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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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2002.09.05
•【文号】农银发[2002]137号
•【施行日期】2002.09.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
(2002年9月5日农银发[2002]1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客户和代理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客户是指接受并遵守《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规则》,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为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黄金交易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人)是其客户的代理人。
第四条代理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是指代理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按客户的指令买卖黄金,并与客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清算和黄金实物交割等手续的行为。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第六条客户从事黄金交易的地点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批准,为客户提供有关代理黄金交易服务的支行及支行级营业机构。
第七条周一至周五接受委托(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交易时间为上午
10∶00——11∶30;下午13∶30——15∶00。
(如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按交易所的变更时间执行)
第三章代理交易品种、质量
第八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九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第十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锭和法定金币。
第十一条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十二条代理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十三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每次交易必须是千克的整数倍。
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提货量必须为3千克的整数倍。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四条代理人保留根据交易所收取费用的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柜台或通讯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柜台交易是指客户在经办网点直接委托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通讯网络交易是指客户可通过农行网上银行、电话委托等方式(输入密码)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八条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和远期黄金交易。
第十九条代理人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
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第二十条代理人保留根据交易所的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现货黄金交易前,委托买方必须在代理人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委托卖方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的黄金交割仓库,并取得仓储系统出具的入库单。
第二十二条远期黄金交易前,委托买方必须在代理人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委托卖方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的黄金交割仓库,并取得仓储系统出具的入库单,或在代理人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
上述资金与黄金保证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代理人不接受全权和不定向委托。
全权委托指客户自愿放弃所有交易权利,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其资金和黄金的委托方式;不定向委托指客户的交易指令不明确并委托代理人为其进行黄金交易的委托方式。
第五章开户和销户
第二十四条客户办理开户需向代理人提供以下材料: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管理局盖章)、财务公章印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经办人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授权书》(一式三份,客户、总行、经办行各一份),经办人的签字样本。
第二十五条客户进行黄金交易开户,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客户、总行、经办行各一份),并提供有关资料,待代
理人审核完客户资料并认为合格后,客户、代理人双方再签订《代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客户、总行、经办行各一份),然后代理人为客户开立黄金交易专用账户和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代理人对客户的黄金交易专用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实行“一人一户”制。
第二十七条客户开户资料所具事项的任何变更,须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并办理必要的有关手续,手续不全的,代理人有权解除代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客户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时须办理销户手续。
销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代理人,代理人接到书面申请之日开始终止交易,并结清其保证金账户和黄金交易专用账户,并出具《中国农业银行客户账户注销确认单》(见附件1,一式两联,客户、经办行各一联)。
第六章报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客户通过填写交易委托单的方式报价,委托单需逐日、逐笔填写,委托单包括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品种、交易时间等要素。
第三十条客户向代理人提交的委托必须符合本交易规则。
否则,代理人有权拒绝客户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客户报价按交易方向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客户买入黄金的报价;卖报价是指客户卖出黄金的报价;双向报价是指客户同时报出卖报价和买报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客户所报价格在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客户撤销。
第三十二条撮合成交价格为: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bp≥cp≥sp,最新成交价=cp;cp≥bp≥sp,最新成交价=bp。
当日首笔
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三十三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十四条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第七章报价成交
第三十五条客户在买入黄金时,其保证金账户的相应资金即被冻结,代理人为客户出具《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冻结确认书》(见附件2,一式三份:客户、总行、经办行各一份)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客户卖出黄金时,应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内,提前一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将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标准黄金足额存入,并向代理人出具有关的黄金入库单,代理人核实无误后即为客户进行报单申请。
第三十七条客户报价进入交易系统后,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进行逐笔撮合。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三十八条现货黄金交易中,客户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80%(代定)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客户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能在当天清算完成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客户报价尚未完全成交,客户可以撤销原报价。
但撤单指令只对原委托单中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在撤单过程中若原委托单已全部成交或部分成交,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客户撤单后,该笔委托指令所对应的冻结资金或黄金即被解冻。
第四十条客户报价在本场交易时间内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客户撤单。
第四十一条客户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四十二条客户可在本场交易结束后打印清算清单,并据此办理资金清算。
第四十三条若客户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提货单。
第四十四条客户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十五条客户报价成交后,代理人向客户出具成交回报单。
客户可在本场交易结束后依据成交单与代理人进行清算。
成交单一式两份,客户、代理人各持一份。
第八章清算与交割
第四十六条代理人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四十七条代理人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客户可自由选择交易所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四十八条委托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代理人通知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四十九条委托买方成交当日,在本场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
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代理人暂停办理)。
第五十条客户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五十一条客户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
储、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十二条代理人按交易所规定,代理黄金交易按每笔成交黄金的人民币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代理人按成交额收取万分之十二的手续费(其中万分之六替交易所收取)。
仓储费、运保费由代理人代收,收取比例由交易所规定。
第五十四条进行黄金现货交易前,买方客户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划款通知单》(一式两联:客户、经办行各一联),委托代理人将其用于交易的全额资金划入代理人为其开立的黄金保证金账户中,由代理人向客户出具相关凭证,代理人对客户不提供透支便利;卖方客户需将要出售的黄金(提前一个工作日)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并向代理人出具有关入库凭证。
第五十五条在结算日,代理人根据资金结算清单办理客户的资金清算和黄金过户;在提货日,代理人根据客户的提货单办理客户的黄金实际交割。
第五十六条客户买入黄金成交当日,即可根据代理人出具的相关凭证办理黄金实际交割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十七条卖方客户黄金入库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金库相关入库信息,尤其是由于不可预料因素导致在途黄金不能在金库工作日时间内入库,应及时与代理人及指定金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入库是指卖方客户在委托代理人卖出黄金前将黄金存入交易所的金库内。
第五十九条出库是指客户到指定金库提取其具有物权的黄金。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代理人及时、准确地发布交易所当日的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代理人发布的信息包括: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各交易品种
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最优先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个品种买卖3个最优价位;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
第六十二条客户可通过代理人的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进行查询,包括:资金查询:查询客户在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黄金库存查询:查询客户在代理人指定金库的黄金库存信息。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在代理交易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代理人不承担责任:1、地址、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交易所计算机故障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2、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交易差错。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客户账户注销确认单(略)
2.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冻结确认单(略)
3.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划款通知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