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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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16、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7、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
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5、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8、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9、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9、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造成水污染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三)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6、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
责令改正,可以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大气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10、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
降低其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
18、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责令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八条
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规划编制机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
2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4、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7、)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20、排污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情节较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罚款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决定,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4、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二十六条
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21、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
22、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一、四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二十六条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渔政部门、海事部门、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可并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
水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5、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2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罚款有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16、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7、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
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5、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8、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9、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9、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造成水污染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三)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6、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
责令改正,可以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大气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10、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
降低其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
18、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责令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八条
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规划编制机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
2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4、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7、)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20、排污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情节较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罚款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决定,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4、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二十六条
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21、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
22、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一、四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二十六条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渔政部门、海事部门、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可并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
水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执法主体
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5、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2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罚款有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