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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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0.20
•【字号】津交发〔2023〕201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交发〔2023〕201号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预算单位:
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绩效〔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经2023年10月13日委第38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反馈与整改
第三章报告与通报
第四章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五章结果公开
第六章监督问责
附则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绩效〔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指市交通运输委针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中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绩效信息,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进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履职能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的活动。

第三条委财务处是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各主管业务处室组织开展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结果应用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方式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结果公开以及监督问责等。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反馈与整改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审核意见在预算编制环节同步调整完善。

第八条委财务处组织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批复的绩效目标作为各部门各单位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日常监控、绩效自评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管理漏洞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委。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开展的部门评价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财政评价,以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其它部门针对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在结果确定后,委财务处组织将绩效评价报告和整改要求书面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以督促其限期整改。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突出针对性,原则上按照“一个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一份整改要求”提出整改要求。

被评价部门(单位)自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后,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整改责任部门(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对应整改要求,逐条明
确整改完善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到位,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按时报委,由市交通运输委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整改工作要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注重实效,针对问题或建议逐条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单位或个人等,切实采取完善管理举措和制度办法、调整资金分配方式、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等具体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

第三章报告与通报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委按相关规定选取部分重要绩效目标、重要绩效评价结果向市人大报告。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委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结果通报制度。

通报范围为委系统,通报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情况、绩效结果、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及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将除涉密内容外的全部通报,也可就绩效结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对市委市政府关切、社会公众关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政策及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市交通运输委可视实际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中央主管部门专题报告。

第四章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委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结果挂钩机制。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委在审核预算单位申报的年度预算需求时,应充分应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结果,提出审核安排意见。

第十七条在预算编制环节,对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建议予以支持的,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考虑。

除有明确规定和应急事项外,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予纳入预算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

凡是事前绩效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支出政策,原则上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八条在预算执行环节,根据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或预算执行进度出现偏差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整改纠偏。

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原则上不安排增量或减少预算规模,减少幅度视情况确定。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同类项目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

第十九条在决算环节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环节,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针对不同绩效评价类型进行相应应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原则上优先保障。

视实际需要对一次性项目的同类项目或同类新增项目资金,经常性、跨年度项目的下一预算年度资金,部门(单位)的下一年度预算支出予以重点支持。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原则上视实际需要对一次性项目的同类项目或同类新增项目资金,经常性、跨年度项目的下一预算年度资金,部门(单位)的下一年度预算支出,予以合理保障或支持。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原则上应对政策进行调整并相应减少项目支出安排。

在核定一次性项目的下一年度同类项目或同类新增项目资金,经常性、跨年度项目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时,或在核定部门(单位)的下一预算年度项目支出规模(以项目法分配的中央补助资金除外)时,原则上按不低于5%的比例减少安排。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可取消、暂停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原则
上,取消安排一次性项目的下一年度同类项目或同类新增项目资金、除直接影响机构运转和正常履职外的经常性项目资金;暂缓安排跨年度项目的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预算;或在核定部门(单位)的下一预算年度项目支出规模(以项目法分配的中央补助资金除外)时,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扣减。

第二十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存在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予以调整;对政策目标相似、资金投入方向雷同的专项,原则上予以整合;对于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对预算绩效评价意见未实施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单位),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相应减少或不予安排。

第二十一条项目支出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书面文件中已明确具体投入任务,按上述办法扣减预算后无法达到规定投入的,可改扣其他项目支出预算或降低扣减比例。

如扣减项目支出数额较大直接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或部门(单位)正常履职的,可分年扣减预算。

第二十二条涉及还本付息、对外援助(帮扶)以及中央、我市确定的特定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适度应用。

第五章结果公开
第二十三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开展,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涉及保密事项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各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包括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可视情况公开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绩效目标的公开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完整,公开内容主要包
括批复的绩效目标表中的基本信息、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与指标值等。

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内容必须客观、详实、准确,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的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和存在问题等内容。

根据实际需要可全部公开报告内容,也可只公开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绩效目标应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因预算调整相应调整绩效目标的,应在预算调整文件下达后及时公开绩效目标。

绩效评价结果随部门决算公开。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委以门户网站为公开平台,各单位可按要求委托委代为公开。

第二十八条公开主体应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结果长期持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监督问责,主要包括考核、约谈和问责等形式。

第三十条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市交通运输委对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委建立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机制,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情况作为其中考核内容。

委财务处牵头拟定年度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依据年度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将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情况纳入委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具体按委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对绩效管理结果较差、发现问题不认真整改的由委财务处会同
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三条对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对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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