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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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16
•【字号】荆政办发〔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荆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荆政办发〔2015〕45号)即行废止。
2017年11月16日
荆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科学;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信息共享,快速应对的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指挥体系。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实行成员、联络员制度。
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2.2工作职责。
2.2.1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及抗灾救
灾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灾情;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确定、调整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部署转移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部署组织开展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
2.2.2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指令;负责市减灾委日常工作;承担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落实灾区救助措施;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减灾委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遇难人员善后处置、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各工作组在减灾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工作职责,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商相关单位拟定,报市减灾委批准印发,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2.2.3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做好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
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3)市台办负责台湾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和记者的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水毁恢复以工代赈资金,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5)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电力、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
(6)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
(7)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8)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网上舆情引导、管控;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承担自然灾害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9)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审计监督。
(10)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灾情等相关信息,组织应急调查、监测和灾情会商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13)市住建委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
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中断的道路,确保灾区道路通畅;负责管辖区域(不含长江干线)的内河交通安全,指导协调水上搜救工作;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5)市水利局负责掌握和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和抗旱工作及水利抢险工作,按分管权限对江河、湖泊、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和抗旱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洪涝、旱灾综合统计。
(16)市农业局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做好灾区种苗供应、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冷热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
(17)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18)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19)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
(20)市外侨局负责国外及港澳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和外国及港澳记者的联络、接待、管理工作。
(21)市文新广局负责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
(22)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3)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24)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经过批准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
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25)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6)荆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水上船舶事故搜救工作,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
(27)市移民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库区和安置区受灾移民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28)市供销社负责协助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29)荆州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应市减灾委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0)武警荆州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3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32)市人防办(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现场震情监测,组织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33)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加强对经办保险机构的监管。
(34)市地铁局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调度工作。
(35)市科协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36)市规划局(市测绘局)负责做好受灾地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
(37)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38)荆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9)移动荆州分公司、电信荆州分公司、联通荆州市分公司负责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相关设施,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减灾备灾中心和相关县级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管理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收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政府、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部门会商核定。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核定灾情数据。
4.2.2专家小组评估。
民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
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及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房屋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在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的县(市、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终止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Ⅱ、Ⅲ、Ⅳ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5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0%以上,或2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6小时内,市委、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
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厅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减灾委有关成员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5)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省汇报灾情,请求省级救灾支持。
(6)在收到省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或受灾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发改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经信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住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协调城乡应急水源工作。
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市测绘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
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荆州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9)市委宣传部、市文新广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0)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市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外侨局、市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民政局、受灾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5%以上、20%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8人以上、1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以上、2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厅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以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省汇报灾情,请求省级救灾支持。
(5)在收到省级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或受灾县(市、区)民政、财政部
门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市测绘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荆州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7)市委宣传部、市文新广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市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外侨局、市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6000间或1500户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