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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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
(注: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核准前,申办单位应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程序
一、申办单位履行事前报告程序,向市国资委报送前期资料
申办单位发生应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在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有
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4.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情况;
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6.其他有关情况。
事前报告程序履行完毕后,申办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前期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各项前期资料。
二、由市国资委确定中介机构后,申办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及时沟通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申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账务,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申办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可能造成评估报告不能按规定时间出具,或发现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以便于及时正确地处置有关情况和问题,促进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市国资委在必要时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申办单位逐级上报初审,并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申办单位收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并按照《企
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申办材料齐备后,市国资委受理审核
市国资委收到核准、备案申请后,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所提报材料齐备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报材料或所需补办手续,补报齐备后再予以受理。
市国资委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3.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5.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6.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7. 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8.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9.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五、市国资委下达核准批复文件或进行备案
对于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项目,市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批复文件或进行备案。
对于不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项目,市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由申办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修改完毕并报送补充报告及书面修改调整说
明。
修改后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市国资委下达核准批复文件或进行备案。
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核准前,申办单位应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
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核准前,申办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规定格式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于公示前将公示内容报市国资委备案。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公休日)。
公示期间,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有关当事方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进行说明。
经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