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劣药新定义带来的用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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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用药处罚不一刀切 新的概念从药品对人的功效来定义假 药、劣药,显然更加合理。前些年因对假 药、劣药的定义含混不清,有些药企关于 药品的违法行为本该受到处罚,却钻了这 个空子而逍遥法外;而医生出于好意向患 者推荐仿制药并取得良好疗效的行为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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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 No.28
受到制裁。 其实,针对癌症、血液病等尚未被医
人文法 规
E-mail:chenlina@ 责编 / 陈丽娜ຫໍສະໝຸດ 假药、劣药新定义带来的用药影响
文/ 李健楠(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冯立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正式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 起施行。这对医药界的药品生产企业、药 品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者都会产生巨大影 响。新版《药品管理法》对多个方面提出 了新的或更细致的规定,本文主要讲讲假 药、劣药的新定义及其将带给医疗机构的 用药影响。
(发稿编辑:陈丽娜)
目前市面上充斥着良莠不齐的仿制 药,很多厂商正是利用了患者这种走投无 路的心理,向患者兜售假药。医生应鼓励 患者通过正当途径购药,帮助患者鉴别假 药、劣药,告知患者购买未经国家许可上 市药品的危害。同时新法案在总则部分明 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加快 境外新药、抗癌药的审评审批。
总之,从药效出发对假药、劣药进行 重新定义,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存。 有些人总说“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 猫,只要药物对患者有效,即便通过非正 常渠道,法律也不予深究”。从新定义的 倾向来看,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药理上, 只要对患者的伤害确凿无疑,就应予坚决 打击。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假药新定义也 将成为广大患者的福音,也提醒了广大医 务工作者不可触及的用药底线。■
加大对假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 处罚力度
给假药以新的定义并非是为了凑热 闹。据悉,很多价格高昂的抗癌药物没有进 入医保报销的名录,有些在国外疗效显著的 药物还未引进中国,患者为了治病救命,不 得不求诸“仿制药”“印度药”。经过治 疗,很多患者获益,所以很多医院也都默认 了此类药品的存在,甚至有的医生会向患者 推荐购买此类药品。为了治病救人,此举情 有可原;但由此滋生出的医疗机构药品负 责人借此向患者推销药品,敛不义之财, 甚至虚假宣传的情况,则应坚决杜绝。
学攻克的疾病,世界上每年都有一些新药 上市,但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制 约,能够进口到中国的只有很少一部分。 目前市场上存在着一些经美国食品药品管 理局(FDA)批准却还未进口至中国、或 是在国外仍在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正在被 患者使用的情况。针对这些药品,旧法一 律按照假药论处。
新法修改了这一刀切的做法,并根 据药品对人的疗效来决定要承担的法律责 任: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 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 可以免于处罚。可见,新规定更显人文关 怀,也便于精准管理。
此次修订,也加大了对于假药违法 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由“十年禁业” 提高到“终身禁业”。给假药以明确的 定义,还能帮助执法机关更方便地筛选假
药,提高办案效率;并且能更有针对性地 规制药品生产商、医疗机构的相关行为。
医疗机构禁止使用假药、劣药, 还应帮助患者识别
医疗机构作为药品在市场上流通的 重要一环,应确保过滤掉假药、劣药。医 疗机构对于内部医生、药师向患者推销假 药、劣药的行为应该坚决制止,情节严重 的,还应及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对于药 品采购部门,应该完善审查,禁止假药、 劣药流入医院。前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最 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 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医疗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将从严惩处,也呼 应了新法案的规定。
假药、劣药有了新定义 新修订的法案完善和细分了对假药、 劣药的定义,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 罚力度,并在药品审批方面也做了更详细 的规定。其中,重新定义假药、劣药的范 围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删除了“按假 药论处”和“按劣药论处”的情形,明确 假药和劣药的范围。 假药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 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 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 规定范围的药品。 劣药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 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 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 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 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