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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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办理流程
篇一:如何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
提问:
如何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
你好:我在舟山市,请问: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到哪里办理,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提问者:yuanwang 20XX-02-24
答复:
您好!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是在濒危管理办公室办理,需要的资料:1、书面申请。
2、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文件。
出口非CITES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标本以及进出口国家濒管办授权各办事处直接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范围的一些植物种标本只需提供国家或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⑴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⑵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
⑶属加工贸易性质的,须提供海关手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准文件。
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
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商品的,须提供所涉商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
6、海关证明材料。
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原批准进口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和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7、境外相关证明文件:⑴进口《公约》规定豁免的《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或地区、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
⑵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豁免情形除外),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进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⑶进口《公约》附录II、附录III所列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
某些国家和地区经公约秘书处同意,代之以原产地证书或植物检疫证明书。
⑷涉及与非《公约》缔约国间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口、出口或再出口,按《公约》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8、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商品编号商品名称
最低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增值税率消费税率计
量监管单位条件
篇二: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维护生态平衡不可缺少的主要元素,又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
但是,由于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利润所吸引,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到的破坏也是巨大的,乱捕滥猎、乱砍滥伐、乱采滥挖造成了很多物种的灭绝或濒危,而过度、无限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又使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地的破坏雪上加霜。
为规范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打击野生动植物的走私活动,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1973年许多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我国是缔约成员国),要求各缔约国按照CITES公约规定警醒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一起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木目的。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国,资1981年4月8日CITES 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政府在国家林业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金福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危办”),代表我国政府履行CITES公约,并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22个办事处。
勇士加快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立法,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第15届缔约国大会于20XX年3月13-25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会议对《公约》附录I和附录II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的标准命名。
自20XX年6月23日起生效。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XX]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海关总署于1997年12月18日联合通知,对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进行了公
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管理范围
(一)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
(二)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六)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
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以及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名单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附件。
其中,含犀牛角、虎骨成分的中成药禁止进出口。
进出口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成分的中成药,必须经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七)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体或分割部分)及观赏野生动物(含标本),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
二、发证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签证的九个办事处负责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简称“公约证明”)“公约证明”的管理范围: 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具体指列入《公约》附录I和
附录II的物种。
(二)、国家濒管办及北京、天津、上海、成都、福州、广州六个办事处可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公约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
“非公约证明”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
货物的重要依据。
具体是指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Ⅲ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昆明、哈尔滨、沈阳三个办事处仅限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非公约证明”)。
(四)《物种证明》的发证机关
《物种证明》适用于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
国家濒管办授权签发《非物种证明》的单位详见《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函》(濒办字[1999]9号)的附件二,有17个办事处可以签发,昆明办事处管辖云南省、贵州省。
三、验放规定
篇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填表说
明
1.
和2.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口岸、国家:申请单位须分别用中
英文详细填写收(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的口岸和国家(允许外方收、发货人
所在地与收、发货国家或地区不一致);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填写此表中收发货人名称
和地址时,应填写所委托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单位的名称及地址;国内单位或个人需在
表格所示位置签字或盖章;个人邮寄或携带出入境的,需在此栏内填写携带人护照号码或身
份证号码; 3.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系指物种或货物所含物种成份的中文科名及
拉丁学名。
属《公约》或国家保护的物种名录列至亚种的物种需填写亚种名(中文名及拉丁
学名)。
4.货物类型: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制品(如:保健品、中成药等)需同时填写货物名称;
其它制品应将所属动植物部位填写准确,不得使用行业名称,以免混淆。
5.海关商品编码:填写所申请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6.《公约》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各办事处查
询;
7.我国保护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
门查询;
8.目的:系指所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包括以下各项及解释(可直接填写代码):t. 贸易────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z.动物园───包括动物展览和引种繁育 g. 植物园───包括植物展览和栽培育种交换
h.狩猎纪念物—包括当事人从野外获得的猎物 p.私人财产──包括个人和家庭已拥有
的财产 m.生物学研究—包括生物医学研究、实验 e.教育────包括教学和以教学为目的的示范教学 n.野外放生或再放生 b.人工繁殖
或人工培植
9. :系指以下各种类别(可直接填写代码): w:取自野外的标本
r:圈养的标本,包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工控制环境中喂养(非子一代)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并最终用于出售或制成产品的动
物标本
d:为商业目的的人工养殖的《公约》附录ⅰ(或非附录国〔注1〕
本文中所指“标本”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定义,即指任何活的
或死的动物,或植物,或任何动植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家一级保护)仔二代动物标本,经《公约》秘书处注册的和为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或非附录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标本,经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注册的 a:商业或非商业目
的人工培植所获附录ⅱ、附录ⅲ植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植物标本c: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所获附录ⅱ、附录ⅲ物种仔二代动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的附录ⅰ物种仔二代动物标本 f:人工饲养条件下繁殖的仔一代动物标本 u:未知、但必须证明是正当的i:没收或扣押的标本,不得交给或处理给当事人pre-convention:指《公约》前获得
的标本
〔注2〕
10. 数量及单位:尽量用数量计量单位,并且当使用非动植物个体计数单位(如:箱、
盒、瓶等)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详细注明,使用重量单位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
注明平均换算值;
11. 规格及含量:由多种成份制成的货品需注明各组份
的含量(重量或体积百分比),及详细的包装规格,有多种规格时需分别注明,并填写每种包装的进出口数量;
12. 单价:系指正式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个、只、公斤等)
价格; 13.
原产地:系指所申请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最初产地;对于进口商品应注明原产国家,对于出口商品应注明原产省份; 14.申请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15.
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
16.装运期:系指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货物装运日期;
17.货物总金额:指所申请进出
口的货物总金额; 18. 附件:指进出口申请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 19.
每证进出口的物种及数量: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制,申请单位需注明所申请的证明书的数量及每个证明书中物种的种类及数量;
20.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备注〔注2〕
“公约前获得”系指:a.《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生效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或b.标本所含每一物种列入《濒危野
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
篇二:野生动植物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1a.发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2a.收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1b.发货口岸(中英文) 1c.发货国家(中英文) 4.货物类型(中英文) 2b.到达口岸(中英文) 2c.到达国家(地区)(中英文)
9.
10.数量及单位
3. 物种名称
(中文名及拉丁学名)
13.原产地:
18.附件:
5.海关商品编码
6.公约
7.我国保
8.目的级别护级别
11.规格及含量
12.单价
14.申请单
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19.每证进出口物种和数量:
15.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
16..装运期: 17.货物总金额:
20.填表日期及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备注:篇三: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1a.发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2a.收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1b.发货口岸(中英文) 1c.发货国家(中英文) 4.货物类型(中英文) 2b.到达口岸(中英文) 2c.到达国家(地区)(中英文)
9.
10.数量及单位
3. 物种名称
(中文名及拉丁学名)
13.原产地:
18.附件:
5.海关商品编码
6.公约
7.我国保
8.目的级别护级别
11.规格及含量
12.单价
14.申请单
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19.每证进出口物种和数量:
15.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
16..装运期: 17.货物总金额:
20.填表日期及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备注:填表
说明
1.和
2.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口岸、国家:申请单位须分别用
中英文详细填写收(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的口岸和国家(允许外方收、发货
人所在地与收、发货国家或地区不一致);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填写此表中收发货人名
称和地址时,应填写所委托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单位的名称及地址;国内单位或个人需
在表格所示位置签字或盖章;个人邮寄或携带出入境的,需在此栏内填写携带人护照号码或
身份证号码; 3.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系指物种或货物所含物种成份的中文科名
及拉丁学名。
属《公约》或国家保护的物种名录列至亚种的物种需填写亚种名(中文名及拉
丁学名)。
4.货物类型: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制品(如:保健品、中成药等)需同时填写货物名称;
其它制品应将所属动植物部位填写准确,不得使用行业名称,以免混淆。
5.海关商品编码:填写所申请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6.《公约》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各办事处查
询;
7.我国保护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
门查询;
8.目的:系指所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包括以下各项及解释(可直接填写代码):t. 贸易────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z.动物园───包括动物展览和引种繁育 g. 植物园───包括植物展览和栽培育种交换
h.狩猎纪念物—包括当事人从野外获得的猎物 p.私人财产──包括个人和家庭已拥有
的财产 m.生物学研究—包括生物医学研究、实验 e.教育────包括教学和以教学为目的的示范教学 n.野外放生或再放生 b.人工繁殖
或人工培植
9. :系指以下各种类别(可直接填写代码): w:取自野外的标本
r:圈养的标本,包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工控制环境中喂养(非子一代)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并最终用于出售或制成产品的动
物标本
〔注1〕
本文中所指“标本”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定义,即指任何活的
或死的动物,或植物,或任何动植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d:为商业目的的人工养殖的《公约》附录ⅰ(或非附录国家一级保护)仔二代动物标本,经《公约》秘书处注册的和为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或非附录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标本,经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注册的 a:商业或非商业目
的人工培植所获附录ⅱ、附录ⅲ植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植物标本c: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所获附录ⅱ、附录ⅲ物种仔二代动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的附录ⅰ物种仔二代动物标本 f:人工饲养条件下繁殖的仔一代动物标本 u:未知、但必须证明是正当的 i:没收或扣押的标本,不得交给或处理给当事人pre-convention:指《公约》前获得
的标本
〔注2〕
10. 数量及单位:尽量用数量计量单位,并且当使用非动植物个体计数单位(如:箱、
盒、瓶等)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详细注明,使
用重量单位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
注明平均换算值; 11. 规格及含量:由多种成份制成的货品需注明各组份的含量(重量或体积百分比),及详细的包装规格,有多种规格时需分别注明,并填写每种包装的进出口
数量;
12. 单价:系指正式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个、只、公斤等)
价格;
13.原产地:系指所申请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最初产地;对于进口商品应注明原
产国家,对于出口商品应注明原产省份; 14.申请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15.联系人姓名、电
话及传真
16.装运期:系指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货物装运日期;
17.货物总金额:指所申请进出
口的货物总金额; 18.附件:指进出口申请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
19.每证进出口的物种及数量: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制,申请单
位需注明所申请的证明书的数量及每个证明书中物种的种类及数量; 20.申请单位签字
或盖章 21.备注
〔注2〕
“公约前获得”系指:a.《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生效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或b.标本所含每一物种列入《濒
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13.原产地:
18.附件:
14.申请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19.每证进出口物种和数量:
15.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
16..装运期: 17.货物总金额:
20.填表日期及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备注:篇五: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维护生态平衡不可缺少的主要元素,
又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
但是,由于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利润所吸引,野生动植
物资源遭受到的破坏也是巨大的,乱捕滥猎、乱砍滥伐、乱采滥挖造成了很多物种的灭绝或
濒危,而过度、无限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又使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地的破坏雪上
加霜。
为规范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打击野生动植物的走私活动,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有关野
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1973年许多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
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我国是缔约成员国),要求各缔约国按照cites
公约规定警醒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一起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木目
的。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国,资1981年4月8日cites 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政府
在国家林业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金福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危办”),代
表我国政府履行cites公约,并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22个办事处。
勇士加快了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立法,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