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德惠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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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德惠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用地
检查验收的实施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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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德惠市建设
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德惠市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工作,加强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德惠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规定》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操作实务》,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中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为时间节点,检查验收的范围是德惠市城区及各乡(镇)、街2010年9月21日以后成交(划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申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原则是批建一致、依法依规。
第四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受理检查验收,出外业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住建规划部门出具《建设
工程规划核实通知书》(注明住宅、商业建筑面积)及详细规划图。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类型分为两种:
1.整体验收。
一个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一次性申请建设用地整体检查验收。
2.分期验收。
规划部门批准分期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项目,符合分期验收条件的,也可以分期验收。
第六条用地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用地检查验收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实测);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德惠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注明商业、住宅面积)及详细规划图;
6.《土地使用证》;
7.建设项目营业执照;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11.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德惠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用地的验收工作。
主要是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1.整体检查验收需核实的内容:(1)是否按批准的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土地;(2)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规定;(3)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2.分期检查验收需核实的内容:(1)是否按批准的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土地;(2)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规定;(3)实际建筑物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详细规划图和规划验收确定的楼栋和建筑面积一致 ;(4)建设项目是否构成闲置土地。
第八条检查验收单位自受理检查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检查验收意见,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验收时间,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用地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用地规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合格通知书》,转登记发证机关;用地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用地规定、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且符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依法查处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整体验收通知书》,转原用地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登记机关依据新的审批结果核发《不
动产权证书》。
第十条确需重新审批项目用地(超占土地面积、超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补交地价款,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规范》)实行时间和我市地价调整时间,按三种办法评估确定补交地价款:
1.2010年9月24日至《规范》发布之前成交的,执行《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基准地价及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0]15号),评估政府土地纯收益。
2.《规范》发布之后至《研究过渡期土地价格政策有关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年第18期)公布之前成交的,执行《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基准地价及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0]15号),按标定地价换算成楼面地价评估。
3.2016年5月11日之后成交的,按《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德府发[2016]30号)和《规范》要求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房地产)竣工用地检查验收为强制性,用地单位应主动申请。
对于拒不配合的用地单位,由住建部门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据住建部门提供的资料实地检查验收。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验收用地单位独自承担,相关部门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住建部门规划核实后将结果转至国土部门,发现有违反规划的,通知开发单位到国土部门补办用地手续。
用地单位拒不补办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国土部门可禁止其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住建部门不予备案、不予验收,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