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后回看“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判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Ә域外译文
五十年后回看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 判决
∗
[美]耶鲁㊃卡米萨∗∗著㊀刘㊀磊∗∗∗译内容摘要:米兰达案判决之后,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十一个判例来限缩米兰达规则的适用范围㊂最高法院保守
派法官比例的变化,导致米兰达规则受挫㊂米兰达判决书中有三种异议意见,多数意见法官其实受到了保守派的影响,米兰达判决可以说是一个妥协性的判决㊂米兰达规则受挫的其中一个原因是警方讯问策略的改变,实践中嫌疑人很少自始至终保持沉默㊂2013年的萨利纳斯诉德克萨斯州一案,则是米兰达规则受挫的例证㊂法官只是抽象肯定嫌疑人援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要求普通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警方将其列入犯罪嫌疑对象㊂在保障嫌疑人及时会见律师权利与沉默权方面,美国最高法院只作了部分努力,留下了许多模糊地带,特定的案例中保守派法官意见往往占优势㊂
关键词:米兰达规则;沉默权;律师会见权;萨利纳斯诉德克萨斯州
中图分类号:D915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 ㊀
文章编号:2095-7076(2019)02-0139-10
DOI :10.19563/ki.sdfx.2019.02.014一㊁米兰达案的回顾
在美国最高法院作出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 ①判决的十年之后,对最高法院随后如何处理米兰达权利㊃
931㊃㊀㊀∗原文载于‘波士顿大学法律评论“第97卷(2017年),第1293-1306页㊂㊀㊀∗∗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㊂耶鲁㊃卡米萨教授从事教职近六十年,是美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顶尖学者之一,学术论文的引用率在美国刑事法学界曾长期排在前列,2016年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正式荣退㊂他编写的教科书‘当代刑事诉讼程序“已出版发行至第15版,是美国法学院经典刑事程序法教科书之一㊂此外,由于他是沉默权论文的最早写作者,美国最高法院在1966年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 一案的判决书中多次引用卡米萨教授的论文,所以卡米萨教授亦被法学院师生称为 米兰达之父 ㊂ 译者注㊀㊀∗∗∗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㊂本文系同济大学双一流学科建设欧洲法研究项目之研究成果㊂内容摘要㊁关键词系译者所加㊂ 译者注㊀㊀①Miranda v.Arizona,384U.S.436(1966).只要警方试图拘捕嫌疑人,讯问之前必须向嫌疑人宣读㊁告诉其诉讼权利,否则讯问违法,所获得的有罪供述也不具有证据能力㊂米兰达权利具体包含:(1)警方强制讯问之前,必须告知 米兰达警告 ,即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如果放弃沉默权,你所说的一切均有可能成为法庭上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利聘请律师;如果重罪案件中无力聘请,将会有指定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援助;(2)如果警察讯问前未履行告知米兰达警告的义务,嫌疑人作出的供述或不认罪陈述均不具有证据资格,禁止在法庭上使用;(3)必须是嫌疑人明知且明智地放弃权利,警察才能继续讯问;(4)在任何时间,只要嫌疑人表示他不想再陈述了,讯问必须立即停止㊂有关米兰达判例的演变历史与相关争议,可以参见刘磊:‘米兰达规则五十周年的纪念与反思“,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6期㊂只有当警方决定对嫌疑人上手铐㊁拘捕㊁强制上警车带回警局等人身强制措施(custodial)时,警方才需要向嫌疑人宣读米兰达权利㊂ 译者注
的具体适用范围问题①,杰弗里㊃斯通教授对米兰达案之后的十一个相关判例进行了近距离观察㊂正如斯通所洞察到的那样: 在数以十计的案例中,最高法院解释米兰达权利的目的反而是为了不再继续排除挑战性的争议证据㊂ ②因为,对这十一个案例审理后,最高法院是基于其他的理由(而不是依据米兰达规则)来排除证据㊂③这样一来,斯通教授指出,自从最高法院1966年米兰达案判例之后, 最高法院从来没有依据米兰达判例宣告过任何一个证据不可采 ㊂④一个都没有㊂借用职业棒球赛的术语,在米兰达权利的第一轮竞技赛中,第一局共投掷出了十一次好球,但是 零命中 ㊂
对于像我们这样欢迎米兰达规则的人而言,如此的变化实在是令人非常失望㊂但是,当你回忆起尼克松总统在他一个任期内所任命的四名保守法官时(即首席法官伯格㊁布莱克法官㊁鲍威尔法官㊁伦奎斯特法官),⑤上述十一个案例的判决结果并不令人十分意外㊂
在被尼克松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前,那时的伯格正在哥伦比亚上诉法院任职㊂毫无疑问的是,无论是在其之前担任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的不同意见书中⑥,还是公开演讲中⑦,伯格法官对沃伦法院刑事诉讼判例均表示非常不满㊂⑧
直到尼克松总统任命另外一名保守派法官威廉㊃伦奎斯特取代伯格之前,首席法官伯格在最高法院中一直都是最好的 警察之友 ㊂⑨事实上,伦奎斯特成为司法部次长主管法律委员会事务不久,他曾怂恿尼克松总统任命一个专门委员会去审议:对于类似米兰达判例的案件,是否应该通过宪法修正案来进行修正推翻之㊂⑩
至于布莱克曼法官与鲍威尔法官,两人的任命更不会令人奇怪㊂自从童年之时,布莱克曼与伯格就一㊃
041㊃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
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㊃2㊀㊀①Geoffrey R.Stone,the Miranda Doctrine in the Burger Court,1977Sup.CT.Rev.99,100;see also United States v.Washington,431U.S.181(1977);United States v.Wong,431U.S.174(1977);Oregon v.Mathiason,429U.S.492(1977);Doyle v.Ohio,426U.S.610(1976);United States v.Mandujano,425U.S.564(1976);Beckwith v.United States,425U.S.341(1976);Baxter v.Palmigiano,425U.S.308(1976);Michigan v.Mosley,423U.S.96(1975);Oregon v.Hass,420U.S.714(1975);Michigan v.Tucker,417U.S.433(1974);Harris v.New York,401U.S.222(1971).㊀㊀②Geoffrey R.Stone,The Miranda Doctrine in the Burger Court,1977Sup.CT.Rev.99,100.㊀㊀③Doyle v.Ohio,426U.S.610(1976).㊀㊀④Geoffrey R.Stone,The Miranda Doctrine in the Burger Court,1977Sup.CT.Rev.99,at 100.我同意弗兰西斯㊃阿兰教授的观点: 可以肯定的是,沃伦法院开始失势的主要原因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㊁政治背景上的变化,60年代的美国,是社会剧变㊁贫民社区暴力犯罪泛滥㊁校园混乱的时代㊂公共秩序的担忧不可避免地到处蔓延㊂ 法律与秩序 的议题被恶劣政治化㊂1968年的美国总统大选,美国犯罪议题被简单化地表述为和平力量与犯罪力量间的冲突㊂ 米兰达判决激起了对最高法院的各种批评,从激动到疯狂的批评㊂美国国会于1968年制定‘综合犯罪控制与街头安全法“,法案其中的一些内容显然是对米兰达判决的报复㊂这些事件结合在一起,制造了一种新的社会氛围,至少可以这样说,让沃伦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继续推动变革不再有支持的力量㊂Francis A.Allen,the Judicial Quest for Penal Justice:The Warren Court and the Criminal Cases,1975U.ILL.L.F.518,538.㊀㊀⑤Yale Kamisar,The Rise,Decline,and Fall (?)of Miranda,87WASH.L.Rev.965,974-91(2012).㊀㊀⑥See,e.g.,Frazier v.United States,419F.2d 1161,1176(D.C.Cir.1969).对于该案,伯格法官部分同意部分反对,伯格说: 我们正在往禁止使用被追诉者任何陈述证据的路上前进,除非该陈述是在公开审理中作出的㊂在刑事审判中,有罪与无罪问题反而变得不再重要㊂我们正在陷阱之中挣扎,这个陷阱是由一些人为的㊁拍脑袋决定的㊁经常难以适用的规则所构成, 也可参见Borum v.United States,380F.2d 595,602(D.C.Cir.1967).该案中,伯格法官的不同意见认为: 我认为,上诉法院吹毛求疵式的上诉审查意见推翻了原审有罪判决,这正好解释了为什么公众正对司法丧失信心㊂我也认为,如果我们继续朝这个方向走的话,我们很快就会知道,这个社会不能保卫其自身而沦为一个衰弱的社会㊂ ㊀㊀⑦See,e.g.,Warren E.Burger,Who Will Watch the Watchmen?,14AM.U.L.REV.1,23(1964).柏格法官说: 我们所有人要思考的是,如果一个社会不能找到其解决其问题的方法,这个社会还能不能称作是一个有序的社会㊂
㊀㊀⑧Yale Kamisar,The Rise,Decline,and Fall (?)of Miranda,87WASH.L.Rev.(2012),at 976-98.那时的伯格对沃伦法院的刑事诉讼司法哲学公开表示出轻蔑,这篇论文描述了他的论点是如何引起尼克松总统的注意的㊂㊀㊀⑨Yale Kamisar,The Rise,Decline,and Fall (?)of Miranda,87WASH.L.Rev.(2012),at 980-991.(我的这篇论文论证了:首席法官伯格与随后的首席法官续任者伦奎斯特在减损㊁瓦解米兰达规则方面所扮演的突出角色㊂)
㊀㊀⑩Memorandum from William H.Rehnquist,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Office of Legal Counsel,to John W.Dean III,Assoc.Deputy Attor-ney General.(Apr.1,1969).
直是好友,是伯格向尼克松推荐好友布莱克曼作为最高法院法官候选人㊂①普遍认同的假设是,布莱克曼法官将会跟随伯格的指引㊂②至于鲍威尔法官,当1967年全国犯罪委员会发表报告,作为七人委员会中的一员,未来的法官鲍威尔最终也在一份补充声明上签字,强烈要求回到前米兰达时代的 供述自愿性 ③这一审查标准㊂ 现在似乎已能表明,需要一个宪法修正条款㊂ ④
回首往昔,我认为:公正地说,在尼克松总统任命四名最高法院法官之后,米兰达规则便因此受挫,从此再也未能扭转颓势㊂⑤
二、米兰达案判决书中的三种异议
回到米兰达案件本身,九名法官中的四名法官撰写出了三种不同的异议意见书㊂⑥不管是何种异议,他们均认定米兰达判决中的多数法官意见将会是 刑事司法上的灾难 ,因为即使有也只是有很少的犯罪嫌疑人将会放弃他们的权利㊂
米兰达判决异议法官之中,克拉克法官最为资深,但他仍然单独撰写异议㊂克拉克法官坚持认为:根本不存在有力的论据支持 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禁止警方拘留讯问 的结论㊂⑦我认为克拉克法官关于米兰达判例的意见是一个古怪论点,米兰达五名法官的多数意见从未如此说过,该案多数意见法官已给出的任何合理的解释均不支持克拉克法官的观点㊂相反,米兰达案多数法官花了很多时间阐明什么是 人身拘留性质的讯问 (Custodial Interrogation)⑧,而不是否定警方的拘留讯问权力㊂米兰达判决之后不久,该案对拘留讯问的影响力仍然有待观察㊂但是,米兰达多数判决意见的确是允许警方对待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讯问㊂⑨
哈兰法官写了一份长判决书,斯图尔特法官与怀特法官也加入哈兰法官的不同意见书㊂⑩其中有一论点,哈兰法官声称(虽然没有对该论点进行任何解释):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律师或建议其请律师必定会导致㊃
141㊃五十年后回看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 判决
㊀㊀①See LINDA GREENHOUSE,BECOMING JUSTICE BLACKMUN 9-46(2005).㊀㊀②See John D.Ehrlichman,Witness To Power:The Nixon Years (1982),p.129.这本书提到,布莱克曼法官 被期待更直接地听命于首席法院的领导㊂ 事实上,在布莱克曼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起初五年内,他投票支持伯格法官的概率是85%,See Linda Greenhouse,Becoming Justice Blackmun (2005),p.186.但是,在下个十年任期内,布莱克曼更多是跟随布伦南法官投支持票㊂这篇论文提到: 在下一个五年任任职期间,从1975年到1980年间,布莱克曼法官54.5%的概率加入布伦南法官,45.5的概率附议加入伯格法官意见 ,在与伯格共事的最后五年间,他70.6%的概率加入布伦南法官,加入伯格法官意见的概率只有32.4%㊂ ㊀㊀③PRESODEMTS COMM N ON LAW ENF T &ADMIN.OF JUSTICE,THE CHALLENGE OF CRIME IN A FREE SOCIETY 303(1967),https:// /pdffilesl /nij /42.pdf.https:// /FUT4-UC2N].㊀㊀④PRESODEMTS COMM N ON LAW ENF T &ADMIN.OF JUSTICE,THE CHALLENGE OF CRIME IN A FREE SOCIETY 308(1967),https:// /pdffilesl /nij /42.pdf.https:// /FUT4-UC2N].㊀㊀⑤我应该认识到的是,就尼克松总统任命四名法官所对最高法院产生的影响这一问题,很多深思熟虑的评论者得到不同的研究结果㊂See,e.g.,JOHN C.JEFFRIES,JR.,JUSTICE LEWIS F.POWELL,JR.398(1994).研究者认为: 随着伯格㊁布莱克曼及后来的鲍威尔㊁伦奎斯特法官的任命,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内的保守派占有压倒性的多数优势;但对于人们的不幸与宗教信仰问题,没有明显的保守倾向㊂保守派多数通常接受沃伦法院的判例,但往往是进行了一些概念限定㊁限制㊁减少适用范围㊂这一分析结果是新的综合推理,部分是基于对沃伦法院的洞察与改革,部分是基于批评者的若干怀疑与反对意见㊂ ㊀㊀⑥See Miranda v.Arizona,384U.S.436,499-504(1966).参见本案判决书中克拉克法官㊁哈兰的不同意见㊂㊀㊀⑦See Miranda v.Arizona,384U.S.436,499-504(1966).参见克拉克法官的不同意见㊂㊀㊀⑧See Miranda v.Arizona,384U.S.436,499-504(1966).多数意见认为: 关于拘捕讯问,我们的观点是指,在一个人被拘捕或者被以任何方式剥夺人身自由后,执法人员所开始问的问题㊂ 多数意见还说: 今天本法院所宣示的原则,是要处理当一个人初次被拘禁于警局或被以其他方式剥夺人身行动自由时被警方侦讯之时,他的禁止自证其罪权利的保护问题㊂ 米兰达案多数意见确实在告诉我们: 警方围绕犯罪事实作的现场讯问,或者为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公民进行的例行询问,均不受本案判决的影响㊂ 多数意见补充说: 尽管如此,公民向执法机关陈述案件相关事实信息仍是公民应尽的责任㊂
㊀㊀⑨Yale Kamisar,The Rise,Decline,and Fall (?)of Miranda,87WASH.L.Rev.965,974-91(2012).(讨论公众意见中对米兰达权利的一些错误认知)㊂㊀㊀⑩See Miranda,384U.S.at 504-26(哈兰法官的异议)㊂
警方讯问的结束㊂ ①根本不清楚哈兰法官这样的表述是什么意涵㊂但是,关于警察与保障律师权利关系问题,在他得出最终的异议之前,还进行了另外一种说辞㊂哈兰法官认为即使根据米兰达一案判决书多数意见,也并不自动(或要求警方例行公事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㊂②相反,犯罪嫌疑人必须自己要求会见律师㊂③近些年来,非常清楚的是,接受警方讯问之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放弃了申请律师到场的权利㊂④
撰写长判决书以表达异议的,哈兰法官并不是唯一的一个,怀特法官(哈兰与斯图尔特也加入怀特的不同意见)亦是如此㊂⑤在米兰达判决书的三种不同异议中,最强有力的是怀特法官的意见㊂其中一个论点,怀特法官直接跃过了以下事实:即使是在从没会见律师的情况下,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仍然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放弃律师权利㊂⑥在案件第二轮的评议时,怀特法官进行了修正㊂他强调说,即使从没有与律师见过面,一个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决定放弃他的律师权㊂⑦但是,他的结论是误导性的,因为怀特法官似乎是如此假设:即使被追诉人在警方讯问时已经明确放弃了律师权(可能已经作出了有罪供述),一个律师到来之后仍然可能会 建议他的当事人行使沉默权 ,这样仍然能够拯救犯罪嫌疑人㊂㊀㊀ 正如法庭宣示的那样,没有律师在场㊁没有嫌疑人的同意警方不能讯问被追诉者,而且法院几乎是在谴责律师建议被追诉者保持沉默,这些要求意味着:法院要作出这样的司法判决,即不论是强
迫还是非强迫的讯问方式,来自犯罪嫌疑人的任何供述均不得作为法庭证据使用㊂ ⑧
怀特法官并不明白:一旦嫌疑人向警方表示其放弃获得律师法律咨询的权利,律师将从讯问程序中完全消失㊂也意味着,不可能会有律师来建议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㊂易言之,只要嫌疑人不再寻求聘请律师,两种事情会发生:(1)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不对任何人陈述;或者(2)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他密切接近之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警官或公诉检察官,因为不可能有其他人密切接触嫌疑人)进行陈述㊂⑨
三、警方未进行米兰达警告而讯问一两个问题能有什么错呢
怀特法官异议意见的其中一点是:即使讯问之前没有进行米兰达权利警告,警察向一个杀人嫌疑犯问一个简单的问题(例如你是否杀死了你的妻子),⑩这能有何过错或不适当之处呢?但是如果警察只能问一个简单问题,他们不会如此发问㊂美国警方意识到,为了成功获得有罪供述,讯问之前他们必须首先与犯罪嫌疑人建立某种融洽气氛,警方会问一系列问题并且需要用相当多的讯问时间才能实现㊂况且,既然
一个问题不太会导致 强迫 性质讯问,◈1问两到三个问题自然也不会㊂既然如此,警方多问一些问题有何
不可呢?例如像以下的连续讯问: (1)你结婚多久了?(2)你有几个孩子?(3)你的婚姻幸福与否?(4)你㊃
241㊃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
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㊃2㊀㊀①Miranda v.Arizona,384U.S.436,517(1966).㊀㊀②See Miranda,384U.S.at 474.多数意见认为: 本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意味着,每个警局均要聘请一个常驻警局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建议㊂ 我曾撰写论文指出: 米兰达法庭拒绝了这样的规则,即要求在警方讯问之前处于拘捕状态的嫌疑人实际上要与律师有会见过㊁面谈过㊂ See Yale Kamisar,The Rise,Decline,and Fall (?)of Miranda,87WASH.L.Rev.965,979(2012).
㊀㊀③See Yale Kamisar,The Rise,Decline,and Fall (?)of Miranda,87WASH.L.Rev.965,979(2012).我认为,米兰达规则的实质只是要求警察向嫌疑人提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并不确保他必须要有一个律师(允许其自愿放弃律师权利)㊂㊀㊀④See Yale Kamisar,The Rise,Decline,and Fall (?)of Miranda,87WASH.L.Rev.980(2012).㊀㊀⑤See Miranda,384U.S.at 526-45(怀特法官的异议).
㊀㊀⑥See Miranda v.Arizona,384U.S.436(1966).法院不仅阻止使用强迫性的有罪供述,也禁止律师不在场下基于任何实务目的进行侦讯㊂㊀㊀⑦Miranda v.Arizona,384U.S.436,537(1966).㊀㊀⑧Miranda v.Arizona,384U.S.436,537-538(1966).
㊀㊀⑨近些年来,无数的研究得出结论,大约有80%的嫌疑人放弃他们的权利㊂See Wayner Fave,Criminal Procedure ɦ11.4(f)(4th ed.2015).㊀㊀⑩See Miranda,384U.S.at 533-34.怀特法官提出质疑,他认为根据多数意见, 即使一个被追诉者被警告他有沉默的权利,但只要有强迫取证行为的发生,嫌疑人对警方问题的回答仍然要排除㊂ ㊀㊀◈1See Miranda,384U.S.at 534.
杀了你妻子吗? 如果警方问两三个问题被允许,很快就会演变为警方持续不断的讯问㊂这一问题将会交给法官来继续处理,正如以前一样㊂①我并不相信我们想要回到旧时代,尤其是大多数警察讯问时没有被录音㊁录像的那个年代㊂②
四㊁该案中特尔福德㊃泰勒教授的角色
在涉讼米兰达及相似案例的所有律师之中,特尔福德㊃泰勒或许最令人印象深刻㊂二战刚结束不久,泰勒即担任纽伦堡国际法庭的检察官并表现卓越㊂③1966年米兰达判决之时,泰勒教授正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执教㊂④
泰勒教授是代表政府书写法律意见的主笔者,以 法庭之友 身份代表美国二十七州在最高法院出庭诉讼㊂⑤对于犯罪嫌疑人放弃律师权利这一争议点上(在没有会见律师之前),泰勒表现得比四名异议法院还更乐观甚至更极端一些,他或许会认为,见或不见律师与被告是否主张沉默权之间没有什么联系㊂与四名异议法官一样,泰勒也是直接跳过嫌疑人能否及自愿放弃权利的可能性这一问题㊂事实上,泰勒教授以接近嘲讽的语气嘲笑这样的理念:相当多的嫌疑人会如此(放弃沉默权)㊂不妨引用一下泰勒的文字:㊀㊀ 对于侦讯问题,假设禁止自证其罪权利是基本法定权利要素,实质上警局律师的唯一作用是往
犯罪嫌疑人的嘴上涂抹粘合胶(建议嫌疑人对警方缄口不言)㊂这样的实践是否会吸引精英律师们,
颇值怀疑㊂ ⑥五㊁律师被限制了角色担当
如是认真推敲米兰达案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异议书,不难发现异议意见所关心的是律师是否与客户有过会见,而不是侦讯阶段律师是否必须要面见犯罪嫌疑人㊂对于警方侦讯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问题,怀特法官仍然认为应该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决定其命运,而不是律师㊂根据怀特法官异议意见,警察讯问时,有无律师无关紧要,除非犯罪嫌疑人自己坚持非要会见律师不可㊂怀特法官也认为,律师或许有权建议他的当事人缄口不言,但是只有当潜在客户(被警方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强烈主张律师权利时才能如此㊂这意味着,直到犯罪嫌疑人作出决定要会见律师之前,律师将无所作为㊂对于犯罪嫌疑㊃
341㊃五十年后回看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 判决
㊀㊀①See Paul Marcus,It's Not Just About Miranda:Determining the Voluntariness of Confessions in Criminal Prosecutions,40VAL.U.L.Rev.601,643-44(2006).作者主张: 正当程序测试几乎没有为律师与法官提供任何依据㊂ 他还得出结论,20世纪五㊁六十年代间,自愿性规则其实很脆弱而且前后适用不一致㊂比较而论,他认为米兰达案看似提出了清楚㊁明确的审查判断标准㊂另外,还可参见Stephen J.Schul-hofer,Confessions and the Court,79MICH.L.Rev.865,869-70(1981)(他们观察到,根据供述自愿性检测标准,不仅法官感到迷惑,实质上是加入了太多的主观性考量因素去从事捉摸不定的衡平差事㊂还可以参见William J.Stuntz,Miranda s Mistake,99MICH.L.Rev.975,980(2011)(承认在米兰达案之前的三十年间,最高法院根据自白任意性标准逐案审查的效果有些糟糕,至少部分原因是,法官要弄清好警察与坏警察讯问诡计间的区别,最高法院法官以 一次一案 方式来审查时感到非常艰难㊂㊀㊀②正如很多评论者的主张,例如乔治㊃托马斯与理查德㊃里奥教授就支持 对警察与嫌疑人间的谈话进行录音㊂ See George C.Thomas III &Richard A.Leo,Confessions of Guilt:From Torture to Miranda and Beyond,220-21(2012);Lawrence Rosenthal,Against Orthodoxy:Miran-da Is Not Prophylactic and the Constitution Is Not Perfect,10CHAP.L.Rev.579,607(2007)( 我们不要指望录像方法能够制止现行立法下权力的滥用㊂ ㊀㊀③See Richard Severo,Telford Taylor,Who Prosecuted Top Nazis at the Nuremberg War Trials,Is Dead at 90,N.Y.TIMEs (May 24,1998), /1998/05/24/nyregion /telford -taylor -who -prosecuted -top -nazisnuremburg -war -trials -dead -90.html [https:// /X3N8-8M28].
㊀㊀④See Richard Severo,Telford Taylor,Who Prosecuted Top Nazis at the Nuremberg War Trials,Is Dead at 90,N.Y.TIMEs (May 24,1998), /1998/05/24/nyregion /telford -taylor -who -prosecuted -top -nazisnuremburg -war -trials -dead -90.html [https:// /X3N8-8M28].㊀㊀⑤See Brief for New York et al.as Amici Curiae Supporting Respondents,Miranda v.Arizona,384U.S.436(1966)(Nos.759-62,584).㊀㊀⑥See Brief for New York et al.as Amici Curiae Supporting Respondents,Miranda v.Arizona,384U.S.436(1966)(Nos.759-62,584).
人而言,除非他坚定要求会见律师,否则根本无法知道与预测律师究竟能够为他做什么㊂
六㊁ 妥协 思维深深影响了米兰达判决
连米兰达权利的反对者都没意识到的是:从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来观察,该案的多数意见法官其实更多地倾听了四名异议法官的意见㊂米兰达案的结果是:考虑到了判决尾部四名法官的反对意见,五名多数意见法官与四名异议意见法官进行了妥协,这连四名异议法官也没充分认识到㊂彼得㊃马里亚拉教授作出了更好的分析:㊀㊀ 如果最高法院遵循 内在本质上地强制 (inherently coercive )理论的逻辑,让侦讯相关的争论有一个痛苦的结束,最高法院就不会允许嫌疑人在律师到警局给出法律建议之前撤回米兰达权利㊂但
是,在允许嫌疑人放弃米兰达权利之前,如果要求律师必须到警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法律建议,这将会严重减损警察讯问被暂时拘留的嫌疑人并获得有罪供述的成功率㊂ ①
七㊁还需要更多的权利警告吗
对于那些已经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为何要放弃沉默权向警方进行有罪供述呢?可以确信的是,主要原因在于 保持沉默将会让嫌疑人至少 看似有罪 而且会以此来作为定罪证据 ㊂马克㊃戈德西教授曾建议增加两个警告,认为 应当用新型沉默权利进行巩固 ,即讯问之前对犯罪嫌疑人做一些提示: 如果你保持沉默,你的沉默行为不会在法庭上作为反对你的证据而使用;你拒绝回答警方问题的行为也不会作为定罪证据而使用㊂ ②还要说的是,对于戈德西教授这样的新型权利警告建议,如果最高法院聚焦这些问题的话,1966年的米兰达案或许早应当如此要求增加权利警告的内容㊂但是,冷酷的现实是,必须说:自从米兰达案以来,最高法院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警方侦查之间进行 权力平衡 而已㊂米兰达案之后,最高法院则不愿作出更多的改变了㊂
八㊁米兰达规则失败的原因之一
十五年前,乔治㊃托马斯教授坚持认为: 从大多数案件判决结果来看,米兰达权利预先警告制度都是一个惊人的失败㊂ ③托马斯教授得出结论的其中一个原因是: 警方讯问前进行米兰达权利警告之后,嫌疑人放弃米兰达权利的概率仍然约为80%㊂ ④1966年米兰达案件判决结果确定之初,只有很少的最高法院法学专家们(五十年前我也是其中之一)会预料到这样的概率数字㊂⑤越来越清楚的是,对警方如何进行权利告知进行录音或录像的制度应该实行㊂事实上,使用录音㊁录像方法记录讯问的主张现在已占优势㊂⑥㊃
441㊃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
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㊃2㊀㊀①Peter Arenella,Miranda Stories,20HARV.J.L.&PUB.POL'Y 375,384(1997).
㊀㊀②Mark A.Godsey,Reformulating the Miranda Warnings in Light of Contemporary Law and Understandings,90MINN.L.Rev.781,793(2006).㊀㊀③George C.Thomas III,Miranda's Illusion:Telling Stories in the Police Interrogation Room,81TEX.L.Rev.1091,1092(2003)(reviewing Welsh S.White,Miranda's Waning Protections (2001).㊀㊀④See,e.g.,Donald A.Dripps,About Guilt And Innocence 224-25n.117(2003);Thomas &Leo,Confessions Of Guilt:From Torture To Miranda And Beyond,220-21(2012),at 188;Lawrence S.Wrightsman &Mary L.Pitman,The Miranda Ruling(2010);Richard A.Leo,Inside
the Interrogation Room,86J.Crim.L.&Criminology 266,286(1996);Charles D.Weisselberg,Mourning Miranda,96CALIF.L.Rev.1519,1547-63(2008);Tracey Maclin,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History of Interrogation Law,with Some Shots Directed at Miranda v.Arizona,95B.U.L.Rev.1387,1410(2015)(book review).㊀㊀⑤尽管这样,基于之前美国司法部副部长的职业经验,有两名评论者准确地预料到:米兰达判决仅仅一年后,许多嫌疑人将会放弃他们的权利㊂See Sheldon H.Elsen &Arthur Rosett,Protections or the Suspect under Miranda v.Arizona,67Colum.L.Rev.645,654(1967).㊀㊀⑥George C.Thomas III,Miranda s Illusion:Telling Stories in the Police Interrogation Room,81TEX.L.Rev.1091,1092(2003)(revie-wing Welsh S.White,Miranda's Waning Protections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