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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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定点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二.双人验收。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专柜加锁储存。

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三.实行专用帐册管理。

调剂部门使用药品做到“日清日结”。

四.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至少保存 2 年。

五.使用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
限为3年。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七.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八.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

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方可调配。

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九.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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