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将从严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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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将就违法添加违禁药品、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不执行兽药GMP 且不改正、向养殖环节销售原料药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

公告如下。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
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 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3.杀虫药:辛硫磷溶液(水产用)。

(三)中枢神经系统药物
1.中枢兴奋药:尼可刹米注射液、樟脑磺酸钠噁注射液、盐酸苯唑注射液。

2.全身麻醉药与化学保定药:注射用硫喷妥钠、注射用异戊巴比妥钠。

(四)外周神经系统药物
1.拟胆碱药:氯化氨甲酰甲胆碱注射液、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

2.抗胆碱药:硫酸阿托品片、硫酸阿托品注射液、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

3.拟肾上腺素药: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4.局部麻醉药: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

(五)抗炎药
氢化可的松注射液、醋酸可的松注射液、醋酸氢化可的松注射液、醋酸泼尼松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醋酸地赛塞米松片、
倍他米松片。

(六)生殖系统药物
黄体酮注射液、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2、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3、注射用复方鲑鱼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A 型、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B 型。

(七)抗过敏药
盐酸苯海拉明注射液、盐酸异丙嗪注射液、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

(八)局部用药物
苄星氯唑西林注射液、氨苄西林钠氯唑西林钠乳房注入剂(泌乳期)、盐酸林可霉素硫酸新霉素乳房注入剂(泌乳期)、盐酸林可霉素乳房注入剂(泌乳期)、盐酸吡利霉素乳房注入剂
(泌乳期)。

(九)解毒药
1.金属络合剂:二巯丙醇注射液、二巯丙磺钠注射液。

2.胆碱酯酶复活剂:碘解磷定注射液。

3.高铁血红蛋白还原剂:
亚甲蓝注射液。

4.氰化物解毒剂:亚硝酸钠注射液。

5.其他解毒剂:乙酰胺注射液。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4-03-03)
农业部将从严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前款“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或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七、有本公告第一、二、三项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4-03-04)
农业部近日组织起草了《全国家禽H7N9流感根除计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计划》),并向全国各省市畜牧兽医部门征求修改意见。

根据《计划》,农业部提出,首先要分区分类监测,摸清病毒污染面。

按照是否发现过病毒,将各省(区、市)分为重点监测省份和一般监测省份,前者监测面力争覆盖各环节,后者监测面以流通环节和种禽场为主。

监测分区实行动态管理。

其次,要剔除阳性禽群。

一是对病原学阳性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指导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结合当前防控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
布鲁氏菌病、新城疫、狂犬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猪伪狂犬病、棘球蚴病(包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丹毒、猪圆环病毒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鸭瘟、低致病性(H9亚型)禽流感等动物疫病。

二、免疫推荐方案
有条件的养殖单位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一)布鲁氏菌病
1.区域划分
一类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新疆、宁夏、青
农业部将实施H7N9流感根除计划禽群,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要求果断处置。

二是对血清学阳性种禽直接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血清学阳性但病原学阴性的其他禽群禁止流通,就地屠宰。

国家对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

第三,要加强流通调运监管。

从事活禽跨省调运的车辆,应随车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该养禽场21天内的H7N9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

对跨省调运的种禽、种雏和继续饲养的家禽,严格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

同时,鼓励活禽就地屠宰,冰鲜产品上市。

第四,要做好活禽交易场所和家禽养殖场的生物安全措施。

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消毒制度,建立统一的活禽交易场所“休市消毒日”。

进入市场交易的活禽,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未售出的活禽严禁运回养殖场,禁止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留存活禽过夜,出售的活禽应宰杀后带出市场。

而对于家禽养殖场点,应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定期开展清洗消毒。

(摘编自:中国农业新闻网2014-03-04)
农业部组织制定
《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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