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份二级生物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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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本市二级生物平安防护实验室生物平安治理,避免病原微生物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爱惜公众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治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平安通用要求》(GB19489-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二级生物平安防护实验室(BSL-2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人世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下称《名录》)中所规定的适用于二级生物平安防护品级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场所。
本标准所指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名录》中规定的适用于二级生物平安防护品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二级生物平安防护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
第四条本市二级生物平安防护实验室实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平安”的治理原那么。
第二章治理要求
第一节组织治理
第五条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生物平安治理,负责成立本单位生物平安治理体系和治理制度,落实生物平安治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期召开生物平安治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平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平安手册、风险评估等重要文件;增强实验室日常活动的治理医`学教育网整理,对生物平安规定的落实情形进行检查等。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代表应付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平安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设立单位应设立生物平安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生物平安进行咨询、指导、评估和监督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实验室生物平安治理责任部门的要紧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