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卫生院会计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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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院会计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卫生院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基层卫生院。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卫生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层卫生院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条基层卫生院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
基层卫生院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基层卫生院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第二章会计科目
第六条基层卫生院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和支出类。
第七条资产类会计科目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八条负债类会计科目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项等。
第九条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
第十条收入类会计科目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支出类会计科目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财政补助支出、上级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基层卫生院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成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基层卫生院的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
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医疗收入是指基层卫生院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药品收入是指基层卫生院销售药品所取得的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卫生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补助资金;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卫生院从上级部门取得的各类补助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卫生院除医疗收入、药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收入。
第十四条基层卫生院的支出主要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财政补助支出、上级
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卫生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药品支出是指基层卫生院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财政补助支出是指基层卫生院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所发生的费用;上级补助支出是指基层卫生院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卫生院除医疗支出、药品支出、财政补助支出、上级补助支出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基层卫生院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经
营活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资产负债表应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部分。
资产类包括流动资产和
非流动资产,负债类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净资产类包括专用基金、事业基金、固定基金等。
第十七条收入支出表应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收入类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财政补助支出、上级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十八条基层卫生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和准确。
第十九条基层卫生院应合理估计各项会计要素,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基层卫生院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和可追溯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会计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层卫生院所有。
第二十四条基层卫生院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