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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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师生员工、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学校财产。
第三条学校安全保险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安全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
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学校设立安全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保险工作,包括保险的
购买、理赔、续保等。
第六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保险管理工作,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和事故
处理工作。
第三章保险种类及范围
第七条学校安全保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二)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教职工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三)校舍保险:保障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学校财产保险:保障学校财产因火灾、盗窃、水患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等财产损失。
(二)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三)学校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保险购买与理赔
第九条学校安全保险的购买,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学校安全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赔偿金额。
(四)学校在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后,应及时将赔偿款用于事故处理。
第五章安全防范与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