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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案例
一、引言
花旗银行创立于1812 年,是华尔街最古老的金融机构之一。

多年以来,花旗银行一直在构筑一个多元化的业务经营体系,逐渐成为一家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多元化全能型的金融集团。

在全球金融危机中,一向以持重著称,特别是以其抗风险能力和利用周期低点实现扩张而闻名的花旗银行却损失惨重,股价暴跌,业务报告连续五个季度巨亏。

为了减轻压力和改善盈利能力,花旗银行把旗下业务一分为二,拆分为“花旗银行”和“花旗控股”两部分。

花旗银行保留商业银行的传统银行业务;花旗控股则将纳入一些“非核心”的资产管理、消费金融业务和经纪业务等,即实际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

受到金融危机沉重打击的花旗集团正在一步步从以往的“金融超市”模式走向解体。

二、花旗银行的并购之路
1998 年4 月6 日,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公司合并为花旗集团,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经营范围看,这一合并都是空前的。

合并后的花旗集团资产总额近7000 亿美元,市值达到1660 亿美元,雇员超过16 万,业务范围涉足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等金融业的所有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金融“超市服务”,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

花旗集团将其业务按产品划分为三大集团,分别为:全球公司与投资银行集团,该集团包括花旗银行的全球关系银行、新兴市场业务以及旅行者集团的所罗门美邦证券公司、旅行者产险公司的商业产险;全球消费者金融集团,主要包括花旗银行的北美分行,抵押贷款、信用卡及国际消费者业务以及旅行者集团的花旗金融公司、泛美金融服务公司、旅行者人寿及年金公司、旅行者产险公司的个人产险等;全球投资管理及私人银行集团,包括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花旗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

全球公司与投资银行业务集团和全球消费者金融集团盈利占整个集团盈利的88%左右。

通过分析花旗集团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利与弊,得出结论:银行业综合化经营必须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隔离,银行的兼并扩张必须与所具有的管理及控制能力相适应,金融创新应面向实体经济并为实体经济服务,虚拟经济不能脱离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未来主要靠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来生存,而要想有足够的生存空间,仅靠银行单一的存款贷款业务是难以做到的,必须依靠同时发展银行表外业务,这一方面是通过业务多元化增加业务收入,另一方面是利用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能为企业提供资产重组和并购、财务顾问等业务,对于行业混业经营模式仍然是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所在。

需求方和银行双方来说都是“双赢”的格局。

未来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仍然是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所在。

【摘要】:成立于1812年的花旗银行是一个国际性的研究课题,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取得了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

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花旗银行金融企业案例的视角,深入研究一个有代表性的金融企业与一国金融制度变迁的互动关系。

试图将花旗银行置于美国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中,分析花旗银行的经营决策是如何受到当时美国金融制度的影响,作为私人银行机构,它又是如何处理与监管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另一方面,银行本身的突破性发展又是如何反过来影响美国金融制度的演变,以及如何在美国经济的发展中发挥其相应的作用。

花旗银行的发展历程不仅是一部浓缩的美国银行业发展史,同时也是美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

文章分四个部分重点研究了花旗银行与美国金融制度变迁的互动关系。

一是在美国金融发展过程中,结合美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阐述花旗银行的成长历程,把其发展历程进行了阶段性划分,即自由竞争背景下花旗银行的初创,双重银行体系的出现于花旗银行的早期发展,美联储的建立与花旗银行发展的新空间,分业经营体制的约束与花旗银行的创新突破,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与花旗银行
的成功和失败;二是对花旗银行发展演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各个层面解释花旗银行从一家规模很小的私
人银行发展成为一家举世闻名的金融机构的原因,稳健的经营作风和政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的指导原则、不断地从内部产生其杰出领导者,以及妥善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最为重要;
三是着重研究了花旗银行与美国金融制度演变的相互影响,认为花旗银行与单一银行体制、双重银行制度、
中央银行制度、金融创新,以及混业经营的发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从花旗银行这一视角分析美国金融制度演变的特点;四是试图从花旗银行的发展和美国金融制度的演变中总结出一些经验和教训,以便为我国银行
业的发展和金融制度建设提供相关的研究借鉴。

花旗银行已经走过了其从单一私人银行,到国民银行、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再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部发展过程,这是一个从传统银行到综合银行,从专业化到多样化,从家族企业到社会企业的发展路径,这是大多数美国金融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这是美国金融和经济发展,以及金融制度变迁的必然产物。

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对金融企业的拯救,很大程度上又打上了政府干预的痕迹,这是自由市场经济长期以来所不愿看到的结果。

美国金融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形成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以花旗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美国金融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业的发展对经济发展具有越来重要的作用,金融企业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监管机构应该把握好监管
的力度,确保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发挥金融行业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目前,从分业走向混业的一场金融制度大变革正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悄然兴起。

美国是金融分业管理体制的创始者。

然而斗转星移,时过境迁,当前这一体制已经逐渐崩溃。

1998年美国花旗集团的诞生,在美国本土开创了全能化金融服务的先河,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金融分业体制。

花旗集团的实践表明:大型金融集团公司的全能化与综合化是世界经济与国际金融体制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客观现实需要。

一、花旗公司的变革与创新
美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许购买股票,不允许经营非银行业务,对分支行的开设也有严格的限制。

为了避开法律的制约,花旗银行于1968年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以其作为花旗银行的母公司。

它把自己的股票换成其控股公司—花旗公司(Citicorp)的股票,而花旗公司资产的99% 是花旗银行的资产。

花旗公司当时拥有13个子公司,能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证券业务、投资管理、信托服务、保险业务、融资租赁、商业结算等。

花旗公司与花旗银行的董事会成员是同一套人马,公司和银行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

这样,花旗银行通过花旗公司这块招牌扩大了其经营和投资的范围。

1998年4月6日,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

合并组成的新公司称为“花旗集团”,其商标为旅行者集团的红雨伞。

合并后花旗集团的总资产达到7000亿美元,净收入为500亿美元,营业收入为750亿美元,股东权益为440多亿美元,股票市值超过1400亿美元,业务遍及100多个国家的1亿多客户,雇员达161700名,从而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全能金融集团公司之一。

两家实力雄厚的金融公司的合并成功,引起了华尔街股市的强烈震荡:花旗公司的股票每股狂升33.9美元,达176.8美元。

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成为美国当时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企业兼并案。

花旗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的金融业务于一身。

客户到任何一个花旗集团的营业点都可以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

旅行者集团原是一家生命与财产保险公司,后来它通过收购一家美国投资银行—史密斯·邦尼(SmithBarney)公司,把业务范围扩大到了投资银行、商业信贷、融资服务等领域。

1997年,该公司又以90亿美元兼并了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所罗门兄弟公司,新组建的所罗门·史密斯·邦尼(SalomonSmithBarney)公司,一跃成为美国第二大投资银行。

旅行者集团的业务范围主要有:生命与财产保险、投资银行、商业信贷、私人理财、资产管理等。

二、花旗集团组建的法律背景
美国《1993年银行法》是30年代大萧条的产物,它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制,强调银行运营的安全性,但不得不以限制竞争和牺牲效率为代价。

近20年来,在融资证券化与国际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冲击下,美国银行业的经营情况日益恶化。

自80年代以来,美国单一经营的商业银行饱受不良贷款之苦。

靠传统的业务已难以生存下去,大约已有1000多家银行破产倒闭,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银行业务过于单一化。

30年代大萧条时期的法案显然已经不适
合80~90年代金融业务综合化、全能化的发展需要。

尤其是,英国与日本分别在1986年与1998年进行了“大爆炸”(BigBang)式的金融改革,突破了传统分业管理的框框,实行了全能银行体制。

相反,美国的银行业受制于其法律约束,处境维艰,只能在欧洲、日本大型全能银行集团的攻势下节节败退。

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与欧洲、日本的大型全能银行集团展开竞争。

然而,花旗集团的诞生意味着对美国传统金融分业管理法律制度的突破,成为使禁止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保险公司由同一机构经营的法规最终废除的前奏曲。

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花旗银行的证券营业额一直都占总营业额的30% 以上。

花旗集团的创立,不仅仅是子公司业务多元化的问题,而是同一实体开展“一条龙”全能化金融业务的问题,这与美国当时的金融立法根本冲突。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214:213的投票,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FinancialServicesActof1998)。

这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1、增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力,提高其创新能力与经济效益;2、维护储蓄机构的安全性与健康性;3、对投资者提供必要与适当的保证,使金融机构能提供公正的金融服务;4、对保险业务进行适充的金融管制;5、减少并逐步取消禁止储蓄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合并的法律障碍碍,为能达到经营规模的最大化提供合理的法人组织结构;6、增强美国金融服务机构能够在其它国家中取得同等国民待遇的能力;7、增强美国金融服务机构的国际竞争力;8、保证《1997年公众再投资法案》有关储蓄机构条款的实施,增强储蓄机构满足广大居民(包括非储户)对资本和信用需求的能力。

该法案第101条提出,要废止(1933年银行法)中的第20项(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条款;第123条提出,要废止《联邦储备法案》中有关股票贷款限制的条款;第601条提出,要废止《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有关储蓄银行的条款。

《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对拥有多家银行的控股公司的限制性条款主要有:不允许跨州购并新银行;不允许拥有和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等。

但法律对单一银行的控股公司没有限制,因此许多大银行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大力发展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1968年花旗公司的成立就是钻了这一空子。

到1970年,美国1/3的银行都成立了银行控股公司。

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美国颁布了《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把控制多家银行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法律限制扩大到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1970年立法以前,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可以经营百余种非银行业务,其中有工矿、农业、商业、交通等行业。

但1970年的修正法案允许经营的非银行业务也有20多种。

在美国《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涉及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HC)这一新的法律范畴。

法案规定:允许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拥有更广泛的金融业务范围,其中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业务;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同样,非银行业的证券、保险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购商业银行;允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拥有共同的董事长、管理层及雇员,也使得各种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成为可能。

但是,法案仍保留了目前银行业与商品贸易业相分离的金融制度。

近十几年来,在金融现代化立法方面,美国国会曾经通过了《198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1991年金融储蓄机构促进法案》等。

众议院代表曾在1995年提出过《金融服务业竞争法案》和《金融服务业控股公司法案》等。

《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就是在上述法案的基础上衍变而来的。

美国政府迫于国际竞争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压力,不得不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暂时牺牲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利益以及地方的利益,以增强美国银行业的综合国际竞争力。

近年来,美国政府对波音兼并麦道、花旗与旅行者的合并,以及两大石油巨头埃克森与美孚的合并都采取了积极扶持的政策。

美国财政部长鲁宾认为,金融机构的合并有利于增加其国际竞争力,这些全能金融服务机构每年可节省成本150亿美元。

1998年9月23日,联储理事会以5:0的多数票通过了花旗集团的合并案。

尽管根据美国大萧条时期的银行法,花旗集团应在两年内出售其保险承销、房地产开发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然而《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却保护了花旗集团的利益,没有使这一新生事物夭折。

1998年10月8日,美国联储系统的有关银行、保险等监管机构正式批准了花旗集团的成立。

当天,花旗集团的普通股以CCI的标志在纽约和太平洋股票交易所挂牌上市。

同年11月30日,其上市的挂牌标志又改为单一的大写字母C。

三、花旗集团的业务整合
1998年10月13日,花旗集团首先完成了全球散户业务的整合。

这一业务板块主要集中了花旗集团的零售金融业务,为美国及全球的零散客户提供全功能的金融服务,其营业收入约占整个花旗集团经营额的56%。

该业务板块以集团公司的组织模式进行管理。

其全球区域管理部门主要有拉美部、亚洲部、欧洲部、中东部及非洲部;美国业务管理部门主要有:散户贷款部、银行信用卡部、散户资产部(汽车贷款、抵押贷款、学生贷款等)、散户信用卡服务部、商务信用卡服务部、餐饮俱乐部付费卡部等。

其职能管理部门主要有:全球交易部、全球市场部、全球计划执行部、全球人力资料部、全球资产负债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行政管理部、财务部、融资部、法律部等。

其具体业务范围主要有:花旗商业银行服务、所罗门·史密斯·邦尼私人客;服务、私人银行服务、信用卡服务、散户融资服务、生命保险服务、个人财产保险服务等。

目前,花旗集团的散户业务遍及全球57个国家,为个人、家庭和个体企业提供各种零售金融服务,以满足他们的融资需求。

尽管散户业务有些重复或交叉,但大部分业务部门通过相互提供产品、服务、资源以及销售渠道可以实现“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

1998年10月15日,花旗集团完成了全球资产管理业务的整合。

新组建的资产管理组织称为SSBC资产管理集团。

该集团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其管理的资产近3000亿美元,营业收入约占整个花旗集团的6% 。

此外,该业务板块还直接为不同类型的个人与机构提供服务。

全球资产管理业务板块“制造”的投资产品是由花旗集团的有关公司及其它金融服务公司所提供的。

该业务板块由三大集团公司组成:即所罗门兄弟资产管理集团、史密斯·邦尼资产管理集团及花旗银行全球资产管理集团。

其客户主要有三大类:即机构、大款与散户。

SSBC资产管理集团的职能部门主要有:子公司部、机构部、散户部、市场部、技术部、经营部等。

按其信托业务隶属机构的性质,该集团进一步分为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集团—所较门·史密斯·邦尼资产管理集团,及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集团公司—花旗银行全球资产管理集团这两大业务板块。

三、全球公司业务
1998年11月1日,花旗集团宣布完成了其公司业务的整合。

该业务板块是经营批发金融业务集团公司,其营业收入约占整个花旗集团的38% 。

该业务板块是由所罗门·史密斯·邦尼集团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花旗银行的公司及批发银行业务部门以及旅行者集团有关企业财产保险业务部门所构成。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和机构客户需要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为了超过其它竞争对手,花旗集团可以在世界各地为公司、政府、机构、资本筹集者、机构投资者、大型跨国公司及新兴国家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四、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启示
启示之一:金融分业的立法并非不可改变。

从长远来看,世界经济与金融一体化趋势,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客观现实需要,使一个国家的金融体制必须顺应历史潮流,作出相应的变革。

启示之二: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垄断组织。

金融控股公司是实行“一条龙”金融服务的创新组织形式,也是银行业实行股份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已初具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

我们可借鉴美国金融立法现代化的经验,在金融立法上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性,以推进我国金融机构的股份化、综合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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