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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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 业、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 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 自处理案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 (八)项、第二 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无《医 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案 (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 案)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 样品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案
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 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 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同上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 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 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 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 交易案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 定采购零部件和产品包装 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案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 记录、伪造购销记录;伪造 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 有效期案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的 医疗器械案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 类医疗器械案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营无菌器械案
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 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 的医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生 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 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生 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 条第二款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 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 十三条第一 款、《一次性 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医疗机构从无《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购进医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三 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四 十条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二 十六条第三款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1、给予警告;2、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罚款。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同上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销售 其他企业无菌器械案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 出租、出借有效证件案
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 器械案
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 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 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案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 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二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第 (五)项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第 (六)项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同上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同上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同上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 十一条、《医 疗器械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二 十四条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三 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三 十九条
《 一 次 性 使 责令停止生产。1、予以警告;2、没
用 无 菌 医 疗 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五条
责令改正.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 使用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4、违 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三条
同上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四十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四条
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并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 经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 二十九条第二 款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
同上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伪 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 册证》案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 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 案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五条
同上
医疗机构对应当销毁的医 疗器械而未进行销毁案
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 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提 供虚假报告案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 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 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 营、技术咨询或者出具虚假 检测报告案
《一次性使 《 医 疗 器 用无菌医疗 械 监 督 管 器械监督管
同上 理条例》第 理 办 法 ( 暂 三十八条 行)》第三十
二条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三条
责令停止经营。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 品;2、没收违法所得;3、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一条、《医疗 器械生产监
4、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 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督管理办法》 产品生产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第五十六条 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责令停止经营。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 品;2、没收违法所得;3、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
同上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 注册管理办 法》第四十八 条
同上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 注册管理办 法》第四十八 条
同上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 说明书、标签 和包装标识 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
同上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 类医疗器械案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许可证》案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 可证》案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三 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 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一 次性使用无菌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条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 注册而销售医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 内容不同的;产品说明书、 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 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 不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 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案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 二十九条第二 款
《医疗器械注 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 册管理办法》 三十四条、三 十五条、第四 十八条
《医疗器械说 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管理 规定》第二十 一条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
同上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六条
责令改正。1、给予警告;2、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 3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注册 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 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案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
同上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伪 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 号案
《医疗器械 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 十五条第一 款
省药监部门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
许可.1、由发证机关撤销《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许可证》;2、已进行生产的,
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 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 十五条第二 款
六条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 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 《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 无菌器械案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 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 案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条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 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案由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 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案
违反法律
违反法规
违反规章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二 十一条
处罚的 法律依据
处罚的 法规依据
处罚的 规章依据
法律责任内容
备注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 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 十三条第二 款、《一次性 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 行)》第二十 九条第一款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1、给予警告;2、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临床试用或者临床 验证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1、给予警告;2、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测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 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 (八)项、第二 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无《医 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案 (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 案)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 样品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案
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 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 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同上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 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 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 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 交易案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 定采购零部件和产品包装 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案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 记录、伪造购销记录;伪造 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 有效期案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的 医疗器械案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 类医疗器械案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营无菌器械案
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 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 的医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生 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 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生 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 条第二款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 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 十三条第一 款、《一次性 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医疗机构从无《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购进医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三 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四 十条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二 十六条第三款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1、给予警告;2、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罚款。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同上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销售 其他企业无菌器械案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 出租、出借有效证件案
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 器械案
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 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 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案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 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二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第 (五)项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第 (六)项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同上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同上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
同上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 十一条、《医 疗器械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二 十四条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三 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三 十九条
《 一 次 性 使 责令停止生产。1、予以警告;2、没
用 无 菌 医 疗 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五条
责令改正.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 使用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4、违 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三条
同上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四十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四条
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并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 经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 二十九条第二 款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
同上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伪 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 册证》案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 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 案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五条
同上
医疗机构对应当销毁的医 疗器械而未进行销毁案
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 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提 供虚假报告案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 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 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 营、技术咨询或者出具虚假 检测报告案
《一次性使 《 医 疗 器 用无菌医疗 械 监 督 管 器械监督管
同上 理条例》第 理 办 法 ( 暂 三十八条 行)》第三十
二条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三条
责令停止经营。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 品;2、没收违法所得;3、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一条、《医疗 器械生产监
4、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 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督管理办法》 产品生产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第五十六条 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责令停止经营。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 品;2、没收违法所得;3、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
同上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 注册管理办 法》第四十八 条
同上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 注册管理办 法》第四十八 条
同上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 说明书、标签 和包装标识 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
同上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 类医疗器械案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许可证》案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 可证》案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三 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 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一 次性使用无菌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条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 注册而销售医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 内容不同的;产品说明书、 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 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 不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 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案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 二十九条第二 款
《医疗器械注 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 册管理办法》 三十四条、三 十五条、第四 十八条
《医疗器械说 明书、标签和 包装标识管理 规定》第二十 一条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
同上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 六条
责令改正。1、给予警告;2、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 3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注册 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 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案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 理办法(暂 行)》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
同上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伪 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 号案
《医疗器械 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 十五条第一 款
省药监部门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
许可.1、由发证机关撤销《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许可证》;2、已进行生产的,
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 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 十五条第二 款
六条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 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 《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 无菌器械案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 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 案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条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 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案由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 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案
违反法律
违反法规
违反规章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第二 十一条
处罚的 法律依据
处罚的 法规依据
处罚的 规章依据
法律责任内容
备注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 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第五 十三条第二 款、《一次性 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 行)》第二十 九条第一款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1、给予警告;2、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临床试用或者临床 验证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 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1、给予警告;2、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测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 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