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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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第一篇: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一、案情
原告美国X X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X X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18日,注册地为美国纽约州,系被告股东之一。
2005年5月8日,原告与山东X X公司签订《聊城X X公司合同》,约定:原告与山东X X公司合资成立聊城X 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X X公司),即被告,注册地为山东省聊城市;原告与山东X X公司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原告出资折合人民币292.5万元,占45%的股份,山东X X公司出资357.5万元人民币,占ss%的股份;原告与山东X X公司应在被告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投入各自出资额的40%,之后60日内投入剩余的60%。
另·外,该合资合同还附有一份《专利使用权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己拥有的12项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权提供给被告聊城X X公司使用,专利使用费为70万元人民币,支付时间为原告与山东X X公司首期资金到位后10天内支付40万元人民币,之后40天第二批资金到位后再付30万元人民币。
该协议书与合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05年6月13日,被告取得营业执照,正式成立。
此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①支付专利使用费70万元人民币;②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人民币,调查费2 000元人民币。
被告聊城X X公司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①[2006]纽领认字第0009123号、第0013098号、第0037716号认证书;,以证明原告系合法成立的美国公司;②与山东X X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及专利使用权协议书,以证明原告与山东X X公公合资成立被告及协议被告购买涉案专利使用权的情况;③12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2份专利使用合同书,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专利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及转让权;④验资
报告及银行证明,证明原告、山东X X公司对被告的出资均已到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8日和2004年1月6日,原告分别与龙口XX技术研究所和杨某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了涉案12项专利的使用权及将上述专利许可其下属公司、合资公司使用的权利。
2005年5月8日,山东X X公司与原告签订《聊城X X公司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共同在山东省聊城市投资设立聊城X X公司,注册资本为650万元人民币,山东X X公司现金出资357.5万元人民币,占55%股份;原告现金出资292.5万元人民币,占45》《股份(如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合资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天内双方将各自投入40%的现金注人合资公司账户,之后60天内投入剩余的60 j《现金;同意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原告所拥有的12项专利使用权,该使用权作价70万元人民币,具体条款参照双方签订的《专利使用权协议书》。
同日,山东X X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专利使用权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出资70万元人民币购买乙方所拥有的12项专利使用权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双方首期资金到位后10天内先付40万元人民币,之后40天第二批资金到位后再付30万元人民币,本协议作为合资公司合同的附件与合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05年6月k3日,被告取得了批准号为商外资鲁府聊字[2005] 106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证书载明被告注册资本为650万元人民币,其中,山东X X公司出资357.5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292.5万元人民币。
同日,被告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5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聊城X X公司投入99 980美元;2005年7月18日,原告通过济南X X公司支付给被告30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退回150万元人民币;2005年1 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入99 940美元。
上述两笔美元投入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原告共向被告出资3 136 400元人民币。
2005年9月20日,山东X X公司被告出资3 581 980元人民币。
2005年10月
8、日,被告开机投产,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
二、问题
(1)国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3)该案应当如何判决?
第二篇: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精选)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浙江省民营企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在美国本土依法维权,成为第一家在中美知识产权官司获胜的中国企业。
GFCI(接地故障漏电保护器)产品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在美国拥有年销售量30亿美元的巨大市场。
通领科技是全球生产GFCI产品的五家企业之一,作为一家拥有高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外向型企业,通领科技拥有46项专利,其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
由于高科技含量远远领先于同行,通领科技在进入美国市场后,引起了行业巨头莱伏顿公司的恐慌。
莱伏顿于2004年发起了恶意的专利诉讼,采取了在美国司法界也很罕见的刁蛮的诉讼手段,将通领科技的4家美国经销商的董事、股东以及管理人员的所有私人财产全部诉上法院。
面对这种情况,通领科技积极迎战,在付出了高额的诉讼费用,经历了3年多的漫长等待后,通领科技拿到了两份“马克曼命令”,认定通领集团GFCI产品采用的永磁式电磁机构原理的漏电保护技术没有侵犯美国莱伏顿公司的558专利和766专利。
2007年7月10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判决通领科技集团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的专利权。
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下达判决书,判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
目前莱伏顿公司正积极寻求与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和解。
长达28页的判决书中指出:2007年4月12日,法庭举行了听证会,认为通领科技的器件并没有包含“558”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关
“复位接触件”和“复位件”等要素,和以等效的方法完成同样功能的相同或等价的结构,因此法庭认定通领科技等被告依法胜诉。
中国通领科技集团与莱伏顿公司的专利纠纷始于3年前。
2004年4月,莱伏顿公司以侵犯其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为由,分别在美国新墨西哥州等多个地方法院起诉4家中国通领科技集团的重要客户。
为维护美国客户的合法权益,陈伍胜率领中国通领科技集团的技术专家专程赴美国参与制定了诉讼的策略,选择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作为主审法庭。
2005年3月28日,新墨西哥州美国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主持召开了马克曼听证会。
2006年6月,法院下达了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马克曼命令,采纳了通领科技等被告对“558”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解释,明确显示了通领科技的产品不侵权。
相关理论由于涉及到中国企业在美国的专利权相关问题,因此,应先对中美两国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
美国是采用判例法的国家,在20世纪40年代制定了专门的《美国专利法》,共分4章376条,详细说明了美国专利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
而我国专利权的法律化相对起步较晚,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此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国对专利权保护存在以下不同:
一、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实践主要依据实现颁布的法律作为参考依据。
通领科技与美国莱伏顿公司的专利纠纷案件就引用了判例“马克曼命令”。
马克曼程序产生于美国判例法。
1996年4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马克曼和POSITEK公司诉WESTVIE器械公司和ALTHON事业公司案”做出终审裁决,明确规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对权利要求中词汇的解释是法律问题,由法院管辖,而不是事实问题,不归陪审团管辖。
此后,专门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司法程序——马克曼程序逐渐在美国各联邦法院盛行。
被告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后,往往会要求法院不再开庭审理专利侵权问题,直接宣
告被告不侵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般会支持被告的动议,并做出对被告有利的不审即判裁决。
二、美国侵权行为所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而且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背景下,不断刷新。
我国侵权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大。
这就意味着西方国家违法行为者面临着倾家当产的法律后果,而国内违法行为的收益远远大于守法成本。
三、美国司法独立的环境条件远远优于我国。
法官的审判活动较少受到外界干预,国内司法审判受到各种干预非常多。
由此说美国的法制化进程优于我国。
具体分析
通领公司与美国莱伏顿公司3年时间知识产权官司的诉讼历程,体现出中国企业已经开始逐步掌握美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的游戏规则,并且开始拥有应对美国非常复杂和难以操作的知识产权专利官司的驾驭能力。
因此该案例是具有非凡意义的,给中国企业进入外国市场保护自身专利技术的方式带来了示范作用。
“吃透”相关法律
通领科技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专业为美国市场生产的GFCI产品,是美国政府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年市场需求量30亿美元。
2003年11月份,通领科技支付巨额司法费用把自己试制好的GFCI产品,送给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作非侵权的法律评定。
两家律师事务所得出了相同的结论:通领科技产品不侵犯美国莱伏顿的专利。
后来的事实
证明:通领公司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事先在美国律师事务所取得的非侵权法律意见书,为最终的胜诉埋下了“伏笔”。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竞争对手及其所在国同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法律法规,知己知彼,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不被对方用知识产权的“大棒”“打”出来。
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和扩张之前,一定要对该地区的法律环境、政策方针、社会文化、经济结构等诸多因素进行考察,以便制订攻占市场的战略计划。
然而,许多企业往往会忽略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以至于当踏上新战场
被他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时才发现未做足准备工作。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企业在进行海外扩张时,最根本的还是应当将其核心技术申请海外专利,获得国外专利保护。
专利先行,产品随后,才能减少侵权风险。
此后,还需要关注当地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法律程序,对商标、版权等各方面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以防触碰了知识产权高压线,使整个市场扩展计划受阻。
敢于“亮剑”
莱伏顿公司的“诉讼策略”是海外大公司普遍采用的利用自身资本优势的战术:其
一、先后在多个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人为抬高诉讼成本,使中国企业难以承受美国打官司的诉讼费用,迫使竞争对手退出美国市场;其
二、“围而不打”,极端地利用美国三审制的法律体系和没有规定庭审时限的司法程序,以种种借口拖延审判期限,让竞争对手一直围绕着官司诉讼慢慢地将财力消耗殆尽。
若在海外市场被诉,企业应冷静面对,在当地律师的建议下,积极应诉抗辩。
而目前的情况是,我国企业面对国际诉讼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没有积极应诉的信心,只要对手一诉诸法律就自认侵权。
其实,国际上允许的侵权抗辩理由多达30余种,而我国企业常用的仅有8种,分别是不侵权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依法免责抗辩(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目的)、专利无效抗辩、公知技术抗辩、经济合同抗辩、超过诉讼期限抗辩、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这些抗辩仅占全部抗辩理由的25%。
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运用第二层或第三层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比如充分公开原则抗辩、证据不可信抗辩、发明实际范围抗辩、侵害公众利益抗辩、专利申请人故意不公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提高取得专利的可能性、用明知已经丧失新颖性的技术申请专利通过诉讼干扰正常的商业竞争等。
总之,国内企业应当满怀信心积极应诉,而不是在外国企业稍稍加大攻势之后就认为自己的确侵犯其专利权而乖乖交出侵权赔偿费或专利使用费。
制胜“法宝”
“打铁先要自身硬。
我们的出口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信心一决雌雄。
”通领集团董事长陈伍胜说,作为全球生产GFCI产品的5家企业之一,他们一直注重自主创新和
知识产权保护,几年中获得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共46件,正在申请的有39件。
2006年5月22日,在美国的诉讼还没有完全结束时,通领科技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国莱伏顿公司在华设立的立维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7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立维腾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程序,并查封了其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约5万只涉嫌侵权产品。
利用自己手里掌握的多项中国、美国专利权,通领科技从“被告”反转成“原告”。
此案带给中国企业的重要启示是,面对美国强势企业的专利竞争,1魏衍亮建议,我国企业应到全球主要国家部署专利,并争取在美国竞争对手的产品链中秘密部署、采购大量的“潜水艇”专利,从而用更有力的专利武器制伏竞争对手。
当然,在缺乏专利实力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可以联合国内外企业共同组建专利联盟,联合缔造行业标准,从而制衡、对抗某些竞争对手。
启示
一、中国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对高科技产品和著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海外申请保护作的不到位。
假如通领科技集团在商品出口占领美国市场之前,或者在国内技术发明申请专利同时,就在美国、欧盟等国同时申请专利保护,商标也进行保护。
这样如果获得了海外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上述的侵权诉讼就不会发生;
二、国内企业要注重科技创新,在若干领域的核心技术拥有重大突破,改变国外企业认为我国企业无高科技核心技术产品出口的认识和偏见;
三、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尤其是出口企业,要时刻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要勇敢的积极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在诉讼维权成本问题上要有长远观点,不要考虑眼前的利
益得失。
要把企业的前途命运和海外市场结合起来考虑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诉讼维权意义。
四、掌握欧美国家的基本司法制度常识。
美国的司法环境独立、社会诚信制度十分完备,侵权或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重大,守法经营,依法维权。
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些制度和知识将使得维权更有力度。
【案情摘要】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是属于天府可乐配方中的核心部分,原为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以下简称天府可乐集团)的前身重庆饮料厂与四川省中药研究所合作研究生产,双方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后天府可乐集团给付后者25万元人民币而成为该技术成果的权利人。
天府可乐集团与美国百事公司的子公司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于1994年1月签订合资合同,合资设立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天府公
司),约定了双方出资、合资公司生产天府可乐饮料和浓缩液、天府商标作价人民币350万元转让给合资公司并就此另行签订合同、纠纷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仲裁等内容。
1994年8月,经验资报告验证,天府可乐集团投入百事天府公司的资本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
百事天府公司使用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生产天府可乐饮料及浓缩液,并将其视为商业秘密,天府可乐集团知悉该使用。
2006年3月,天府可乐集团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中国)公司),并约定纠纷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仲裁。
天府可乐集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属于其所有,判决百事天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立即归还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档案,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00万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提交仲裁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本案是商业秘密权的确认之诉和侵权之诉,依法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构成商业秘密;合资合同和验资报告没有表明涉案商业秘密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结合双方合资的事实,仅依据天府可乐集团合资期间知
悉和同意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业秘密,不足以证明天府可乐集团同意将涉案商业秘密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到百事天府公司;但应当认为天府可乐集团许可百事天府公司使用该商业秘密;合资合同没有约定许可使用费用,至本案纠纷发生天府可乐集团也没有向百事天府公司主张过使用费,应当认为天府可乐集团许可百事天府公司免费使用。
在本案判定之前百事天府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现在天府可乐集团以权利人身份明确表示不再同意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表示不愿意协商许可问题,其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天府可乐集团是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百事天府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返还其从天府可乐集团取得的与涉案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饮料企业来说,其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构成企业的核心资产,核心竞争力。
本案的审理既关乎天府可乐这一民族品牌的生存和发展。
本案例突出了中国企业技术产权保护意识、力度薄弱,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
企业应当时刻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三篇: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
第一章
关键词
技术:广义上,技术是经济文化历史科学发展的标志。
狭义上,技术是人们在生产或服务过程中综合运用的经验知识技能和物质手段相结合的系统。
WIPO定义,技术是指创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到一项发明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应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商等方面。
P1 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或国际技术转让是指一国的技术供方通过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将技术有偿的转让给另一国受方使用的行为。
(有偿的国际技术转让)P7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国际技术贸易分为直接贸易(双
方)和间接贸易(第三方)两大类。
直接贸易包括许可贸易、工业产权、非工业产权的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间接贸易包括国际租赁、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合作生产和开发、直接投资、设备买卖、国际bot、特许经营、补偿贸易等方式。
P10 思考题
什么是技术?
广义上,技术是经济文化历史科学发展的标志。
狭义上,技术是人们在生产或服务过程中综合运用的经验知识技能和物质手段相结合的系统。
WIPO定义,技术是指创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到一项发明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应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商等方面。
技术有哪些特征?
1、技术的知识性技术是人类在实践中不断积累起来的一整套系统化知识,是精神的产物,包括从构思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阶段的全部知识。
2、技术是一种简洁的生产力技术是无形的非物质的知识。
3、技术具有商品的属性技术即可以有发明者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有偿转让。
4、技术不等同于科学。
5、技术有经济价值。
P4 概述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流程:大致经历了技术转移、技术转让、和技术贸易三个阶段。
1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地理位置的变化,可以指一国境内和跨国转移。
2技术转让是人们根据不同地区或国家的生产力水平经济基础劳动力素质等因素,人为地有意识的将技术在不同地区间和国家间进行引进和让与的行为。
分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转让是转移的一种形式,使用权而非所有权)3技术贸易既是有偿的技术转让。
P7 国际技术贸易有哪些方式?同P10 各自的特点是什么?1许可贸易,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与被许可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该项技术制造销售许可合同产品的技术交易行为。
许可贸易是技术实
施权的认可,而不是财产权和所有权的转让。
(与工业产权和非工业产权的区别,许可贸易允许使用技术而不是转让技术的所有权,而工业产权和非工业产权是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让渡给受方)2技术服务,是指受托方应委托方的要求,针对某一特定技术课题,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技能和经验信息情报等向委托方所提供的知识性服务。
(特指项目实施之后)技术咨询,(特指项目实施之前)3国际租赁,是指一国的出租人按一定的租金和期限把租赁物出租给另一国承租人使用,租赁人按租约交纳租金获取租赁物使用权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
(出租人和承租方是不同国家)4国际合作生产和开发是指分属不同国家的企业通过订立合作生产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各方提供有关生产技术,共同生产某种产品。
5与直接投资相结合的技术贸易,直接投资是以取得企业控制权为目的的一种投资方式。
6BOT 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资融资方式。
(主体是政府部门和国外私营部门,经营管理是在项目政府许可范围之内,建设方可以按照自己的管理模式运营项目。
转让对象是在合作方式期满后,建设方把建成的基础设施转让给地方政府。
成交方式是政府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选择合作者)7特许经营是指一家已经取得商业成功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等授权给另一家企业使用,被特许方向特许方提供连续的提成费或其他形式的补偿的贸易形式。
(优点是可以同时达到高效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双赢局面,缺点是被特许方的经营自主权收到严格控制,也有可能会对特许方在经营中过分依赖的问题)8补偿贸易是指技术设备出口方提供机器设备等在一定期限内技术设备进口方利用其生产产品,或在双方商定分期清偿出口方等债务货款的贸易形式。
(是以设备技术产品或所得利益之间的交换,以信贷为基础,用产品进行支付)
第二章关键词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的私有权(智力的成果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在生产活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等领域中从事智力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的成果并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P17 专利1944年5月4日,中国历史上第一步《专利法》版权即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