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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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工作,高效推进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提高城市供水企业水质监测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工作,包括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的准备工作、资质认定条件审查、评估和审核等环节。

第三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供水企业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资质认定审查工作应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科学、权威。

第五条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由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工作应做到信息畅通、协同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资质认定准备工作
第八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与申请相应的相关证明材料。

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内容。

第九条资质认定审查委员会应在收到资质认定申请后,根据资质认定要求,确定审查组成员,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审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资质认定审查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十一条审查组成员应按照资质认定标准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如果资质认定申请不符合标准要求,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修改申请。

第十二条审查组成员对符合初审条件的资质认定申请,应组织开展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应全面、细致,确保审查的真实、准确和全面。

第十三条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成员应根据现场审查情况组织编制审查报告,并将报告交由申请人确认。

第十四条审查报告应包括资质认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符合性以及审查结果等内容,并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答复。

第十五条审查报告经申请人确认后,审查组成员提交给资质认定审查委员会。

第三章资质认定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资质认定审查委员会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组织审查组成员对资质认定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资质认定条件包括企业注册情况、管理制度完善情况、供水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供水质量监测能力、供水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资质认定条件审查的评估主要依据为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和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资质认定条件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十条资质认定条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指导申请人进行改进。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条件审查通过的申请,应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进入下一阶段的评估和审核。

第四章评估和审核
第二十二条资质认定评估由资质认定机构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企业供水质量、供水设施设备管理、供水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估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资质认定机构应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团队,开展评估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评估团队应根据评估要求和评估标准,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质量、供水设施设备管理、供水服务水平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评估团队应实地踏勘城市供水企业,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并组织开展评估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评估团队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根据评估标准和程序,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质量、供水设施设备管理、供水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填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结果、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并交由资质认定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资质认定机构审核意见一经确定,应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并告知申请人对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三十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对审核意见及时进行反馈,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审核意见最终确定后,资质认定机构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提交给资质认定审查委员会。

第五章资质认定结果公示
第三十二条资质认定审查委员会应按照规定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资质认定结果应包括申请企业的名称、资质认定等级、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资质认定结果公示的有效期限为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资质认定结果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资质认定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资质认定审查委员会应按照规定对申诉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资质认定结果经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时,资质认定结果生效。

第三十八条资质认定结果可以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媒体以及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修改申请。

第四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资质认定结果的要求,持续改进城市供水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资质认定审查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需修改,由资质认定审查委员会提出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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