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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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21
•【字号】阜政办秘〔2018〕214号
•【施行日期】2018.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证合同
正文
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8〕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管办分离,各负其责,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纳、管理和退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招标人负主体责任,交易中心负代收代管的服务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督促检查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招标人的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通过竞争或其他公平方式确定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保证金代收、代管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约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
约定收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专户名称、账号、缴纳金额、形式、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通过银行转账、汇票、保函等形式缴入。
允许自然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本人账户转出。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办理投标保证金递交手续。
第九条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并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后5日内,书面通知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应在结果确定后5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第十条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办理。
第十一条在异议(质疑)、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调查期间,招标人对利害关系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
待调查结束后,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执行,同时送达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投标人涉嫌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应当向招标人、招标人主管部门分别发出督促履责的意见、建议。
招标人在收到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督促履责的有关依据、建议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向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有行政处罚权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招标人不予退还保证金书面通知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意见建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行政处罚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第十五条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人不得以罚款代替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依据有关规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统一上缴非税收入管理局。
第十七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阜政办〔2015〕2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