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上下班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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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上下班考勤制度
一、目的与原则
本考勤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规范工作时间的管理,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考勤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全体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严格执行。

二、考勤时间规定
1. 上班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2. 工作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做好工作准备。

3. 中午休息时间为12:00至14:30,工作人员应合理安排休息和用餐。

三、签到与签退
1. 工作人员需在上班前进行签到,并在下班后进行签退。

2. 签到与签退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记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到或签退,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迟到与早退
1. 迟到15分钟内视为轻微迟到,超过15分钟视为严重迟到。

2. 早退需提前向直接上级申请,未经批准擅自早退视为违规行为。

3. 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请假与调休
1. 工作人员因病假、事假等原因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2.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3. 调休应在确保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与直接上级协商安排。

六、加班管理
1. 根据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可能需要加班。

加班须经直接上级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2. 加班工资或调休安排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执行。

七、监督与考核
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考勤记录将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附则
本考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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