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农村税费改革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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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农村税费改革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08.13
•【字号】浙委办[2002]39号
•【施行日期】2002.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我省农村税费改革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浙委办[2002]3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有关纪律的若干意见》、《关于乡镇“五项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办法》、《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关于稳定农业税负担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的意见》、《关于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并切实加强使用管理的意见》、《关于村内筹劳管理的办法》、《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等10个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13日
关于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有关纪律的若干意见
为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现就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纪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确保政令畅通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树立全局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二、明确责任,加大监管力度
(一)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党政一把手负责制。

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当地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级管一级的工作制度。

凡是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首先要追究县、乡两级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二)建立农村税费改革部门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是该部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本部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负责,并管好下级单位。

各级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

(三)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加重农民负担事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危及农村社会稳定,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县、乡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其考核任用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试行)》执行。

三、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1997年2月27日印发),参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等,按照“谁出主意谁负责,谁签发文件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法认定责任,严肃查处: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农村税费改革前的乡统筹费,或者不应纳入基数的地方违规出台的收费,以及乱集资、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向农民多征或者重复征收农业税的;利用职权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玩忽职守,该减免不减免的;故意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款流失的;
(四)违反规定制发增加农民负担文件或增设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的;
(五)向农民收取税费,不出具或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的;
(六)违反规定组织开展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的;擅自或超限额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
(七)强行要求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除法定保险外的各种保险,购买有价证券或种子、化肥、农药等商品,捐款、捐物,投资入股,提供赞助和摊派、征订报刊的;
(八)违反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收费的;
(九)采取非法手段,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民主权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十)对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干群冲突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瞒案、压案、报而不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一)其他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关于乡镇“五项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办法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以及乡村道路建设支出(以下简称“五项事业支出”)必须列入预算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五项事业支出”的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乡镇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原由乡统筹费安排的“五项事业支出”,应当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情况,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数额。

(二)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乡镇财政预算支出的安排,应当首先保证工资支出以及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需要,然后再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乡镇各项事业发展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平调。

挤占或者挪用。

(四)坚持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

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乡镇财政可用财力,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坚持节约办事,合理安排。

二,支出范围
(一)农村义务教育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中学经费”和“小学经费”的有关项目,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支出。

(二)计划生育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支出。

(三)优抚安置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抚恤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村优抚对象等的优待和补助。

(四)民兵训练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民兵建设费”项目,主要用于民兵训练的补助支出。

(五)乡村道路建设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交通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乡村道路、桥梁的修建等乡镇公益事业支出。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
(一)乡镇“五项事业支出”预算,应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可用财力,由乡镇人民政府职能机构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支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乡镇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乡镇财政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者追减预算支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乡镇“五项事业支出”拨付程序与乡镇财政其他预算资金拨付程序相同,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统一拨付。

四、预算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管理,依法理财。

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乡镇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建设时,要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机构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对
乡镇财政预算的各项支出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四)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实行民主理财,提高乡镇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保障乡镇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政权和组织的正常运转,保障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统筹考虑各市县因取消乡统筹费、调整农业特产税和取消屠宰税等减收因素,对大部分市县的净减收部分,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现就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行为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原则
(一)统一与规范。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精神,采用统一的客观因素,按照统一的数据口径,进行规范的计算。

(二)公正与合理。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财政状况不同,农村税费改革减收增支程度不一,因此将全省各市县划分类别,合理确定省财政对不同类别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公开与透明。

转移支付计算方法和采用的数据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二、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一)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综合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农村税费改革后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分为五类(计划单列的宁波市农村税费改革所需资金,除省分配的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外,由宁波市筹措解决。

为分类方便,此处分类包括宁波市):
第一类为24个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衢江区并入衢州市计算)和4个海岛市县(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洞头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

第二类为除第一类之外的其他2个“两保两挂”市县 (金华市、安吉县),转移支付系数为0.6。

第三类为除上述第一、二类共30个市县以外的8个由省给予国家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即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长兴县、兰溪市、浦江县、平阳县、临海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5。

第四类为其他17个一般市县,转移支付系数为0.2。

第五类为经济发达的杭州市(含萧山区、余杭区)、宁波市(含鄞州区)、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以及绍兴县、乐清市、瑞安市、义乌市、温岭市、慈溪市、余姚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

(二)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由取消乡统筹费转移支付、调整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和取消屠宰税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

1.乡统筹费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乡统筹费转移支付额是按照1998年各地农村中小学学生人数,农村育龄妇女人数,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军属人数,乡村基干民兵、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训练任务,以及地域面积等统计数据,分别计算出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转移支付额、计划生育经费转移支付额、优抚经费转移支付额、民兵训练经费转移支付额和乡村道路修建资金转移支付额,根据省对市县分类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乡统筹费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乡统筹费转移支付额=[该市(县)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转移支付额+该市(县)计划生育经费转移支付额+该市(县)优抚经费转移支付额+该市(县)民兵训练经费转移支付额+该市(县)乡村道路修建资金转移支付额]×该市(县)转移支付系数
(1)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转移支付额
是根据1998年底各地农村中小学生数占全省农村中小学生数的比重,乘以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转移支付规模计算确定。

(2)计划生育经费转移支付额计算。

计划生育经费转移支付额是根据1998年底各地农村育龄妇女人数占全省农村育龄妇女人数的比重,乘以计划生育经费转移支付规模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优抚经费转移支付额是根据1998年底各地优抚对象占全省优抚对象的比重,乘以优抚经费转移支付规模计算确定。

(4)民兵训练经费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民兵训练经费转移支付额是根据1998年各地乡村基干民兵、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训练任务占全省乡村基干民兵、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训练任务的比重,乘以民兵训练经费转移支付规模计算确定。

(5)乡村道路修建资金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乡村道路修建资金转移支付额是根据各地地域面积(考虑海岛的特殊性,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洞头县地域面积按陆域面积的3倍计算,半海岛的玉环县按1.5倍计算,下同)占全省地域面积的比重,乘以乡村道路修建资金转移支付规模计算确定。

2.调整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调整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主要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后,因调整农业特产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而给予的转移支付。

调整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额是根据各市县2000年农业特产税实际征收数,乘以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3.取消屠宰税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取消屠宰税转移支付主要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后,因取消屠宰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而给予的转移支付。

取消屠宰税转移支付额是根据各市县2000年屠宰税入库数,乘以转移支付系
数计算确定。

三、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地必须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市县和乡镇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乡镇的补助,确保基层政权和组织正常运转和计划生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必需的支出,必须打足预算,不留缺口。

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精简机构人员,压缩支出。

各地在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时,要按照县,乡事权调整范围,制定规范的办法,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资金落实到乡镇。

各市县不得截留、挪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如有截留、挪用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省财政还将相应扣减对该市县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

同时,各地要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和监督,公开乡镇财务收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

各地应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权的前提下确定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要充分运用“两保两挂”、“两保两联”的财政政策,因地制宜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发展和效率机制,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确保收支平衡的积极性,切实做到科学理财。

(二)统筹兼顾,适当向财政困难乡镇倾斜。

正确处理市县与乡镇财力分配关系,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

对一些财力薄弱的乡镇,应从体制上给予照顾,使其具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划分乡镇类型,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乡镇范围内组织的各项地方收入。

(二)支出范围:包括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等支出,文教科卫、支农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公共设施维护等乡镇社会事业支出,经济发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各项收入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以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数或实际支出数为基础,剔除各类不合理以及可以压缩的支出,再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以及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事业支出”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性增人增资、精简人员、压缩开支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

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保证乡镇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

(三)定额上交或者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视乡镇财力状况,实行定额上交或者定额递增上交;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市、县可采取定额补助或者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全面推进乡镇财政建设
(一)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财政作用。

结合县、乡机构改革,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财政机构,配备必需的人员;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努力建设职能完善、体制规范、财源稳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收支平衡、高效精干的乡镇财政。

(二)规范乡镇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各地要切实帮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杜绝“小金库”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对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实行报账制度,集中管理有关账目,由乡镇财政统一开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政困难的乡镇必须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工资发放。

(三)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规范运作,保证乡镇组织正常运转,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四)加大乡镇债务清理力度,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

各市、县要帮助有关乡镇政府制定偿债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处理和消化。

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对于确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按计划予以偿还。

对于不属于乡镇财政承担的其他债务,要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

必须重申,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政府和财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一律不准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

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计划,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借债搞建设。

关于稳定农业税负担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现就稳定农业税现行负担、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农业税负担
为进一步减轻种田农民的负担,农业税继续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稳定不变。

为支持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效益农业,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税的征收
农业税以粮食为计征本位,按核定的计税面积和计税产量确定计征任务。

农业税由地方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农税征收机关”)征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农业税计税价格全省统一,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下达。

农业税征收的具体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经国家批准征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在办妥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后,农税征收机关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征收任务。

农业税的纳税期限,由各市县农税征收机关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民收入的具体情况,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确定。

三、农业税的减免
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本着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

要逐步加大农业税减免力度,规范减免程序,严格实行农业税减免公示制度。

农业税减免分为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农业税社会减免指标,按当年农业税计征任务的5%安排,重点向贫困农户倾斜,具体由市县农税征收机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掌握使用。

省财政每年根据各地的受灾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和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受灾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帮助灾区群众解决困难。

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农业税征管责任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农业税纳税人应积极、主动缴纳农业税。

农税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税,对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征收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按日加征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多次催缴仍拒绝纳税的,经县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农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
定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税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业税收遭受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同农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农税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意见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的意见
为了发展村级公益事业,解决村级公益事业的必要开支,根据中央、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征收
村公益事业资金,是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依法从本村村民(社员)生产、经营收入中收取,用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维护或扩大再生产、日常管理开支等的款项,包括农户缴纳的大田承包款。

村公益事业资金实行全体村民(社员)共同负担,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按现行村民(社员)认可的办法确定,征收标准不超过现行村提留负担水平。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本村村民(社员)会议或经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可以酌情减免。

征收村公益事业资金必须使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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