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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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解读
法教义学是来自德国法学界的一个概念,在宽泛的意义上,可与狭义的法学、实定法学、法律学、法解释学等术语在同一或近似的含义上使用。

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

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其实,"法教义学"并不神秘。

不管我们知道不知道这个概念,其本身总是存在于法学思考、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之中的,而在在法治实践中居功甚伟。

但是,如果能从理论上了解一下法教义学是什么,那么对于认识法学的传统和本义,乃至思考"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这一宏大问题的部分要点,是颇有裨益的。

这也是法学方法论给我们带来的益处之一。

以下是不同学者对法教义学的观点。

1、林来梵的观点:法律教义学、法教义学、教义学法学这三个概念基本上通用,或被称之为" 狭义或本义的法学" (如拉伦茨)。

"法教义学"的称谓,乃因传统法学源于中世纪注释学派借用经院神学解释圣经的技法解释罗马法大全而发展起来的,故而得名,迄今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沿用。

2、郑永流的观点:在萨维尼集成的解释理论基础上的传统法律方法,是狭义的认识论上的法律方法。

其功用是去认识预设的法,特别是制定法,这是把法看成是一个预设的、封闭的、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个体系为一切案件准备好了答案这一法律观的必然结论。

孟德斯鸠甚至说,法官的判决不外是" 法律的精确复写",法官只需眼晴,他不过为" 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 。

此狭义的法律方法的内容为法律解释,具体方法也仅限于萨维尼总结的语义、逻辑、历史(主观)和体系解释四准则,结果的正义性、合目的性充其量可以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起作用。

在借助法律解释方法解决了判断的大前提的确定性问题之后(1813 年巴伐利亚刑法的起草人大费尔巴哈连对刑法进行解释也主张禁止),剩下的便只是进行演绎推理就行了。

这正是传统法律教义学所积极履行的职责,据此,狭义的法律方法也是传统法律教义学力倡的方法。

自十九世纪末以来,封闭的法律体系为一切案件准备好了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这一传统法律观,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和法律功能的扩展,相继遭到来自诸如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现实主义、语言学、新修辞学、经济学、诠释学、后现代主义等方向的思考的批判和补充而被基本放弃。

3、考夫曼的观点:
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判断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 ,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
发,法律教义学者不问法究竟是什么,法律认识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范围中、以何种方式存在。

这不意指法律教义学必然诱使无批判,但即使它在批判,如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审视,也总是在系统内部论证,并不触及现存体制。

在法教义学的定式里,这种态度完全正确。

只是当它把法哲学和法律理论的非教义学(超教义学)思维方式当作不必要、"纯理论" 、甚至非科学的东西加以拒绝时,危险便显示出来。

但不同于教义学,哲学至少必须尝试对科学和体制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前提,(像今人喜欢说的)进行深层次探讨。

易言之,哲学必须采取超越体制的立场。

这种立场不是空洞无物的,正如新近的诠释学所指出的,"先见"或"前理解"是理解意义的先决条件
4、阿列克西的观点:《法律论证理论》分析了广义和狭义的定义,倾向于折中:即通过分析探究这个所须满足的 5 个条件,并以此 5 个条件组合成定义;以下则分析了其所具有的稳定、进步、减负、技术、检验、启发 6 个功能。

根据罗伯特?阿列克西的总结,法教义学(Juristiche Dogmatic )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
(2)对法律之概念- 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法律案件的建议。

或可概括为:描述-- 经验的维度;逻辑-- 分析的维度;规范
-- 实践的维度。

以上学者的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述发教义学的,但是他们有共性。

法教义学或法释义学的功能如下:
1、体系化功能:有系统的整理分析现行法律的概念体系,了解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并在整体上把握具体规范的关系,便于讲授、学习及传播。

2、稳定功能:为司法实践及特定裁判提出适用的法律见解,期能长期间影响同一类判决,形成普遍实践原则,以强化法院裁判的可预见性及法律安定性。

3、减轻论证负担功能:为特定法律问题,提供可供检验,具说服力的解决方案,得以减轻法学研究及法院裁判论证上的负担,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讨论。

因此要变更释义学上具有共识的法律见解,应提出更好的理由,承担论证责任。

4、修正与更新功能:法释义学所提出关于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的原则,具有调节各个制度发展的作用,但不应拘泥于向来的见解。

为适应社会变迁,应为深刻的批评创造条件,发现矛盾,解决冲突,探寻符合体系的新的合理解决方法途径,而能有所革新进步。

法释义学或法教义学为法学研究及法律实践储存多样可供人选择的法律见解或信息,开展新的思考方向,体现法学的任务。

所应努力的是,必须排除片表面的论述,公开陷蔽的价值理念,不能满足于当前法律政策与法律实践的需求,必须对学
说见解与司法实践进行必要的批评与修正。

法释义学为法律实践(法律解释及法的续造)提供了法概念性手段,但不是评价中立、纯粹逻辑概念上的思考模式。

法释义学的概念、分类、原则都是与价值有关,具有实质的目的,参与法规范的形成与发展。

参考资料:
[1] 王泽鉴. 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年:11 .
[2] 罗伯特?阿列克西著,舒国滢译. 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11 .
[3] 王泽鉴. 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11-12 .
[4] 王泽鉴. 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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