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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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6.03
•【字号】温人社发〔2019〕99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9〕9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发区社保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34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三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精神,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区间为60%至300%。

二、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照便民原则,设定若干缴费档次。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
就业人员既可自愿选择各档次中的其中一档参保缴费,也可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收入申报缴费。

三、上述办法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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