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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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08.23
•【字号】皖政[1986]65号
•【施行日期】1986.08.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8月23日皖政〔1986〕6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室的管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条件的村,应建立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是农村基层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村卫生室可以在原大队卫生室基础上举办,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毗邻村联合办、乡(镇)卫生院固定设点、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承包等多种形式。

开办村卫生室应报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

群众就医,可为实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看病收费以及群众自愿接受的其他办法。

第五条村卫生室的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卫生常识;
(二)指导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承担本村疾病预防、计划免疫和疫情普查、上报任务;
(三)诊断、治疗一般疾病和进行急救处理;
(四)指导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和进行科学接生;
(五)完成卫生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村卫生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下列人员中聘用:
(一)已取得证书的乡村医生;
(二)经县(市)卫生局考核合格的卫生员;
(三)退休、退职的医务人员。

村卫生室的人数,视服务范围的大小而定,一般为二至三人,其中应有女性。

聘用人员需报乡(镇)卫生院备案。

第七条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好文明服务;
(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防病治病的业务水平;
(三)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村卫生室人员的报酬,从以下渠道解决:
(一)开展医疗业务的收入;
(二)从事防疫、保健的劳务收入;
(三)经济条件较好、群众自愿实行合作医疗的地方,可以从集体公益金中给予补助或由群众自愿集资给予补助。

第九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医疗、护理、保健、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筹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做好登记和原始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和差错,应如实上报乡(镇)
卫生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标淮和药品价格,积极采用中草药、针灸、推拿等经济有效的传统疗法,合理诊治,合理用药。

(三)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药品管理,保证用药安全。

(四)建立财务收支帐目,收费应有单据和存根。

集体力、联合办的卫生室应适当提留积累,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第十条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

其一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得平调其财产和资金。

违者,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并检查督促村卫生室完成卫生工作任务。

乡(镇)卫生院应负责组织技术交流,培训技术人员,并帮助解决具体技术问题。

对不符合行医条件以及管理不善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有权提出批评,并限其改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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