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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石刑终字第6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石刑终字第68号
原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根祥,男,1995年1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系神华太西集团隆湖水泥厂退休工人,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5月12日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家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根祥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石大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根祥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根祥多次给被害人张亚林打电话,以其掌握张亚林公司有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的证据和其妻子高金玲与张亚林有作风问题发生性关系为由,向张亚林索取人民币5万元。
张亚林考虑到自己家庭稳定和公司正常运营,多次与被告人王根祥讨价还价,后让公司员工罗长平于2019年7月4日给了被告人王根祥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王根祥收钱后给张亚林打了一张收条,并将张亚林公司的过磅单返还给张亚林。
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张亚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电话录音、收条、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根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