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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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草原生态平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禁牧管理制度是指对草原资源实行临时或永久禁止牧放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禁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草原地区的禁牧管理,涉及国有、集体、个体草原。

第四条禁牧管理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公开透明。

第五条禁牧管理应依法建立禁牧名单、记录禁牧信息,落实防范机制,加强监管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激励和惩罚机制。

第六条禁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责,服务好禁牧管理工作,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法律水平。

第七条禁牧管理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和禁牧管理计划的规定。

不得侵犯草原资源合法权益。

第二章禁牧管理的适用范围
第八条以下情形应当实行临时或永久禁止牧放管理:(一)荒漠化、沙漠化严重的地区;(二)退化严重、无法恢复的草原地区;(三)生态环境敏感、易破坏的地区;(四)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牧管理范围。

第九条禁牧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在对草原生态环境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依法确定。

对确定的禁牧管理范围,应当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条禁牧管理的范围变更,须经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变更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扩大禁牧管理范围。

第三章禁牧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禁牧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序包括:禁牧设置依据、禁牧管理计划、禁牧名单的制定和调整等。

第十三条禁牧设置依据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对草原资源实行临时或永久禁止牧放的管理根据。

第十四条禁牧管理计划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草原资源评估结果,提出对草原实行临时或永久禁止牧放的管理方案。

第十五条禁牧名单是指对草原资源实行临时或永久禁止牧放的名单。

第十六条有关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应的禁牧管理计划和禁牧名单进行公布和公告。

第十七条禁牧设置依据、禁牧管理计划和禁牧名单应当依法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对已经确定的禁牧管理计划和禁牧名单,不得随意调整。

对禁牧管理计划和禁牧名单内容的调整,应当经过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禁牧管理计划和禁牧名单设置依据,应当符合科学规划的原则,合理合法的政策,以及综合治理实行临时或永久禁止牧放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修改、增减、转移禁牧管理计划和禁牧名单内容。

第二十一条禁牧管理计划和禁牧名单设置依据和内容的更新应当及时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禁牧管理计划和禁牧名单设置依据和内容的更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禁牧管理计划和禁牧名单的设置依据和内容的更新,应当经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依法经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的变更的禁牧管理计划和禁牧名单项下的有关工作,由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组织实施。

变更应该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负责禁牧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禁牧管理计划和禁牧名单的规定,对草原资源的实行临时或永久的禁止牧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禁牧管理的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禁牧管理的监督检查,做到全面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垦用牧草地,出售、出租
草原牧场。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严禁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严防国家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关部门要建设监督检查体系,对禁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禁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建设禁牧管理工作检查体系,建立健全禁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有关部门要建设禁牧信息公开库,依法对外公开禁牧信息,实行监督公开。

第五章禁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禁牧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明确禁牧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禁牧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在禁牧管理工作中担当起重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禁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服务好禁牧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禁牧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禁牧管理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服务好禁牧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护草原资源安全。

第三十五条禁牧管理机构和人员还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禁牧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七条依法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对本制度有着不同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有关规章和规定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本制度,从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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