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主体能动性概念溯源及其理论进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儿童主体能动性概念溯源及其理论进展
作者:王友缘陈梦瑶
来源:《学前教育研究》2024年第05期
[摘要]儿童主体能动性研究在国际范围内获得广泛关注,其概念正在被重新审视。
主体能动性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即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个人的能动性与社会的能动性的二元对立。
这一紧张关系被儿童主体能动性理论直接移植,并在新童年社会学与《儿童权利公约》的推动下进一步加剧。
在调和及其超越这一紧张关系的背景下,儿童主体能动性研究呈现四种不同的理论进路:自由主义范式、社会文化范式、后结构主义范式与实用主义范式。
四种范式的理论解释力及在经验研究中的影响各有不同。
对于我国学者来说,在开展相关研究的过程中,不仅要把握儿童主体能动性研究的核心论争与前沿趋势,参与到儿童主体能动性研究的学术建构中,也要助力打破全球北方的主导局面,发出中国学术的声音。
[关键词]儿童;主体能动性;童年研究;新童年社会学
儿童的主体能动性(children’s agency)是童年研究的关键概念之一。
[1]随着儿童观的转变与儿童地位的提升,儿童是有能力的社会能动者这一观念受到广泛认可。
儿童主体能动性研究的著名学者大卫·奥斯维尔(David Oswell)指出,20世纪是儿童主体能动性的时代。
[2]儿童具有主体能动性,已经成为习以为常、无需检视的学术话语与日常用语,而在实践层面,并非所有的儿童都有成为决定和影响自身生活的能动者的机会。
[3]近年来,关于儿童主体能动性的研究大量涌现。
新童年社会学的著名学者艾伦·普劳特(Alan Prout)曾于2000年指出,“儿童的主体能动性”概念還远远没有被理论化。
[4]十一年后,凯莉·瓦伦丁(Kylie Valentine)同样指出,“在童年研究中主体能动性很少被界定或理论化”。
[5]如今,儿童主体能动性的相关研究获得长足发展,不少学者试图重构主体能动性的概念。
但由于主体能动性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与暧昧性,以及不同理论流派的影响,关于儿童主体能动性的探讨仍然处于纷繁杂陈的状态。
不同学者对于儿童的主体能动性有不同的理解,在跨学科研究,特别是童年研究中,儿童主体能动性的概念也在不同的范式和层面上被使用。
本研究旨在厘清儿童主体能动性概念的来源及其不同理论进路,以期进一步推动儿童主体能动性理论在童年研究与童年社会学研究中的核心作用。
一、主体能动性内在的紧张关系
主体能动性是一个动态的、高度争论的概念。
[6]通常,主体能动性意指有意采取行动的能力,能动性与意向性相联系,从而表示某种意图或意识,或至少是一种形式的实践反身性。
[7]主体能动性概念有两大起源,其一可追溯至启蒙运动时期的哲学起源,其二来源于社会科学传统。
启蒙运动继承了人文主义者的思想传统,以“理性主义”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肯定了个人作为“自由人”能够为自己和社会做出理性选择的独特地位。
可以说,哲学视角下的主体能动
性概念相对更加关注个体本身的能动性,这成为我们后面要讨论的西方自由主义的主体能动性的由来。
社会学是主体能动性概念发展的另一重要沃土。
社会学家高度肯定主体能动性的概念,认为能动性的发挥影响着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然而,究竟应该强调社会结构对于个体行动的决定作用还是强调个体以其能动性借助结构在行动过程中形塑社会的作用?这成为社会学中经典的二元对立的问题。
主体能动性的哲学起源与社会学起源共同推动了主体能动性这一概念内在固有的紧张关系。
特别是“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个人能动性与集体能动性”之间的二元关系尤为突出。
(一)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
主体能动性和社会结构的二元对立植根于现代社会学理论的二元对立中。
[8]在现代社会学理论下,社会结构隶属“宏观”的社会范畴和过程,代表了某种坚实而持久的东西,可以解释相对恒定或相似的人类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性、延续性、复制性和分布性,而能动性则指向“微观”的社会范畴和过程,是指某人或某物具有行动和取得成就的能力或潜力,这意味着,主体可以用变革性或创造性的方式对自身及其所处环境产生因果影响,抑或抵抗来自外部的某种影响。
[9]因而能动性代表着动态的、创造性的行动时刻。
结构性的相对恒定和延续复制与能动性的动态多样和创造变革形成鲜明对比,二者的对立关系由此而生,长久以来,社会结构因其主导性地位被视为阻碍和弱化个体能动性的绝对存在。
(二)个人的能动性与社会的能动性
宏观与微观、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一直充斥着整个社会学研究,关于主体能动性的来源也存在外部主义者和内部主义者之争。
[10]一方面,以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以及新童年社会学的一些理论家为代表,他们认为主体能动性是个体的潜力或能力,可以说是存在于个体内部的某种特质。
尽管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总体来看,这些理论家非常重视行动者本身的作用,因此其观点可被概括为“个人的能动性”。
另外一种思路则强调能动性产生于社会联系中,各类组织、结构资源等要素共同架构了能动性。
他们主张能动性并非实体的,[11]而是分布在网络中的,人类只是特定网络中的某一节点,因此能动性不应也不能仅局限在个人身上,[12]反而视角应聚焦在产生能动性的社会联系或社会网络中。
这类观点被称为“社会的能动性”或“集体的能动性”。
“个人的能动性”与“社会的能动性”的主要分歧在于其侧重点的不一致,“个人的能动性”倾向于分析行动者本身的作用,而“社会的能动性”则更加关注个体所处的结构环境。
简而言之,“个人的能动性”的支持者认为能动性更多的是一种个人属性,而非社会属性,[13]能动者可以发起具有个人意义的个人行为。
“社会的能动性”的支持者对此进行了强烈批判,他们认为“个人的能动性”的观点忽略了主体能动性的社会层面,即忽略了主体能动性是依赖并受制于社会结构的。
此外,他们批判其夸大了人作为行动者的作用,并声称社会制度、条件、系统和意识形态不会因个人思维和行为的零碎变化而改变。
[14]最后,他们主张“社会的能动性”不是以基本生物属性来定义的,而是集体性、联系性的。
从这个角度出发,一个人(或事物)“本身”是
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所处的位置,换言之,当某些非生命物体在其所处网络中的位置足够重要时,它也可以发挥出能动性。
[15]
可以说,主体能动性内在的紧张关系主导着主体能动性理论的发展,在后文儿童主体能动性主要理论进路的讨论中将看到这一影响。
以往关于主体能动性的研究很少会涉及儿童,儿童通常被看作是未完成的成人,需要被改造为完整的社会成员,是缺乏主体能动性的。
儿童主体能动性的提出,使得儿童的地位与能力获得广泛关注。
然而,值得反思的是,儿童主体能动性的早期兴起并非是在克服这一概念内在紧张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的,相反,其进一步加剧了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个人的能动性与社会的能动性的二元对立。
二、儿童主体能动性溯源
儿童主体能动性得到明确关注,得益于20世纪末理论与实践层面对于儿童观念及儿童权利的推动,一是新童年社会学的兴起及发展,二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世界范围内的簽署。
(一)新童年社会学:儿童是社会能动者
20世纪80年代新童年社会学兴起,新童年社会学的旗手艾莉森·詹姆斯(Allison James)和普劳特在新童年社会学的重要著作《童年的建构与再构:当代童年社会学问题》(Constructing and reconstructing childhood: contemporary issues in the sociological study of childhood)一书的前言中提及:“儿童能够积极参与自身与所处社会生活的建构,不能再被简单地看作是被社会结构决定的被动主体。
”[16]艾莉森·詹姆斯与阿德里安·詹姆斯(Adrian L. James)直接指出应该把儿童看作社会能动者(social agent),[17]2012年出版的《童年研究中的关键概念》(Key concepts in childhood studies)也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儿童的主体能动性,并把儿童的主体能动性界定为“个体独立行动的能力”,[18]指出“儿童可以被视为独立的社会行动者(social actor)①的观点是发展儿童和青年研究新范式的核心”。
[19]由此,儿童的主体能动性成为新童年社会学的关键概念。
儿童被看作是能动地建构自己的童年与社会生活的社会能动者成为新童年社会学声名鹊起的重要论述,也是新童年社会学对于童年研究的重要贡献。
早期新童年社会学强烈批判现代社会中童年的结构和社会文化状况阻碍并扭曲了儿童行动创造的基本能力,[20]在其框架下,儿童的主体能动性被看作儿童发起行动的能力或潜力,这一主张直接移植自现代社会学理论中主体能动性的二元矛盾,过于强调儿童自身的能力与内在潜力,忽视了其所身处的社会结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儿童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
(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儿童主体能动性概念的另一大起源。
[21]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同样,第13条和第5条分别侧重于儿童的陈词权和根据其“发展的能力”获得适当指导的权利,承认儿童有能力在影响其生活的事项上做出决定,同时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对承认儿童的个人权利至关重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主体能动性的肯定和对儿童权利的倡导推动了将儿童视为积极能动、具有权利的主体的观念的传播,一些学者将权利和参与视为儿童体现主体能动性的标准。
[22]
随着新自由主义全球话语的流行,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儿童的主体权利、儿童参与逐渐获得重视,儿童主体能动性概念的政治意涵也越发凸显。
瓦伦丁明确指出,主体能动性的概念对于儿童的权利与儿童参与事业尤为重要。
[23]儿童的主体能动性日益被视为是一种能把儿童从结构约束中解放出来的力量,并且是一种应该更充分地承认、重视和鼓励的东西,从而具有天然的内在伦理性。
这一趋势将儿童的主体能动性看作为儿童内在的积极的力量,忽略了社会结构及社会关系的影响,进一步加剧了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个人的能动性与社会的能动性的紧张关系。
在早期新童年社会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的推动下,作为为儿童赋权、个人自主和自由的新自由主义全球话语下的主体能动性的概念被广泛接受,儿童内在的力量与能力进一步凸显,这使得主体能动性内在的紧张关系进一步加剧,而克服这一内在固有的紧张关系则成为后续诸多儿童主体能动性理论流派发展的使命。
三、儿童主体能动性的主要理论进路及其发展
基于儿童主体能动性固有的紧张关系,产生了两个关键问题:其一,如何理解儿童主体能动性的本体论特征,即儿童的主体能动性是内在于儿童的个人属性还是外在于儿童的结构特征?其二,如何看待儿童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即儿童的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是二元对立的关系还是相互依赖的关系?围绕这两个关键问题,儿童主体能动性的理论呈现出不同的理论进路,试图调和或超越其内在的紧张关系。
本部分主要聚焦童年研究中常用的主体能动性理论,围绕关于儿童主体能动性本体论特征及其与社会结构关系的不同观点,辨析不同儿童主体能动性的理论进路,并分析相关理论进路下实证研究的特点,以期增进对于儿童主体能动性理论与实践的认识。
(一)自由主义范式下的儿童主体能动性
自由主义范式下的儿童主体能动性起源于启蒙运动的哲学传统,如前所述,该传统孕育了强调个体作为“自由人”能够为自己和社会做出理性选择的概念,将儿童定位为理性、自主和有能力的人。
主体能动性被看作是个体相对稳定的某种基本特征或原始品质,[24]它在生命过程
中不断延伸和变化。
在本体论角度,自由主义范式下的儿童主体能动性被认为具有本质主义取向,强调主体能动性是内在于儿童的属性,即儿童的某种能力。
[25]
可以说,主体能动性内在的紧张关系主导着主体能动性理论的发展,在后文儿童主体能动性主要理论进路的讨论中将看到这一影响。
以往关于主体能动性的研究很少会涉及儿童,儿童通常被看作是未完成的成人,需要被改造为完整的社会成员,是缺乏主体能动性的。
儿童主体能动性的提出,使得儿童的地位与能力获得广泛关注。
然而,值得反思的是,儿童主体能动性的早期兴起并非是在克服这一概念内在紧张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的,相反,其进一步加剧了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个人的能动性与社会的能动性的二元对立。
二、儿童主体能动性溯源
儿童主体能动性得到明确关注,得益于20世纪末理论与实践层面对于儿童观念及儿童权利的推动,一是新童年社会学的兴起及发展,二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世界范围内的签署。
(一)新童年社会学:儿童是社会能动者
20世纪80年代新童年社会学兴起,新童年社会学的旗手艾莉森·詹姆斯(Allison James)和普劳特在新童年社会学的重要著作《童年的建构与再构:当代童年社会学问题》(Constructing and reconstructing childhood: contemporary issues in the sociological study of childhood)一书的前言中提及:“儿童能够积极参与自身与所处社会生活的建构,不能再被简单地看作是被社会结构决定的被动主体。
”[16]艾莉森·詹姆斯与阿德里安·詹姆斯(Adrian L. James)直接指出应该把儿童看作社会能动者(social agent),[17]2012年出版的《童年研究中的关键概念》(Key concepts in childhood studies)也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儿童的主体能动性,并把儿童的主体能动性界定为“个体独立行动的能力”,[18]指出“儿童可以被视为独立的社会行动者(social actor)①的观点是发展儿童和青年研究新范式的核心”。
[19]由此,儿童的主体能动性成为新童年社会学的关键概念。
儿童被看作是能动地建构自己的童年与社会生活的社会能动者成为新童年社会学声名鹊起的重要论述,也是新童年社会学对于童年研究的重要贡献。
早期新童年社会学强烈批判现代社会中童年的结构和社会文化状况阻碍并扭曲了儿童行动创造的基本能力,[20]在其框架下,儿童的主体能动性被看作儿童发起行动的能力或潜力,这一主张直接移植自现代社会学理论中主体能动性的二元矛盾,过于强调儿童自身的能力与内在潜力,忽视了其所身处的社会结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儿童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
(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儿童主体能动性概念的另一大起源。
[21]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通過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同样,第13条和第5条分别侧重于儿童的陈词权和根据其“发展的能力”获得适当指导的权利,承认儿童有能力在影响其生活的事项上做出决定,同时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对承认儿童的个人权利至关重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主体能动性的肯定和对儿童权利的倡导推动了将儿童视为积极能动、具有权利的主体的观念的传播,一些学者将权利和参与视为儿童体现主体能动性的标准。
[22]
随着新自由主义全球话语的流行,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儿童的主体权利、儿童参与逐渐获得重视,儿童主体能动性概念的政治意涵也越发凸显。
瓦伦丁明确指出,主体能动性的概念对于儿童的权利与儿童参与事业尤为重要。
[23]儿童的主体能动性日益被视为是一种能把儿童从结构约束中解放出来的力量,并且是一种应该更充分地承认、重视和鼓励的东西,从而具有天然的内在伦理性。
这一趋势将儿童的主体能动性看作为儿童内在的积极的力量,忽略了社会结构及社会关系的影响,进一步加剧了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个人的能动性与社会的能动性的紧张关系。
在早期新童年社会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的推动下,作为为儿童赋权、个人自主和自由的新自由主义全球话语下的主体能动性的概念被广泛接受,儿童内在的力量与能力进一步凸显,这使得主体能动性内在的紧张关系进一步加剧,而克服这一内在固有的紧张关系则成为后续诸多儿童主体能动性理论流派发展的使命。
三、儿童主体能动性的主要理论进路及其发展
基于儿童主体能动性固有的紧张关系,产生了两个关键问题:其一,如何理解儿童主体能动性的本体论特征,即儿童的主体能动性是内在于儿童的个人属性还是外在于儿童的结构特征?其二,如何看待儿童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即儿童的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是二元对立的关系还是相互依赖的关系?围绕这两个关键问题,儿童主体能动性的理论呈现出不同的理论进路,试图调和或超越其内在的紧张关系。
本部分主要聚焦童年研究中常用的主体能动性理论,围绕关于儿童主体能动性本体论特征及其与社会结构关系的不同观点,辨析不同儿童主体能动性的理论进路,并分析相关理论进路下实证研究的特点,以期增进对于儿童主体能动性理论与实践的认识。
(一)自由主义范式下的儿童主体能动性
自由主义范式下的儿童主体能动性起源于启蒙运动的哲学传统,如前所述,该传统孕育了强调个体作为“自由人”能够为自己和社会做出理性选择的概念,将儿童定位为理性、自主和有能力的人。
主体能动性被看作是个体相对稳定的某种基本特征或原始品质,[24]它在生命过程
中不断延伸和变化。
在本体论角度,自由主义范式下的儿童主体能动性被认为具有本质主义取向,强调主体能动性是内在于儿童的属性,即儿童的某种能力。
[25]
可以说,主体能动性内在的紧张关系主导着主体能动性理论的发展,在后文儿童主体能动性主要理论进路的讨论中将看到这一影响。
以往关于主体能动性的研究很少会涉及儿童,儿童通常被看作是未完成的成人,需要被改造为完整的社会成员,是缺乏主体能动性的。
儿童主体能动性的提出,使得儿童的地位与能力获得广泛关注。
然而,值得反思的是,儿童主体能动性的早期兴起并非是在克服这一概念内在紧张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的,相反,其进一步加剧了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个人的能动性与社会的能动性的二元对立。
二、儿童主体能动性溯源
儿童主体能动性得到明确关注,得益于20世纪末理论与实践层面对于儿童观念及儿童权利的推动,一是新童年社会学的兴起及发展,二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世界范围内的签署。
(一)新童年社会学:儿童是社会能动者
20世纪80年代新童年社会学兴起,新童年社会学的旗手艾莉森·詹姆斯(Allison James)和普劳特在新童年社会学的重要著作《童年的建构与再构:当代童年社会学问题》(Constructing and reconstructing childhood: contemporary issues in the sociological study of childhood)一书的前言中提及:“儿童能够积极参与自身与所处社会生活的建构,不能再被简单地看作是被社会结构决定的被动主体。
”[16]艾莉森·詹姆斯与阿德里安·詹姆斯(Adrian L. James)直接指出应该把儿童看作社会能动者(social agent),[17]2012年出版的《童年研究中的关键概念》(Key concepts in childhood studies)也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儿童的主体能动性,并把儿童的主体能动性界定为“个体独立行动的能力”,[18]指出“儿童可以被视为独立的社会行动者(social actor)①的观点是发展儿童和青年研究新范式的核心”。
[19]由此,儿童的主体能动性成为新童年社会学的关键概念。
儿童被看作是能动地建构自己的童年与社会生活的社会能动者成为新童年社会学声名鹊起的重要论述,也是新童年社会学对于童年研究的重要贡献。
早期新童年社会学强烈批判现代社会中童年的结构和社会文化状况阻碍并扭曲了儿童行动创造的基本能力,[20]在其框架下,儿童的主体能动性被看作儿童发起行动的能力或潜力,这一主张直接移植自现代社会学理论中主体能动性的二元矛盾,过于强调儿童自身的能力与内在潜力,忽视了其所身处的社会结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劇了儿童主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
(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