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危险品运输车办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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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品运输车办证流程
第一篇:企业危险品运输车办证流程
1、首先单位要取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再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
2、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条件:车辆5辆以上,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设施,车辆要求安装行驶记录或定位系统(罐车应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车辆驾驶员和装卸管理人员以及押运人员要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假如油罐车手续齐全,你只需要驾驶证,押运员资格证,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就能运输了。
除了(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外还需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押运员资格证,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危货运输许可证,危货车辆罐体检测合格证,交强险及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在运管处办理。
开油罐车需要手续.开油罐车油罐车需要A2驾照.起码要两年驾龄。
两年内不可能办到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
由于办理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必需先取得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两年后才能参加考试。
1、道路运输证申请表原件二份
2、该车辆照片3张(尺寸9.0×6.2㎝,彩色,45度角拍摄)原件三份
3、危险货物车辆中的罐体车,需提供合格有效的罐体质量检修讲演书原件一份
4、车辆维修合同(必需是一类维修企业)原件一份
5、有效从业职员安全责任书(驾驶员、押运员)原件二份
6、承运人责任险(提供车上货物责任险保单)复印件二份
7、从业职员资格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原件二份
8、GPS安装证实材料原件二份
9、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二份油罐车需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第八条材
料提供:油罐车上户分歧错误个人、首先你要找个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公司挂靠,上户时持危险品运输资格证,押运证(这两个证根据各地政策不同,有些地方办营运证需要有些地方不需要),油罐车还有汽车底盘合格证,整车合格证,罐体检测讲演,车辆上户发票。
在办理之前先要了解清晰,不要急于把购置税和保险交了,最好先过检测线。
所以要做好上户泛起题目预备。
一般挂靠公司都有可以帮你办理但只要钱出到了位,关系找到了位,也是很顺利的.4、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申办·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办理程序·申请条件、①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②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3、③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报警电话GPS 卫星定位仪);
4、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申报材料
①业主提交申请书文本;②经营者(车主)身份证明;③“申请条件”所需的全套明细资料事项名称办理货运经营车辆《道路运输证》申报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单位:工商执照副本、个人:身份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营运车辆新增,过户核准表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张、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张
4、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5、营运车辆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6、车体照片2张及电子版数据(具体要求附后)
7、新增车辆提供车辆技术参数表复印件一张;转籍、过户车辆提供转籍、过户转出证明、《道路运输证》待理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8、专用运输、大件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规定并核查车辆,提供材料
复印件均使用A4纸审批程序受理、审核、交费、发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篇:内资企业办证流程
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刊刻公章
提供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批准证书原件、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提供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生产性企业还需提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或企业执行标准文本等材料前来备案登记。
(2)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有效代码证书复印件;
(4)提供企业的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职工人数;
(5)企业行政公章与法人章。
四、税务登记
提供材料: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与章程书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第三篇:危险品运输车强制性标准编制说明
危险品运输车强制性标准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09年5月8日我要评论
1、任务来源
随着我国公路运输业的发展,汽车运输已成为货物运输的主力。
由于疲劳驾驶、超载运行以及车辆制造的质量等原因,近年来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越来越多,特别是今年发生的“3.29”特大事件,引起了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们的高度重视。
2005年5月,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发了“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由公安部、交通部、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危险
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7月,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主持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8月10日,按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委召开危险品车辆管理协调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危险品车辆的强制性标准。
会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立即将该标准立项,标准计划号:20051029-Q-303,本标准采用快速制定程序,国标委要求在今年年底完成标准的制定工作。
2、主要工作过程
根据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分工,危险品车辆的标准制定工作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技术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专标委)。
专标委秘书处接到此项工作后,立即组织标准起草工作,在短期内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并将该工作向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主管标准工作的李万里处长作了汇报。
对于这一汇报李处长非常重视,对标准的范围、主要内容提出了意见,他特别强调当安全和运输效率两者冲突时应该首先考虑安全性。
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由于危险品介质很多,GB12268《危管理险货物品名表》标准中规定的就有3千多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在给李处长的意见中确定重点整治限定在爆炸和剧毒化学品两大类,标准起草小组经讨论确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爆炸和剧毒化学品,对于其它危险化学品将根据国家治理整顿的要求适时制定相应的标准。
9月20日,全标委秘书处、专标委秘书处和标准起草单位的东莞永强汽车公司等三个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北京召开了标准起草的第一次工作会议。
会议传达了李处长对标准起草的要求,讨论了标准应制定的主要内容、编写进度,确定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组长单位和参加单位。
会后专标委秘书处编写了标准的总体框架、标准进度表以及标准编写分工。
9月27日在上海组织召开标准起草的第二次工作会议中,李万里处长莅临会议并传达了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他指出这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一定要按时完成标准制定计划。
会议进一步讨论了标准的总体框架、编写进度,并安排了各标准起草单位的工作。
根据进度要求,各单位应将其负责编写的内容提供给组长单位,再由组长单位进行汇总,形成标准初稿发至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讨论,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规定,本标准将在汽标委的网站上向全行业征求意见,同时分标委秘书处还将征求意见稿发至分标委的委员和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3、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根据标准专业委员会的分工,专用汽车标准由专标委负责组织起草。
标准起草单位由专用汽车行业的归口单位、危险品罐式车辆、厢式车辆和底盘的生产企业以及专用汽车的检测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这有利于制定的标准技术合理、先进可行。
本标准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
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由国内的危险品罐式车辆和厢式车辆的骨干企业、底盘生产企业、专用汽车的检测机构等单位组成。
组长单位由专标委秘书处的挂靠单位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担任。
其中,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的参加单位有: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工业专用汽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4、标准编制原则
为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本标准的制定将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为依据。
标准编制的原则是,通过制定《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从车辆的结构上保证运输该类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安全性,并通过规定此类车辆的装载质量和装载容积及车辆的防护、人员防护等要求,遏制道路运输中的事故源头,并有利于事发后的施救和人员自救,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因发生事故后爆炸和剧毒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以保护人身及财产安
全。
5、标准主要内容 5.1标准名称
本标准规定的是运输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性方面的技术要求,而不是此类产品的通用技术条件,没有规定试验方法。
为了避免使用者产生歧义,从名称上就直接点明了本标准的主题内容。
5.2标准的适用范围
对危险品范围的界定标准有: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3年第1号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2003年第2号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由于危险品包含的物质太多,其理化特性和危害程度相差很大,因此本标准将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要求全部包括在内是不可能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发改委的意见以及《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中重点整治的内容,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3年第1号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爆炸品和2003年第2号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剧毒品。
本标准将1号公告中的爆炸品和2号公告中的剧毒品作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5.3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3年第1号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2003年第2号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已经修订完成,目前正在报批之中。
由于发布的时间可能在本标准之后,因此本标准采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要求执行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5.4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直接引用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3年第1号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爆炸化学品和2003年第2号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剧毒化学品的定义。
5.5底盘要求
我国汽车工业主管部对汽车产品的管理分为整车企业和专用汽车企业。
因为只有整车企业能够生产底盘,因此专用汽车企业只能在定
型底盘上按用户的个性化要求进行再加工完成完整车辆(即各类专用汽车)。
而专用车企业不能对底盘进行任何改动,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不仅有上装专用装置的安全性要求,还有底盘的安全要求,如电气、发动机、蓄电池、制动、车速的限制等要求。
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另一项强制性标准是《危险品运输车辆结构要求》,目前已制定完成并将与本标准共同上报。
《危险品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是采用经修改过的ECER105法规,适用范围是危险品运输车辆,这一法规是规定车辆电气装置的安装、防护要求以及驾驶室、发动机、蓄电池等防火要求和车辆的限速要求等。
《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比《危险品运输车辆结构要求》的范围更具体,要求也更严格,底盘在符合《危险品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标准的条件下,还应满足本标准中4.1.2、4.1.3、4.1.4、4.1.5条的要求。
5.5.1行驶记录仪GB7258标准规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货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而目前要求执行的车辆仅在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
由于本标准规定的车辆装运物品的特殊性,为了有利于发生事故后数据信息的采集,要求此类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
5.5.2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监督管理,批准发布了AQ3003-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和AQ3004-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两项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规定的监控车载终端、车队或管理部门安装监控系统。
本标准规定车辆的监控车载终端要符合AQ3003标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企业购买符合该标准的车载终端进行安装即可。
5.5.3防抱制动装置
本标准要求车辆安装ABS,比GB12676和GB7258标准规定安装ABS的车型更严格,类别更高。
5.6整车要求 5.6.1质量参数由于爆炸和剧毒化学品的危害程度相差很大,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标准按危险性将爆炸品分为6项,而剧毒化学品的毒害性也不同,因此应根据其危害程度规定装载质量比较合理。
本标准限定的装载质量最大不得超过10吨,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的要求一致。
5.6.2尺寸参数
规定车辆的最小离地间隙源自美国DOT法规,目的是要求车辆有良好的通过性;罐式车辆满载质心高度与轮距的比值要求取自ADR,目的是控制罐式车满载时的稳定性。
5.6.3罐体空积
为了与相关法规协调一致,本标准规定的罐体容积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同。
5.6.4罐体要求
运输危险品的常压罐体和压力罐体都有相应的标准,只要符合这些规定即可,本标准罐体要求是针对罐式车辆在发生翻车事故时对车辆的安全防护。
对于使用底部卸料方式的罐式车辆也有防护的规定,因为从卸料方式的安全性进行比较,底部卸料更安全,因此鼓励采用底部卸料方式。
5.6.5厢体要求
要求货厢内装配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并且厢体内不得安装照明灯光,这是与普通厢式运输车的不同之处。
5.6.6其它要求
本标准要求车辆配置应急灯、灭火器、急救与人体防护物品,目的是当车辆发生泄漏事故,司乘人员可以自救。
5.7标志、使用说明书2005年8月1日实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规定,标志应按GB13392标准悬挂。
由于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的标志分为标志灯和标志牌,其中标志牌的内容与部际联席会议《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中的要求完全不同,因此在制定标准中,起草小组考虑到标准法规的延续性和运输介质的危害性,对此类车辆应配有特殊标识,起到给其它车辆和过往行人警示的作用。
本标准完全引用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中标志标识的要求。
6、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本标准制定中参考了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主要有美国运输部DOT(Departmentoftransportation的缩写)法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危险物品道路国际运输欧洲协定》(简称ADR);英国BP公司的标准等。
7、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