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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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中的反映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中的反映

般认为, 国也允许当事人的这种变更 , 我 当事人可在法院开庭
前协议选择合同适用 的法律 , 未明确 允许也 没有否定 。 中国国际私法 学会组织起草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 范法》 明确规定 当事 中 国国际私法学者认同对变更选择合同适用法律 。 ( 协议选择 法律 的范 围 四)
的意思表示 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项法律选择原则。 意思 自治是一项较为古老 的原则, 最先是由法国著名国际私法学
者 查理 士 ・杜 摩 兰于 l 纪 为 反对 法 国 当 时在 法 律适 用 问 题 上的 不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 的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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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限 定 在法 庭 开 庭 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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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意思 自治原 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 。 目前意思 自治原则是各 国处 理合同纠纷的首要原则 。 我国现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 同法》 16条和《 第 2 中华人 民共和 议所应该使用 的法律 。 即在我 国国际合同关系中, 使用国际社会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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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少瑜
摘 要 本 交通 过对 国际合 同 中反映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 则 的元 素进 行 了分析 , 细 阐述 了该 原 则的概 念 、 论依 据 以及 其 详 理 在 各 国和我 国 的法律 中的具体 体现 , 探讨 了该 原则在 国际实践 中所受 到 的各 种限 制 , 具体 为我 国今后 的 国际私 法的研 究提 供 了一 些深入 和规 范 的信 息。
明示的法律选择是指合同当事人 以文字、 言词所作出的关于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在银行借款合同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银行借款合同中的运用
同 约 定
处 理 和 税 法 规 定 之 间 的差 异
提 高 专 业 知 识 , 加 强 自身 道 德 素 质 , 求 尽 快 地 提 高 会 计 职 业 要 以 判 断能力 , 适应新 的会计准 则的变 化。 来 新 债 务重 组 准 则 的 实 施 . 推 动 中 国 经 济 进 一 步 市 场 化 和 国 对 际 化 等 均 有 重 要 的理 论 和 现 实 意 义 。 新 债 务 重 组 准 则 在 “ ” 但 堵 住
法 实 践 中对 合 同 的 解 释 尊 重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入 手 , 而 导 出银 行 要 运 用 意 思 自治 原 从 则 , 借 款 合 同 中对 借 款 人 义 务 进 行 明 确 在 约定 。 为 了加 强 借 款 用 途 管 理 , 章 还 特 文
关 键 词 :意 思 自治 原 则 银 行 借 款 合
2 债 务 重 组 损 失 计 入 “ 业 外 支 出 ” 妥 。 权 人 因债 务 重 组 、 营 不 债 产 生的部 分损 失不 完全属 于 当期 , 失 与费用 相类 似 , 费 用是 损 但 由 于 企 业 不 断 进 行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形 成 的 , 性 质 上 分 析 , 务 重 从 债

则 对借款使 用进行 约定 , 强调 了银 行合 法
扣 款 的 保 证 即 是 与 借 款 人 约定 。文 章 最 后
关 系 的 法 律 基 础 , 贷 后 管 理 的 基 础 法 律 是
手 段 . 是 贷 款 人 权 益 得 到 法 律 保 障 的 依 也
还 阐 述 了 贷 款 新 规 则 对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的
债务 人通过债 务重组 将利 润转移 给债权 人这个 “ 漏洞 ” 同时 . 的 仍 客 观存在债权 人 向债 务人转 移利 润的可 能。鉴 于此情 况 。 中国证 监 会 对 20 0 9年 并 购 重 组 项 目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所 关 注 的 共 性 问 题 进

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

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

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意思自治是指个体在不受他人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以自己的意愿自主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在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等领域,意思自治都有其独特的体现。

例如,在合同法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和解除条件;在公司法中,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参与公司治理;在信托法中,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受益人和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法律行为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行为,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目的。

它包括法律行为的意义、法律效力、法律救济等方面。

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手段,它为个体提供了合法、公正、公平的交易平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行为的限制,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时才能生效;在信托法中,受托人的行为受到法律行为的约束,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法律规定进行财产管理。

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

一方面,意思自治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基础和指导原则。

在法律行为制度中,每个个体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基础。

另一方面,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保障和补充。

它通过一系列的规范和调整手段,为个体行使意思自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补充。

以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的支付能力出现了问题,于是停止了货物的交付。

甲公司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意思自治和法律行为制度的结合。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买卖事宜,这是意思自治的体现。

当乙公司发现甲公司的支付能力出现问题时,它选择停止货物的交付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这是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现。

1、简答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1、简答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标题:1、简答我国合同法的特点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具有独特的特点,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二、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 强调意思自治我国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和履行方式。

这一特点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有助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2. 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注重保护交易安全,通过明确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要件、履行要件等,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违约责任、解除权等救济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3. 鼓励交易效率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效率,通过简化合同形式、缩短合同履行期限等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4.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合同法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撤销权等制度,防止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限制和解释规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 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我国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通过规定各种类型的合同制度,满足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市场需求。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常见类型的合同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涉外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三、结语我国合同法具有强调意思自治、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等特点。

这些特点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

法治论坛FA ZHI LUN TAN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刘俊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意思自治属于私法的最高理念,同样它也是合同制度的灵魂和核心。

纵观历史发展,意思自治原则所带来的影响和作用加速了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在新经济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并不代表其地位受到影响,而是对该原则的未来发展进行完善和优化。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遵循相关的发展规律,在合同制度中明确意思自治原则的观点和内容。

本文试对意思自治工作的实践运用进行分析,以期找到科学理论依据,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国际私法上用于处理调节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其实质就是民事主体结合自身的想法和观点来履行合法的权利义务。

该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十六世纪由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正式提出,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在合同制度中民事主体能够适用较为合理的法律,来弥补法律的不健全、不统一。

近年来,商品经济发展迅速,使得合同形式多种多样,导致商品交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所以,罗马法渐渐地从繁琐的商品交换形式中脱离出来,而且成为近现代西方国家合同自由观念的思想渊源。

在我国,合同制度同样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

最早的时候,书契、判书和傅别等都是古代比较常见的书面形式。

随着时间的流逝,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具体。

总的来讲,西方近现代的合同制不管是在指导思想方面,还是在规定内容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变化。

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始终作为其核心灵魂。

一、意思自治在合同制度中的地位站在理论准备角度分析,最早在西欧资产阶级出现时,意思自治的思想和观念就逐渐扩散传播。

文艺复兴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主张人文主义,对神学思想不断抨击。

在此基础上演化为“天赋人权”的政治主张。

特别是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洛克、狄德罗等人对此做出重要发展叫亚当斯密主张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解放天性和自由,认为国家的职责在于保护自由竞争而不是对自由竞争进行干预,最为理想的经济政策就是保持自由。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该条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化。

【关键词】独立;平等;自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限制滥用The contract method autonomy principle of the party concerned meaningFeng Bao-yan【Abstract】The meaning autonomy’s principle be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also a basic principle of contract method.Meaning autonomy again call contract voluntarily or contract freedom principle, be is doing not breach law and society public benefits of under the premise, the party concerned possess full of contract freedom, contract ability complete body now the party concerned oneself of will, 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be illegal interference.《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method (bottom call a contract method)》four regulation rules settle:”The party concerned by law possess right of make the contract voluntarily.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illegal intervention.”It’s turn to is th e ruling of principle of the meaning autonomy turn.【Key words】Independence;Equal;Freedom;Planned economy;Market economy;Restriction abuse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Creating and Expanding the Text that Matches the Title)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契约自由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达成合同。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条件,并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自愿和诚实信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或欺诈行为。

此外,合同的签订必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一些限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对合同内容进行限制或者设定强制性的条款。

例如,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环境保护要求等。

此外,合同的自由也不能违反公
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讨论和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实现意思自治原则。

同时,为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对消费者、劳动者等特定群体的合同设定了法律保护措施。

总之,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讨论,探索它们的内涵、作用以及相互关系。

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的自由决定权。

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求自主地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价格、交货时间、服务标准等。

这种自由让市场交易更加灵活高效,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然而,意思自治并不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任意违背法律规定。

合同双方在行使自由决定权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律的约束,不能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

这就引出了相对诚信原则的概念。

相对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遵守合同义务,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合同精神,不得以扭曲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违背合同约定。

相对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中的平等和公平,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市场失灵。

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原则是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原则。

意思自治为相对诚信提供了空间,而相对诚信则限制了意思自治的范围。

在实际运用中,双方必须在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基础上,保持相互信任,遵守合同约定,以实现合同目的。

然而,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限制或局限。

例如,在某些合同中,法律会对合同内容做出严格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协商。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双方的交易能力、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也会影响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的实际运用。

为了确保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原则的有效实施,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恶意违约、故意欺诈等行为,法律会予以惩罚,同时对于违约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

总结起来,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是保障合同双方利益平衡、促进交易良性发展的重要法律原则。

意思自治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而相对诚信则要求合同双方保持互信,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不受他人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自治:合同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体现,合同当事人有
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选择合同成立地或履行地的法律。

2. 法律选择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选择适用
的法律,这对于涉外合同和涉及国际组织的合同尤为重要。

当事人的选择不受国籍、地域和国际组织的限制。

3. 意思表示自治: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的表达必须真实、自愿和一致,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必须履行承诺。

4. 瑕疵自治: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瑕疵,例如意
思表达不完整、不准确或存在误解等,则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自治调整。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应用也非常广泛。

首先,在合同领域,我
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其次,在法律选择领域,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受国籍、地域和国际组织的限制。

最后,在瑕疵自治领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瑕疵,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自治调整。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

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根据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理论提出来的,首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法国学者杜摩兰。

他主张在契约中应适用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习惯)。

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承认个人有自由约定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更将其提到首要地位,该法第25条规定:“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者,适用他们的本国法。

否则,适用缔约地法。

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依从当事人的选择。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呢?对此,笔者略陈己见。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立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双方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

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

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发挥其主体自由意志,自主确定合同条款和内容。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那么该合同条款就应该得到执行。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效力。

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以下几点: 1. 自由和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前应该具备完全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不受任何外部压力或干扰。

2. 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应该遵守诚信原则,尽可能地将合同条款写明白,确保对方了解和理解其含义。

3. 合法合规原则。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总之,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提高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效力,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意思自治原则在新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在新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在新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新的法律适用法中有了新的突破与发展,主要是它冲破合同法领域开始适用其他领域。

这既是法律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意思自治、自由、限制、人权宣言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1.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the autonomy of will),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是国际合同领域法律适用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念的核心,它在本质上界定了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

涉外合同领域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选择支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一旦产生纠纷,受理案件的法院就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判断案件的事非曲直。

国际私法领域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十六世纪的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时期,在西欧近代资本主义中得到充分发展。

具体表现如: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第一,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第二,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摘要】本文针对展开探讨。

在正文部分中,我们首先解释了意思自治的概念,然后探讨了其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详细讨论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以及其存在的限制。

在我们总结了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意思自治、民法、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限制、地位、研究方向1. 引言1.1 介绍【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是指当事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理念之一,为建立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意思自治的本质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强调法律应当尊重个体的意愿,促使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在实践中,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体现在多个方面。

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自主选择权,即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交易内容、价格、标的等条款。

意思自治原则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得到了广泛适用,例如赠与、债权转让等行为。

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公序良俗等规定。

意思自治在民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个体自由和平等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展望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解,加强对其在实践中的适用,为构建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更多借鉴和支持。

1.2 研究背景在民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对于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扰。

对于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既有理论上的重要性,又有实践上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逐渐受到了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的重视。

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意思⾃治原则在合同争议中,合同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意思⾃治原则,它是主张当事⼈⾃⼰的选择。

那么合同法意思⾃治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意思⾃治原则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不得⾮法⼲预。

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意思⾃治原则的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评鉴公司法之意思自治理念——以合同为视角

评鉴公司法之意思自治理念——以合同为视角
不 过应该 是一 种可 供选 择 的范 例 , 不 应 该具 有 现 绝 实 的强制 性效力 。对 于公 司契约理 论 , 贬不一 : 褒 有
法学界 关于公 司 的主 流理论 , 本溯 源 , 追 该理 论始 于 《 生产 、 息 成本 和 经 济 组织 》 文 J完 整论 述 则 信 一 ,
个关 系之 网的连接 点 就 是 契约 , 司各种 法 律 关 系 公 的形 成都是 契约选 择 的结果 , 而不 应 是现 实 法 律创 制 的结 果 。 国家 的强制性 法规不 应该对 公 司内部 主

合 同路径 下求证公 司法之 自治属 性
( ) 公 司契约 理 论 出发挖 掘 公 司 法 的 自治 一 从 精神
了鼓励 商人 经济 的发 展 , 所有 国家无 疑 都 以制 度 和 政 策对公 司法 的 自治 予 以 了适 当 的宽 容 , 这一 宽 容
见于 17 9 6年迈 克 尔 ・ 森 和威 廉 ・ 克林 合著 的 杰 梅
收稿 日期 :0 0— 7— 6 2 1 0 2
作者简介 :. 1翟云岭( 93 16 一
)男 , , 山东荣成人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民商法和国际商法
2 王莉莉 (9 2 . 18 一
从 合 同路径 探究公 司法 问题就 不得不 提及公 司
契约理 论 , 司契约 理论 是 美 国经济 法 学界 与 公 司 公
体之 间的关 系进行 规 制 , 因为这 些 关 系是 应 该 由各 个 契 约当事人 进行 自由磋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进 而 通过 合 意建 立 的 。 试 图对公 司 内部关 系进行强 制性规 范 的法律充 其量
关键词 : 司法 ; 同 ; 思 自治 ; 范 公 合 意 规

论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及必要限制

论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及必要限制

论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及必要限制【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法规范中确认的平等民事主体能够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本文通过对自由原则的现实作用的分析,浅析此原则在实现中的必要限制。

【关键词】意思自治;现实作用;必要限制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现实作用意思自治原则,广义上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一项基础性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也是具象化体现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的多领域的。

从个体立场分析,意思自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和消费效能最大化,反映理性人的自然属性。

在社会交互关系中,存在于商品交换两端的个体存在一定的自由度,使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投入最低成本、追求最高利润、获得最大效能。

意思自治原则在财产方面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契约自由,行为人在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地签订合同,在具体实现上可以分为“定约自由”和“成约自由”。

定约自由是指行为人拥有自主的决定是否开始一项合约签订的自由,不因为外界压力而受到缔约或不缔约的限制。

成约自由是指行为人能够就缔约对象、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存在一定的独立选择权。

成约自由的具体含义在于对合同标的、履行方式、附随义务、变更条件和终止条件进行商议而保证自己的利益轨迹正常。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合同法适用中的优先权及自治原则

合同法适用中的优先权及自治原则

合同法适用中的优先权及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适用中,优先权及自治原则是两个重要的原则,它们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解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优先权和自治原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合同法适用中,对于不同法律规定的冲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优先权。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先权需要考虑:1. 合同自由原则的优先权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

在合同法适用中,合同自由原则享有优先权,即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适用哪个法律。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或者行业惯例等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

2. 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在合同法适用中,如果存在强制性法律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将优先于合同的约定。

这是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例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较低的工资,也不能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3. 特殊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在某些特殊领域,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合同的适用享有优先权。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租赁法对于租金、维修责任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将优先于合同的约定。

二、自治原则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自主约定的原则。

在合同法适用中,自治原则强调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即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自治原则需要考虑:1. 合同适用法律的自治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或者行业惯例等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

这种自治原则确保了合同双方的意愿得到尊重和实现。

2. 争议解决方式的自治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仲裁、诉讼或者其他方式。

这种自治原则使得合同双方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提高了合同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3. 合同条款的自治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条款,如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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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单位代码:14100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and Law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院系部经济贸易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2010级班级11班学生姓名于胜开学号 10115051135指导老师王瑞洲职称教授2014年5月1日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院系部经济贸易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2010级班级11班学生姓名于胜开学号 10115051135 指导老师王瑞洲职称教授2014年5月1日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书本人声明:我将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是我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研究、写作的成果,论文中所引用他人的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的文字、研究成果,均在论文中加以说明;有关教师、同学和其他人员对本文的写作、修订提出过并为我在论文中加以采纳的意见、建议,均已在我的致谢辞中加以说明并深致谢意。

论文(设计)作者(签字)时间年月日指导教师已阅(签字)时间年月日毕业论文(设计)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设计)《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是本人在校期间所完成学业的组成部分,是在山东政法学院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因此,本人特授权山东政法学院可将本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书籍、数据库保存,可采用复制、印刷、网页制作等方式将论文(设计)文本和经过编辑、批注等处理的论文(设计)文本提供给读者查阅、参考,可向有关学术部门和国家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呈送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本毕业论文(设计)无论做何种处理,必须尊重本人的著作权,署明本人姓名。

论文(设计)作者(签字)时间年月日指导教师已阅(签字)时间年月日目录摘要 (I)关键词 (I)Abstract (II)Key words (II)引言 (1)一、概论 (1)二、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四个基本问题 (2)(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有效性 (2)(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2)(三)意思自治原则下的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3)(四)合同效力的优先性 (3)三、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3)(一)缔约自由 (4)(二)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5)(三)协商合同内容的自由 (5)(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6)(五)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7)(六)违约责任方面的自由 (7)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 (8)结论 (9)参考文献 (10)谢辞 (11)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有基础性作用。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研究主要通过对社会案例的剖析和法学著作的研究,搜集国内外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和现实状况。

把意思自治原则合理、准确地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对接,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

首先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四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究,意思自治原则的有效性、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下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优先性问题。

自1999年我国颁布合同法以来,意思自治原则在此领域得到了肯定和发展,在合同订立的各个过程中,合同法都给予了当事人比较充分的自由。

其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的六个方面:缔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协商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的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违约责任方面的自由。

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也是在市场经济下新合同法与旧合同法的不同之处。

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限制其进一步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稳定,对整个私法领域的影响越来越大也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违约责任市场经济强制性规定The reflection of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in contractlawAbstract: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in contract law in our country ha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has a fundamental role. The study of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is mainly through to the social cas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works of the law collection at home and abroad about the research achievements of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combining with our country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reality. The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is reasonable and accurate and the relative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fully guarantee the meaning of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autonomy. First of four basic problems of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has carried on the preliminary exploration, the effectiveness of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the applicable range of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under the law of contract, the preferential problems.Since our country contract law promulgated in 1999, the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and take the affirma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his field, in the process of each contract, the parties are backed by contract law is full of freedom. It mainly embodied in the six aspects of contract law: the contracting freedom, freedom of choice of the other party in contract, negotiate contract freedom, change the content of the remove of the contract freedom, freedom of choice of form of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freedom.Themselves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behavior, this also is in a market economy under the new contract law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old contract law. But some problems also appeared to limit its further developm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the meaning autonomous princip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stability, to the whole effect more and more is also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he field of private law.Key words:Party autonomy principle;Contract freedom;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The market economy;Mandatory provisions引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在现代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实体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现已成为我国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并受到宪法的保护。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法律上缺乏私法传统。

所以,虽然“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仍沿袭我国民法通则,将合同“自由”表述为“自愿”无论从健全我国市场经济角度出发,还是从我国企业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已获得较为全面的合同自由的现实出发。

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进行认真探究。

一、概论德国学者海因.科茨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者其自我发展的权利。

契约自由为一般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用新的目标。

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地建立经济关系。

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

”[1]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私法与公法相区别的主要特征。

正是因为私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从而才能赋予市场主体享有法定范围内的意思和行为的自由,才能保证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集中概括为—合同自由原则,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在合同法中意思自治意味着合同自由,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治、履行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违约补救自治等等。

众所周知,合同关系是商品社会中最为普遍最为本质的法律关系。

1999年合同法颁布,意思自治原则最终确立下来。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将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正确地位,对理解现行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对规范我国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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