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场承包责任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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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承包责任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草场承包责任制度,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草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原则
承包范围: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草原(不含苇塘),包括天然草原、草山草坡、人工草场和半人工草场。
承包原则:
(一)实行草场承包责任制,应贯彻管建用结合的原则;
(二)草场承包应根据群众自愿,采取多种形式;
(三)草场承包应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四)凡实行承包的草场,承包期不少于十五年,子女可以继承。
第三条承包形式
(一)养畜户承包。
按饲养牲畜头数划给养畜户承包的草场,实行户管、户建、户用。
(二)以养畜为主的,按养畜数、劳力、人口比例承包。
第四条承包程序
(一)草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立。
草场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牧民所有。
(二)草场承包。
农牧民自愿参与承包,与草地所有权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范围、期限、权利和义务等。
(三)草场使用权证的发放。
承包合同签订后,由草地所有权单位为农牧民发放草场使用权证,作为承包草场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享有承包草场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利用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
(二)享有承包草场的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草场使用权,发展草场经济;
(三)享有承包草场的继承权,承包期届满后,子女可以继承承包权。
义务:
(一)合理利用草场资源,防止草场退化,保证草场的可持续利用;
(二)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缴纳草场承包费;
(三)遵守国家有关草场保护和管理的规定,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抵押草场使用权。
第六条草场承包费的收取和使用
草场承包费由草地所有权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用于草场的维护、管理和改善。
草场承包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农牧民公布。
第七条草场承包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草场承包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执行。
(二)草场承包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争议处理
(一)草场承包合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草地所有权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范本规定,擅自变更草场所有权、使用权的,由草地所有权单位依法收回;
(二)违反本范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抵押草场使用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草地所有权单位未按照约定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农牧民未按照约定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草场承包责任制度规定与本范本不一致的,以本范本为准。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