供水企业用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用水外,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执行。
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和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
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企业用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二、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