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_2014)培训课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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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 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 第6.4.3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 口和本规范第5.5.26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 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不应设置卷帘。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 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 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 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 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6.4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 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 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 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 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 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 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 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 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 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 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上海市消防部门的做法
建筑
a b
c
登高车操作面 a: 5-10m b: ≥8m c: ≥15m
执行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
汽车坡道、水池对登高车操作场地的影 响(进深小于5m)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 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 入口。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 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2.5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 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 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 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 显标志。
消防车道
7.1.10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 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 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 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 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 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降低火灾放热速率 并阻止火势反弹;
52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 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 接合器:
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 (地下室)。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 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 合确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 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 室外消火栓系统。
有些外墙上的大量广告 不但影响扑救,其本身 就是火灾隐患。
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 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 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 宽度不应小于20m和15m;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 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 (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 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 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 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 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 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 5m。现强条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 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 2m。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 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水淹措施。
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 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6.2.7条的规定。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 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 火器。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 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 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 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 设置挡水设施。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
1 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 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7.1.6 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名 棉、 秸杆、木材 甲、乙、液化 可燃
麻、 芦苇 (m3)丙类液 石油 气体
毛、 (t)
体储罐 气储 储罐
称
化纤 (t)
(m3) 罐 (m3) (m3)
储 1000 5000 5000 1500 500 30000 量
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 定。
H是Helicopter(直升机)的第一个字母 , 表示这是直升机停机坪。并且字母H也做为 直升机在降落时校正落点用。
2010.11.15上海火灾,三架直升飞 机拟救人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火灾从发生到整个建筑物成为一片火海,是一个连续 燃烧的过程。为减少火灾损失,第一,尽量使内部装修难 燃化、不燃化、限制和处理可燃物品,控制火源,做到尽 量不发生火灾。第二,要尽早得到火灾发生的信号,力争 初期灭火成功。第三,要把火灾发生的信号及时告知建筑 物内的人,同时告知他们妥当的逃生、避难方法,并向消 防队报警。为此,在建筑设计阶段就要针对建筑的具体情 况,做好消防设施的设置设计,为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 做好应急的物质准备。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
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 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 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 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 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 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 却设施。
8.1.5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 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 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 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 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 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消防车转弯半径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 轨迹的半径。
普通消防车9m; 登高车12m; 一些特种车辆16~20m。
参照合肥支队做法:转弯半径是否符 合的检验方式:假设消防车道宽度为 a、转弯内径为b,如果a+b>14m,可视 为转弯半径符合12m要求;如果 a+b>11m,可认为转弯半径满足9m的 要求。(如图)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 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 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 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 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 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水灭火系统的作用
将燃烧的火直接 扑灭;
降低火灾的增长 蔓延速度;
降低构件和物体的 表面温度,防止变 形倒塌;
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 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4 直升机停机坪
7.4.1 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 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规6.1.14
《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4
1)沿街长度——指单边长度,即建筑物沿街能停靠消防车实施灭火救援 作业的部分。 2)总长度——指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连续单边长度之和。而非建筑物 的长宽之和或是建筑物的周长。
封闭内院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 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 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 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 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 防电梯。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 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 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006-11-16无锡市中心 一高楼发生大火
2006年6月1日哈萨克斯坦 首都一32层政府高楼着火
7.3 消防电梯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 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 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 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设施的控制 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 规定。11.4.4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 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灭火救援难题
外围道路不畅,大量停 车占据扑救场地,
大面积外墙上的窗户被 封堵,外部无法救援;
大量的玻璃幕墙对消防 队员也是威胁;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 口和本规范第5.5.26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 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不应设置卷帘。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 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 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 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 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6.4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 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 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 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 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 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 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 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 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 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 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上海市消防部门的做法
建筑
a b
c
登高车操作面 a: 5-10m b: ≥8m c: ≥15m
执行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
汽车坡道、水池对登高车操作场地的影 响(进深小于5m)
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 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 入口。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 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2.5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 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 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 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 显标志。
消防车道
7.1.10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 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 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 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 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 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降低火灾放热速率 并阻止火势反弹;
52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 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 接合器:
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 (地下室)。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 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 合确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 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 室外消火栓系统。
有些外墙上的大量广告 不但影响扑救,其本身 就是火灾隐患。
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 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 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 宽度不应小于20m和15m;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 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 (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 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 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 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 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 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 5m。现强条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 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 2m。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 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水淹措施。
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 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6.2.7条的规定。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 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 火器。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 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 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 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 设置挡水设施。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
1 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 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7.1.6 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名 棉、 秸杆、木材 甲、乙、液化 可燃
麻、 芦苇 (m3)丙类液 石油 气体
毛、 (t)
体储罐 气储 储罐
称
化纤 (t)
(m3) 罐 (m3) (m3)
储 1000 5000 5000 1500 500 30000 量
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 定。
H是Helicopter(直升机)的第一个字母 , 表示这是直升机停机坪。并且字母H也做为 直升机在降落时校正落点用。
2010.11.15上海火灾,三架直升飞 机拟救人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火灾从发生到整个建筑物成为一片火海,是一个连续 燃烧的过程。为减少火灾损失,第一,尽量使内部装修难 燃化、不燃化、限制和处理可燃物品,控制火源,做到尽 量不发生火灾。第二,要尽早得到火灾发生的信号,力争 初期灭火成功。第三,要把火灾发生的信号及时告知建筑 物内的人,同时告知他们妥当的逃生、避难方法,并向消 防队报警。为此,在建筑设计阶段就要针对建筑的具体情 况,做好消防设施的设置设计,为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 做好应急的物质准备。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
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 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 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 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 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 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 却设施。
8.1.5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 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 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 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 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 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消防车转弯半径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 轨迹的半径。
普通消防车9m; 登高车12m; 一些特种车辆16~20m。
参照合肥支队做法:转弯半径是否符 合的检验方式:假设消防车道宽度为 a、转弯内径为b,如果a+b>14m,可视 为转弯半径符合12m要求;如果 a+b>11m,可认为转弯半径满足9m的 要求。(如图)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 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 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 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 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 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水灭火系统的作用
将燃烧的火直接 扑灭;
降低火灾的增长 蔓延速度;
降低构件和物体的 表面温度,防止变 形倒塌;
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 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4 直升机停机坪
7.4.1 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 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规6.1.14
《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4
1)沿街长度——指单边长度,即建筑物沿街能停靠消防车实施灭火救援 作业的部分。 2)总长度——指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连续单边长度之和。而非建筑物 的长宽之和或是建筑物的周长。
封闭内院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 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 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 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 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 防电梯。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 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 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006-11-16无锡市中心 一高楼发生大火
2006年6月1日哈萨克斯坦 首都一32层政府高楼着火
7.3 消防电梯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 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 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 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设施的控制 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 规定。11.4.4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 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灭火救援难题
外围道路不畅,大量停 车占据扑救场地,
大面积外墙上的窗户被 封堵,外部无法救援;
大量的玻璃幕墙对消防 队员也是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