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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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
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消除卫生死角、预防疾病传播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标准。
以下是常见的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的内容:
1. 工作时间:规定公共场所卫生清扫的工作时间,通常包括每天、每周和每月的清扫计划,确保卫生清扫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2. 清扫区域:明确公共场所不同区域的清扫范围,包括大厅、走廊、洗手间、餐厅、办公室等,确保每个区域都能得到适当的清洁和消毒。
3. 清扫频率:规定不同区域的清扫频率,包括每日清扫、每周清扫和定期清扫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清扫频率,确保场所的卫生状况达到标准。
4. 清扫方法:明确清扫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包括清洁、消毒、擦拭、打扫等,确保清扫过程中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5. 清扫工具和消毒剂:规定清扫所需的工具和消毒剂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确保清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卫生检查和反馈:规定卫生检查的频率和方式,确保卫生清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与相关人员进行反馈。
7. 废物处理:规定废物的分类和处理方法,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卫生问题的产生。
8. 培训和监督:规定清洁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制度,确保清洁人员具备必要的卫生知识和技能,保证清洁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的实施是为了提高公共环境卫生状况,减少疾病传播风险,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这些制度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和运营非常重要,需要得到所有相关人员的支持和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二)
第一章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街道、商场、公交车站、地铁站等。
第二章清扫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清扫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清扫计划,保证清扫工作的持续性和效果。
第四条清扫工作应根据具体场所的特点进行分类,细化清扫内容,在保证清扫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场所正常使用的影响。
第五条清扫工作应保持连续性,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清扫,确保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第六条清扫工作应遵循环保原则,使用环保清洁工具和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章清扫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清扫人员应按照清扫计划进行工作,根据所负责的区域和内容进行清扫、清洁、整理和卫生处理工作。
第八条清扫人员应做好清扫工具的使用和保养,及时更换损坏的工具,确保清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清扫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卫生要求进行清扫工作,确保场所的卫生达到要求。
第十条清扫人员应及时发现并报告公共场所存在的环境卫生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清扫管理
第十一条清扫工作由专门的清洁队或清洁公司负责管理,确保清扫工作的专业性和效果。
第十二条清扫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清扫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清扫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清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清扫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清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专业素养,确保清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清扫管理部门应建立与公众沟通的渠道,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清洁工作,提升公众满意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清洁保洁岗位,负责日常清扫、消毒、垃圾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清洁保洁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清洁保洁人员,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清扫,保障公共环境的整洁。
第六条清洁保洁人员应按照制度要求,保持工作卫生、着装整洁,并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更改工作任务。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立监督检查制度,针对清洁保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落实相应经费,提供所需的清洁设备、工具和清洁用品。
第二章清洁保洁岗位职责
第九条清洁保洁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与干净,包括走廊、卫生间、楼梯、大厅、办公室等区域;
(二)定期清扫各类地面、墙面、玻璃窗等,确保无灰尘、污渍等;
(三)及时清理垃圾,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清洁;
(四)定期消毒公共场所,防止病菌传播;
(五)检查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六)协助管理单位完成一般水、电、气等设备的巡检;
(七)协助管理单位组织公共场所的清洁保养工作。
第十条清洁保洁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工作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规范
第十一条清洁保洁人员应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工作:
(一)晨检:每日上岗前,对所负责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清扫:根据工作计划,按时进行清扫工作,确保整洁;
(三)消毒: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包括卫生间、洗手池等;
(四)垃圾处理: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
(五)设备检查:定期检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
(六)保养:按照管理单位的安排,进行公共场所的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清洁保洁人员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工作,具体包括:
(一)佩戴工作证,保持着装整洁,不得穿拖鞋、肩露背心等不符合要求的服装;
(二)使用工作工具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将工具用于其他非工作用途;
(三)使用清洁用品应谨慎,避免浪费;
(四)严禁私自取用公共场所的物品;
(五)工作中应注意文明礼貌,与来访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清洁保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四条清洁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记录:清洁保洁人员应按时填写工作记录,并交由主管部门审核;
(二)现场检查: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作流程、工作质量、设备设施及清洁用品情况等;
(三)投诉处理:对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工作的投诉应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清洁保洁人员如发现其他人员违反制度进行违规操作,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清洁保洁人员如发生违规行为,将按照管理单位的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清洁保洁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应由管理单位负责,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清洁保洁人员聘用、奖励和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清洁保洁人员的工作表现良好者,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管理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