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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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及《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核准颁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在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单位录用、独立开业、确定工资等级的重要凭证,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按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的要求,参加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合格者方能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一)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送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汇总,并经公示后,报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

(二)国家局鉴定中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编号,经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核定并验印后颁发。

鉴定站负责将其送交给本人。

第六条证书验印(一)发证机关处盖“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印章。

(二)证书照片下角处盖“国家粮食局人事司(钢印)”。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

第七条凡经鉴定站鉴定合格并颁发给《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各级工人考核机构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再重复进行考核鉴定。

第八条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相应类别的职业或工种岗位上通用。

第九条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是用人单位与相应职业(工种)岗位劳动者签订上岗合同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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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
国粮规〔2019〕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 号)精神,指导各地更好地推动“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目落地见效,我们制定了《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和《“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2.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3.“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指南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6月13日
——结束——。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5•【文号】国粮办人[2007]165号•【施行日期】200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办人〔2007〕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各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的评价、选拔工作,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2.2008年底前首次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条件二○○七年九月五日附件1: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当于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下同)的鉴定考评工作,进一步完善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是在高级技能人员中设置的职业资格,其名称和等级分别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

第三条按照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包括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部分,先进行技能鉴定,后进行综合评审。

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择优选才、保证质量。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粮食行业(含食油,下同)从业人员素质,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粮食行业的从业人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工种)及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考核鉴定。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粮食口中央企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九)负责对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或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向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申报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建立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实施管理。

(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9.06.04•【文号】发改粮食〔2019〕984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经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国家考核工作组同意,现将2019年度考核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国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01号),提出了各省(区、市)2019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点任务。

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8〕56号)精神,在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规定的责任事项进行基础内容考核的同时,突出对重点任务的考核。

结合当前粮食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本着“强化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设置2019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27项。

二、考核评价(一)考核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采取省级人民政府自查评分与部门评审、部门抽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对部分重点考核事项实行倒扣分。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肖护林
27
38003027
广西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南宁市中尧路15号
530003
粮油购销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韦扬
28
38003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广西南宁市壮锦大道10号
530031
粮油购销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中谷集团科技总公司
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20层
100037
粮油购销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王亚洲
32
38003032
中粮面业(秦皇岛)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正大环路1号
066206
粮油质量检验员、制粉工
张小平
33
38003033
中粮(江西)米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
331721
粮油保管员
于叙波
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南路33号
550003
粮油购销员、粮油保管员、制米工、制油工
赵宗能
12
38003012
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67号众厦大楼13楼
550003
粮油质量检验员
谢明贵
13
38003013
云南省粮食局
云南省昆明市云瑞西路35号
650021
粮油购销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苏全忠
14
38003014
陕西省粮食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路32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7•【文号】国粮办人[2009]17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的通知(国粮办人〔2009〕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不断提高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水平,确保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粮食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一)督促鉴定站进一步端正办站宗旨,总结鉴定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加强管理,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职工技能水平。

(二)检查鉴定站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三)深化各单位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认识,不断提升鉴定站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评估范围除已撤销的鉴定站外,所有批准成立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三、评估内容(一)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

(二)鉴定站鉴定工作情况。

(三)鉴定站日常考务管理。

四、工作安排鉴定站质量评估工作包括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09年8~9月)。

各鉴定站对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表》(以下简称《质量评估表》)开展自查。

自查结束后,各鉴定站应向隶属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上报《质量评估表》(含有关证明材料)、自查工作总结和整改方案,并积极落实整改。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1•【文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导粮食行业广泛开展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规范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实施和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发展,要依靠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粮食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把开展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作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关键性工作来抓。

要通过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能力和自觉性,为实现依法管粮创造有利条件,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面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严格执行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做好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推广、使用工作2005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联合颁布了粮油保管员等7个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

同时,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竞价交易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系列教程已陆续出版发行。

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推广和使用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掀起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热潮。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人[2006]246号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人[2006]246号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人〔2006〕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国家粮食局已在全国粮食行业开始实施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和全国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鉴定工作程序(一)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管理1.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当年的鉴定工作计划报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汇总。

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应于1月31日前将本地区、单位汇总后的鉴定计划报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

鉴定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拟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人数及具体时间计划安排等。

2.国家局鉴定中心对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上报的鉴定计划进行审核后,统一下发全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原则上每年4月和9月各集中安排一次鉴定(主要是理论知识考试)。

各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安排鉴定的,在上报计划时应说明原因,但各职业等级每次鉴定的人数不应少于100人。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告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告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公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粮食行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与之相关的工种众多,包括种植、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

为了提高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推动产业的发展,必须对不同工种进行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一、粮食行业特有工种粮食行业的特有工种主要包括农民、种植技术员、粮食加工师、销售员等。

农民是粮食行业的基础,种植技术员负责指导种植过程,粮食加工师负责加工生产,销售员负责销售产品。

每个工种都有其独特的职责和要求,需要不同的技能和知识支持。

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粮食行业是一个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

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提升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职业技能培训还可以帮助从业人员不断学习、进步,适应产业发展的需求。

粮食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知识的学习、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和工作经验的积累。

种植技术员需要学习土壤肥料管理、作物保护、种植技术等知识,粮食加工师需要学习加工工艺、设备操作、质量控制等内容,销售员需要学习市场营销、销售技巧、客户服务等知识。

与此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高,才能真正掌握职业技能。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职业技能鉴定是对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客观评价,可以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的实际水平,为考核、评优、激励提供依据。

对从业人员来说,职业技能鉴定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找准提高方向,增强信心。

对整个行业来说,职业技能鉴定可以提升整体技能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合作机制为了推动粮食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

政府、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和机制,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服务。

在实践中,粮食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培训资源不足、评价不够客观、标准不够统一等。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4.13•【文号】国粮标规〔2022〕73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标准化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标规〔202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保证粮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作性,我局修订了《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22年3月31日第10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4月13日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保证粮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作性,促进标准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及《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申报、审核、命名、研究验证测试、监督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标准验证机构),是指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命名的,承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或者粮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委托的标准项目研究、比对分析、试验验证和符合性测试等任务的机构。

标准验证机构主要依托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设立,鼓励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社会涉粮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机构等积极参与。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保管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认定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保管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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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21•【文号】国粮办人[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人[200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了贯彻《劳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经我局研究决定,在粮食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劳社部函[2004]21号)、《关于同意将粮油购销员等7个职业列入粮食行业特有职业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粮食行业共有10个特有职业(工种),即粮油购销员、粮油信息员、粮油竞价交易员、粮油保管员、粮仓机械员、粮库中央控制室操作工、粮油质量检验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二、根据开展工作需要,组建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暂设在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

三、考虑当前粮食流通工作急需和原来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基础条件,我局将首批启动粮油购销员、粮油竞价交易员、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等7个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为了尽快启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请各单位积极配合我局做好以下几项前期准备工作:1.我局已组织完成粮食行业7个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初稿的编写工作。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08•【文号】国粮办人[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国粮办人[2007]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鉴定计划管理,根据《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人[2006]246号)精神,现将2007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见附件)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计划安排2007年开展鉴定的职业包括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和制油工等6个粮食行业特有职业。

具体安排如下:(一)理论知识考试除符合条件单独开展鉴定外,计划于2007年4、9月各安排2次集中鉴定考试。

1.粮油保管员(高级、中级、初级)2007年4月21、28日上午9:00~11:002007年9月22、29日上午9:00~11:002.粮油质量检验员(高级、中级、初级)2007年4月21、28日下午13:30~15:302007年9月22、29日下午13:30~15:303.粮油竞价交易员(助理粮油竞价交易师、粮油竞价交易员)2007年4月21、28日下午16:00~18:002007年9月22、29日下午16:00~18:004.制米工(高级、中级、初级)2007年4月22、29日上午9:00~11:002007年9月23、30日上午9:00~11:005.制粉工(高级、中级、初级)2007年4月22、29日下午13:30~15:302007年9月23、30日下午13:30~15:306.制油工(高级、中级、初级)2007年4月22、29日下午16:00~18:002007年9月23、30日下午16:00~18:00(二)技能操作考核1.各省(区、市)粮食局及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与规定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自行安排时间组织实施技能操作考核,原则上在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

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国家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

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中央储备粮棉行政管理。

监测国际国内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四)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拟订国家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关于颁布(粮油)仓储管理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关于颁布(粮油)仓储管理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关于颁布(粮油)仓储管理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19.04.12
•【文号】人社厅发〔2019〕56号
•【施行日期】2019.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颁布(粮油)仓储管理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粮食和储备局共同制定了(粮油)仓储管理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湘粮办人〔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湘粮办人〔2019〕13号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国粮办发〔2019〕51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全省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与鉴定工种、等级(一)(粮油)仓储管理员(原粮油保管员):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二)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原粮油质量检验员):初级、中级和高级。

二、培训与鉴定时间、地点(一)培训与鉴定时间(二)报到与培训地点1、(粮油)仓储管理员。

培训单位:湖南省经济贸易高级技工学校鉴定站;报到地址:湘潭市华都国际大酒店。

联系人:文鹏,电话:0731—53282562,189****96992、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培训单位:湖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鉴定站;报到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潘家坪名富酒店。

联系人:黄卫,电话:0731—84862384,180****0755三、报名方式1.网上报名时间和网站:2019年3月12日9:00至3月28日17:00(4月份报名批次),报考人员登陆/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只接受网上报名,所有准备参加学习考试的考生以网上报名成功为准。

2.网上报名流程:登录报名网站——点击鉴定报名——选择(粮油)仓储管理员——认真阅读申报条件,点击“下一步”——选择报名批次(湖南省.湖南省经济贸易高级技工学校.2019年4月份(粮油)仓储管理员初、中、高级),点击“确认”——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核准后点击“提交”——上传电子证件照——报名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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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园19年第2

图7真菌毒素快速检测仪
麦先进行定性检测或精确性较差的定量检测。

这些检测主要有酶联免疫试剂盒或胶体金快速检测试纸条等,简单快速费用低廉容易实现,但准确性和重复性较差,易造成假阳性或假阴性。

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对酶联免疫法进行了改进,研发出基于时间分辨荧光纳米微球的呕吐毒素
快速定量检测技术,
经现场测试,其多项指标如检出限量、最低定量限、
重现性、与其它毒素的交叉反应率等指标均表现优秀。

图7为此生物科技公司开发的真菌毒素快速检测仪,仪器小巧、便于携带、可在10min 内定性或定量检测原粮及其产物中的多种真
菌毒素,特别适合制粉企业和粮食收储经营单位采用,以实现生产或交易现场的多样品低成本快速判
定。

如需对检测结果进行仲裁,再要求售货方提供呕吐毒素检测报告或委托各省市具有检测能力的粮油质量监督检测单位进行国标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定量检测,务必杜绝毒素超限的原料小麦入厂,确保出厂面粉中呕吐毒素含量在国家规定的指标以内。

参考文献
[1]王瑞元.我国粮油加工业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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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孙辉,欧阳姝虹,段晓亮.中国小麦品质的现状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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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通知
国粮办发〔201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推进“人才兴粮”,根据粮食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结合各单位鉴定需求,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编制了《2019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有关要求,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包括(粮油)仓储管理员、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等5个职业。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计划落
实。

要严格执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等规章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鉴定考务、考试管理,切实履行质量督导责任,确保鉴定质量。

三、各单位要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契机,结合第五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初赛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工作,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粮食行业职工技能水平,培育更多“粮工巧匠”。

附件:1.2019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计划2.2019年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生产设备
现代面粉工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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